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942X(2007)03-0159-07 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判例法制度,尽管不少学者在用“判例”或者“判例法”的词语讨论中国法的有关问题[1]。不过,在制定法的滞后性以及幅员辽阔的疆域所形成的地区差异性的具体国情映衬下,我们看到了西方国家法律制度中“判例法”所散发出的魅力。对于没有统一法典的现代行政法学来说,中国的不少学者对于移植判例法制度的切切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没有判例法传统的法国,通过判例成功地发展出了一套充满活力的行政法体系,并获得“行政法之母国”的美誉,这更让我们深信判例法制度同样可以给中国行政法带来勃勃生机①。然而,以历史发展的视角看,判例法是在缓慢的历史变迁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制度,决不能毕其功于一役。笔者倒更希望它是一个“自发社会秩序”②,在这种法律秩序下,“凭着一个又一个判例,自由慢慢地扩展到下层”③。因此,我们不要把目光总是投向欧洲大陆、英美国家,还是认真地看看我们自己当下正在起着事实上法源之作用的、或许它就是未来中国判例法前身的“典型案件”④。 一、“典型案件”的界定 “典型案件”在中国大众语境中通常是指已经发生的、具有特别意义的案件。如到每年的年底,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就会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发生在其管辖领域的“十大典型案件”,以作警示、教育之功用。因此,典型案件可以用在新闻报道中,也可以用于人们日常交流的语言中,至今法律还没有正式赋予它特别含义。但是,本文所论的“典型案件”却具有特别意义。这种具有特别意义的“典型案件”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赋予其在下级法院审理案件时具有参考、指导作用。根据现有的“典型案件”形成制度,笔者将其分为两种模式: 第一种“典型案件”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上刊登的案例。它的依据是《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1999-2003)。该《纲要》规定,从“2000年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⑤。由于这类案件的原始材料源于地方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所以笔者将其称之为“地方法院典型案件”。 地方法院典型案件形式上有“裁判摘要”和“案件事实”两部分构成。“裁判摘要”是典型案件判决的核心理由,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内容提炼而成。如在“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判决的核心理由表述为:“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仅说明所依据的法律名称,没有说明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且不能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哪些具体规定,构成违法,应予撤销”[2]434-473。这部分内容可以看成是“典型案件”所确立的一般规则。“案件事实”取材于地方法院的判决书。如果它是一起两审终审的案件,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在两个行政判决书的基础上作必要的取舍,形成案件内容,如“再生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3]518-522。这部分内容可以看成是“典型案件”所确立的案件事实,在法院比较是否属于类似案件时起识别的作用。在地方法院典型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不公布其案号。如地方典型案件来源于一审判决的,则在最后说明一下本案是否已生效的情况。 第二种“典型案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典型意义、有一定指导作用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并在《公报》上刊登的案例。它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这类裁判文书的公布,并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而是由“办公厅对拟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必要时,报主管院领导审核”⑥。笔者将其称之为“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件形式上由“裁判摘要”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两部分构成,如“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291-295。“裁判摘要”部分与地方典型案件相同,以简洁的语言表述本案的判决核心理由。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则记录了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保留了判决书的原貌。它不仅有案号,而且连合议庭组成人员也不删除,想必这是原汁原味的《行政判决书》。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裁判文书时,已经明示了“裁判摘要”,故笔者认为它在形式上符合“典型案件”的要求。“裁判摘要”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功能与地方法院典型案件相同。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商请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报刊予以公布”⑦。这类案件公布的目的不在于它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作用”,更多的是一种教育、宣传的意义,一般也没有“裁判摘要”。另外,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编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迄今已公布了29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⑧。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编的《行政审判指导》迄今已公布了3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⑨,在形式上与《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公布的行政判决书相同,但其中若干《行政判决书》已经在《公报》上公布过。依照其第1辑中的“卷首语”称:“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行政审判实践的不断丰富,《行政审判指导》将会更好地发挥业务指导的积极作用。”因为它们没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所以对以这三种方法公布的裁判文书,笔者没有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件”范围予以讨论。 二、“典型案件”的基本功能 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型案件的基本功能是“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和“具有典型意义、有一定指导作用”。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典型案件”的司法实践不断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嬗变成为一个判例法制度。这一“静静的革命”如能谋划成功,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国法治事业的贡献将功德无量。从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中所确定的“典型案件”之基本功能,我们可以作如下三个方面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