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07]05-0032-06 这些年来,随着环境以及各种因素的变化,“连体人”一词频频地冲击着我们的视觉和听觉、拨动着我们的神经,但是,除了好奇之外,并未引起国人更多的思考,尤其是从理论的角度予以思考和探讨更是少之又少。然而,我认为对此予以探讨十分有必要,因为连体人的出生率大概在1/250,000-1/80,000之间①,可谓相当高。且这些年来,随着环境的恶化,其出生频率渐呈上升之势。由于其中的部分连体婴儿可能存在一方生理机能不健全的问题②,必须实施分离手术方能保全一方,否则,只能任由双方一起消逝。但实施分离手术的风险相当大,其可能导致连体婴儿较弱的一方死亡,甚至双方的死亡。在我国法制建设初期,这一领域长期以来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故虽有连体人分离的事实,但并未得到应有的讨论。③然而,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展开和权利意识的提升,如何处理连体人分离手术,尤其是牺牲一方以保全另一方的牺牲手术(Sacrifice Surgery)无疑是值得探讨的。另外,厘清这类争议,还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明确父母之亲权、未成年子女治疗的处分权及其界限,以及生命权的范围与界限,从而,在诸如堕胎、安乐死等问题上作更进一步的研究。为此本文将以英国的一个连体人手术分离案展开探讨。 一、案情简介 2000年8月8日,一位马耳他孕妇在伦敦圣玛丽医院生下了她的连体女婴(Conjoined twins,或者Siamese Twins④)。姐姐Jodie(化名)体内有一套健全的心、肝和肺,而妹妹Mary(化名)的这些器官却没有生理功能,甚至连大脑都没有发育完全,全部依赖姐姐的器官维系生命。“如果她出生时是独体的,她将无法存活,(我们)将不得不放弃救济。这样,她也将在出生后不久死亡。如今她之所以能活下来,是因为有一条共用的动脉使得她的姐姐,体质相对比较强壮的Jodie能够同时为她们俩供应存活所需的含氧的血液。”⑤圣玛丽医院的产科医生在诊断书上写道:如果不施行分离手术的话,那么姐姐Jodie的器官将很难承受日益增大的压力而将日趋衰竭,直至死亡。因此,这对小生命最多只能活3至6个月。就算奇迹发生的话,也绝对不可能长大成人。因此,医生建议对其施行分离手术,这样至少可以使其中一个婴儿存活下来。但婴儿的父母是虔诚的罗马天主教徒,他们固执地认为医生无权提前剥夺她们中任何一个的宝贵生命;另外,他们还担心,即使手术取得成功,其中的一个存活了下来,但一旦他们回到马耳他,他的女儿将会被拒绝洗礼,同时,他们也得不到当地人们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婴儿的父母,尤其是婴儿的父亲反对为这对连体婴儿施行分离手术。为了克服婴儿父母的障碍,负责这对连体婴儿医护工作的医生向初等法院提起了诉讼,该院的判决许可医生为这对连体对婴儿实施分离手术。婴儿的父母不服,于是又向中等法院上诉。上诉法院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他们用了六天听取婴儿父母的申辩、威斯敏斯特(Westminster)罗马天主教红衣主教Cormac Murphy-O'Connor的书面报告以及医院方面有关手术可行性的报告。其中Cormac Murphy-O' Connor红衣主教强烈地反对为婴儿实施分离手术并给出了相应的理由。然而最后,最高上诉法院法官还是维持了初等法院法官的判决,虽然他们对判决的法律依据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分歧。与此同时,上诉法院准许婴儿的父母向上议院提起上诉。而上议院也作了准备,甚至一反常规,准备将以往由5名法官审理增加至7名以迎接这个棘手的案件。但连体婴儿的父母最后放弃上诉。⑥ 2000年11月6日,在英国曼彻斯特郡,一群外科医生为该连体婴儿做了分离手术。手术后不到20小时,Mary死亡;但她的姐姐Jodie活了下来,而且发育良好;且各方面都表明她非常有可能像健康人一样继续生存下去,尽管她还得做一些消化系统方面的手术。⑦ 上面的这个案子过去有些时候了,而且英国也有了确定生效的判决,那么,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呢?那是因为关于这次法院的判决的争论还远远没有结束。《医生道德通报》的编辑理查德·尼尔逊表示,法院的这个判决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换取另一个人的生命。郝铁川教授在其《权利冲突是个伪问题》中也鲜明地表示了他的态度,他认为尼尔逊的观点是不对的。在这一案件中根本不存在什么生命权冲突,即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换取另一个生命的问题。因为“从形式来看,连体姐妹二人各有独立的生命权,但妹妹的生命权事实上是不完整的,她要全部依赖姐姐的器官维持自己的生命,因此,妹妹在客观上是否具备生命权的构成要件,是大有疑问的。更为重要的是,医生的科学诊断表明,如果不实施分离手术,姐妹俩最多只能活3至6个月,就算奇迹发生的话,也绝对不可能长大成人。这就带来了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即使妹妹具有独立的生命权,但妹妹的生命权也是应有边界的,即她不能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权,而让姐姐的生命权消失;也不能为了维系自己的生命权而让姐姐不能长大成人(生命权受到伤害)。”⑧然而,郝铁川教授对尼尔逊的反驳并不比尼尔逊的观点更具说服力。而他的不完整生命权论更是令人怀疑的。本案争论的焦点是什么?这个案子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是否存在着生命权冲突:一方是以Jodie和Mary的父母,或者理查德·尼尔逊为代表的,主张姐妹两各自有了独立的生命权,法院无权为了挽救一个人(Jodie)的生命而牺牲另外一个人(Mary)的生命,故而法院不能甚至无权就此作出判决;另一方就是法院,或者郝铁川教授,主张可以而且必须实施“分离手术”。这后者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像郝铁川教授一样主张 Mary不具有完整的生命权,甚至不承认其享有生命权,故而当然就不存在所谓的生命权;二是主张姐妹俩之间存在生命权的冲突,即二者各具有独立的生命权,但是由于目前的医学发达程度的限制,没有任何两全其美的手段,只能牺牲一方,这是因为如果不实施分离手术,在可预见的不久的将来,两个都必然死亡,因此,为了避免这一“完全损失”,不得不牺牲一方,以维持另外一个人的生命,从而在最优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做出一个次优的选择,从而避免最差的结果。就功利主义的观点而言,这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