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69X(2007)03-0018-07 一、从实践意义到理论价值——分析美国总统宪法观的新缘由 之所以分析美国总统的宪法观,当初的考虑是从一个新的角度来学习与借鉴美国宪法领域的经验,以促进我国宪法的完善与实施①。这种分析侧重的是实践意义,但随着思考的深入越来越发现,这种分析还具有多方面的理论价值。这些价值不仅体现在有助于深化对美国宪法本身的认识上,而且可以反映在整个法学研究中。分析美国总统在施政演说中对宪法的论述,就是在这种问题意识下展开的。 (一)从宏观研究到微观研究——充实美国宪法研究的成果 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的成效最为显著,域外影响最为广泛。研究宪法显然绕不过美国宪法,我国学者有大量对美国宪法的称赞与推崇之言。特别是近些年来,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明显加大了对美国宪法的研究,取得了不少很有分量的成果。这些成果以论文、著作与教材等多种形式表现出来,涉及到美国宪法的观念、历史、制度等多个方面,既有严格的学术专著,也有可读性较强的通俗作品,还有融学术性与可读性于一体的评介美国宪法案例的作品。可以断言,随着中美两国学术交流的不断进行以及我国宪法学的不断繁荣,关于美国宪法研究的成果会越来越多,对美国宪法的研究会越来越充分。研究美国总统的宪法观,不仅有助于在一般意义上丰富美国宪法研究的成果,而且在研究美国宪法的全局中具有独特性。 应该看到,既有的关于美国宪法的研究,偏重于宏观角度。宏观的研究当然是必要的,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美国宪法,甚至构成了从微观角度来研究美国宪法的重要基础,但仅有宏观研究或者微观研究过少,都是不够的。在加强宏观研究的同时,充实微观方面的研究,有益于使美国宪法的研究更加丰富、更加深入、更加精细。研究美国总统的宪法观,无论是从研究对象还是研究范围来看,都属于从微观角度来分析美国宪法的一种探索。这就有助于改变美国宪法研究中微观研究不够的情形。 (二)从美国学者到美国官员——丰富美国宪法研究的视角 宪法既是规范与制度的集合,又是观念与文化的载体。研究美国宪法,不是仅仅研究其条文,还要分析条文背后的观念与文化。这就必然涉及到介绍与研究美国社会的宪法思想与宪法文化。纵览我国现有的关于美国宪法研究的成果可发现,它们主要介绍与研究美国学者关于宪法的论述,较少关注其他美国人群包括美国总统关于宪法的阐述。美国学者关于宪法的论述无疑需要研究,但局限于此难免显得单调,恐怕也难以透彻理解美国宪法这样一部“活着的宪法”②曾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霍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③曾任纽约州州长和两度出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的休斯曾感慨,我们生活在宪法之下,但宪法是什么意思却由法官们说了算。学者出身并且在竞选总统前曾任普林斯顿大学校长的美国第28任总统威尔逊也曾说到,最高法院“在不间断地开着制宪会议。”④因此,要充分认识到美国宪法与美国宪法文化,必须格外注重研究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和美国总统这两大官员群体关于宪法的论述。 美国总统无论是在美国宪法文本还是美国宪法实践中都举足轻重,离开美国总统来谈美国宪法是不可思议的,不研究美国总统的宪法思想而试图把握美国宪法文化同样难以想象。美国第38任总统福特在告别演说中说:“对全世界的人民来说,代表美国发言的是总统。”⑤从福特总统的谈话以及美国总统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与武装力量总司令于一身的宪法地位来看,研究美国总统的宪法观,有益于从一个新的人群角度来透视美国社会的宪法思想与宪法文化,从而丰富美国宪法的研究视角,改善美国宪法研究的总体状况。 (三)从抽象法治到具体法治⑥——深化法治判断标准的讨论 法治理论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不仅充分论述了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越性,而且明确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⑦应该看到,亚里士多德强调的是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即法治乃普遍之治,反对在守法上存在特权。从各国法治建设的实践来看,法治之难就难在“普遍”守法上。而这种“普遍”之难,集中在官员而不是平民百姓身上。用今天理论界的共识来说,法治的重点是治官、治权,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分野或者说根本判断标准是:当法的权威与人的权威发生冲突时,究竟哪种权威高于另一种权威;如果法的权威高于人的权威,则为法治,反之则为人治。正如思想家们所说,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沉默的官员⑧;国王在专制政府中是法律,法律在自由国家里中是国王⑨。 以上关于法治判断标准的讨论显然是一种抽象的或者说一般意义上的讨论,这样的讨论有其科学性与合理性,但关于法治标准的讨论仍然有必要引向深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追问“人的权威”与“法的权威”。法治判断标准中的“人的权威”,显然应指各级领导人尤其是最高领导人的权威;“法的权威”显然应该首先体现为宪法的权威,也应该集中体现为宪法的权威。因此,法治的核心问题就是领导人权威与宪法权威的处理问题。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后反复强调,民主要法律化、制度化,使之不受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受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体现的就是这个道理。具体到美国法治而言,尽管学者们在法治的一些基本问题以及对美国与美国法治的评价上众说纷纭,但似乎少有人否认美国是法治国家的典范。因此,研究美国总统的宪法观,不仅有助于更加深入地解剖美国法治,而且构成了对法治判断标准理论的一种具体的、典型的个案分析,有利于更加生动地体验抽象的或一般意义上的法治判断标准理论,有益于更加精确地把握一般法治理论的精髓,以及更加可靠地在法治理论探索中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