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45X(2007)03-0074-07 自有人类以来,为了使社会实施其必要任务时免受任意变化的威胁,人们从来没有放弃过对安全的追求。安全无论是作为一种对于其他价值的工具性价值,还是自身作为一种终极价值,在立法理念中自始至终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尽管如此,安全问题在特定的时代里总会有特殊的表现,各种具体的安全问题的解决也不可能做到一劳永逸,如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所要解决的安全问题,确切地讲,乃是进入工业时代之后而产生的[1]。正如增量发展的理念是在新的社会现象面前,为了适应时代所赋予的正义观念而必须调整为可持续发展观一样,安全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不断面临着各种新的安全问题的冲击,并不断地做出调整,以符合时代赋予的正义观。在这些安全问题中,由于人们对网络的依赖度日渐增加,信息安全问题所带来的冲击可谓空前,这种冲击甚至不局限于安全理念本身,对于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理念(如发展)也同样带来影响。 理念一词始自柏拉图,指的是一种区别于“意见”的具有绝对性质的“知识”。然而,正如现代意义上的理念本身的不确定性一样,“理念”一词的含义大致在黑格尔之后就失去了这种绝对知识的性质,而融入了“文化”这个更大的、具有相对性的范畴之中。就此而言,我们可以将对理念的认识与对文化的理解联系起来。拉德布鲁赫的说法可谓贴切,他指出,包括我们的意愿、知识、习惯、法律、道德、科学、艺术和宗教等在内的文化,是“人类在存在的自然王国和渴望的理想王国间追求和造就的中间王国”[2]。照此理解,只要理想王国与中间王国存在距离,文化便永远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势必要处在不断地发展之中,这其中作为法律文化的法律理念当然也不能例外。 在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路径之下,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立法保障必要性增强,“安全”显然成为信息安全立法理念中的核心范畴。而安全问题本身所引起的冲击面却又是广泛的,有些可以通过对安全理念自身的调整去适应时代的正义观,如在网络环境下的安全问题突破了传统的对安全概念的单语境理解,体现出包括个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国家安全等在内的综合意蕴;但安全主要体现工具性价值的特性又决定了它不可能被作为绝对的终极价值去追求。“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一味强调安全,只会导致停滞,最终还会导致衰败。”[1]以此而言,安全是信息安全法的核心范畴,但又不可能是唯一范畴。事实上,发展理念因此而受到的影响同样值得我们关注。 如同我们不能去构造一种有效的正义观念一样,我们也并非去构建,而是去发现对于一个时代的某种法律理念——即使这种理念处在遭遇冲击或尚待发展的时期。哈耶克在对法律实证主义进行批判时指出,“有关立法者决定何者应为法律的主张,可能只意味着立法者指示实施法律的机构必须如何行事已发现何者是法律。”[3]①西塞罗在阐述类似问题时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哲学家阐发的原则,无一——至少那些正义与荣耀原则——不曾为那些为国家起草法典的人们发现过并确立起来了。”[4]这一判断的结果是,本文是在实践一种探索和分析的过程,而非纯粹的创造;并且这种探索的结果是可评价的,其评价依据在于当代的社会现实和正义观念。如果这种发现错了,我们可以在思想的交流中发现正确的,毕竟知识的发展“首先是由促进参与发展的人们之间的观念交流来推动的”[5];或者通过一种“内在的批判”[3]来纠正,只是我们不能因惧怕犯错误便停止对法理念的探索,而在一定程度上将立法置于盲目和高成本的试错之中,本文对信息安全立法的理念探析乃基于此。 一、安全发展观 无论是将社会还是个人作为主体,发展都是一个永恒的范畴。在当代的中国社会,“发展是硬道理”不仅是国家高层内部的共识,也是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一致看法。然而,发展并非目标本身,其目的在于造福人民,造福社会,这就导致了在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下,对于发展的认识和追求要围绕这些目的进行适当的调整。 根据德国法学家乌·金德霍伊泽尔教授的观点,在西方工业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各方面的高速发展过程中,它的社会机体对混乱的抵抗力完全丧失。他将这种社会状态称之为“风险社会”,并精辟地指出,“在现今的工业国家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社会的安全阀随着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升而不断的脆化。”[6] 当代中国将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确定为发展战略,而信息化自身突出的安全问题不断地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及相关学者的注意力。因此,我国研究如何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已十分必要。安全发展观便是在处理发展与其伴随的安全问题时提出来的,并且经历了从初级到完善的一个过程。初级阶段的安全发展观指的是将安全视为一种偶然因素放在发展这一范畴的外部来考虑,这是由于安全问题虽然凸现但还没有上升到影响全局的程度。随着信息化战略地位的确立以及信息安全问题的日渐突出,安全与发展之间已经不能完全分立开来,发展概念的自身调适已经成为必要。 完善的安全发展观已不能满足将安全作为一种外在发展的理念去制约发展,如果这样认识,其实质便是要将“发展”在一种传统的片面意义上固定下来。如我们前文所述,这将陷入一种追求绝对真知的谬误之中,如同柏拉图所指的“理念”,“在空间和时间中是没有定位的,”是“永恒的”[7]。对这一唯心主义的谬误,我们用荀子对名实观的经典表达来批判最合适不过,他说:“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8]事实上,“发展”这一概念也没有任何理由摆脱被“约之”的命运,即人们要根据需要对他进行约定(但须明确,这种约定并非要求所有情况下都具有一致性,“一致性”即不管我们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发展概念,都只体现了一种个别联系,这是一种盲目的轻信[15]),而这种需要无疑要来自于社会生活的变化。正是在上述意义上讲,安全发展观与其说是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平衡,不如说是安全如同一针强心剂被注入了“发展”这一概念的内涵之中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