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泛指根据宪法或惯例,对特定法律或特定国家机关或官员(在德国还包括政党)的行为是否违反成文宪法进行的审查,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实施①。违宪审查制度对于一国之宪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这一机制,宪法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部“死法”,一部仅仅写在纸上的法律。自从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开创性地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就不但成为一个宪法理论问题,同时也成为宪法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受到高度的关注。特别是二次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立宪主义国家纷纷建立和不断完善其违宪审查制度。据统计,截止到20世纪90年代初,世界上有130多个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②尽管其模式不同、特点各异,实际的效果也不一样,但是这种趋势却反映了法治建设和立宪主义发展的一个一般规律:宪法能否真正成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摆脱“纸上宪法”的困境,能否真正地起到制约和规范权力、保障人权的作用,与违宪审查制度是否存在、是否完善以及是否真正实施休戚相关。 法国是近代世界宪法文化的发源地之一,对立宪主义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理论方面,博丹的国家主权理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现代宪政理论的滥觞,并直接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提供了理论依据。实践方面,法国颁布了著名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1789)欧洲最早的成文宪法(1791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权在民”和“凡权力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等观念,从此深入人心。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在违宪审查制度方面,法国却显得比较“落伍”,经过长期的犹豫、争论、和尝试之后,直到20世纪第五共和国时期才形成真正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对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而言,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截然不同的设计,即便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相比,也有其自身鲜明的特点。总结这些特殊性,并且探究这些特殊性背后的原因,对于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无疑具有相当的借鉴和启发。 一、特殊的理论背景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背后都必然有其理论依据,违宪审查制度更是如此,因为它涉及到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和控制等重大而根本的问题。例如,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以宪法至上思想和分权与制衡理论为基石。而法国之所以在违宪审查制度建设方面踟蹰不前,对美国的违宪审查模式疑虑重重,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其特殊的理论渊源和思想背景。这种极具法国特色的、深刻影响其制度选择的宪法理论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学说: 首先,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虽然分权学说并不是孟德斯鸠的发明创造,但毫无疑问是他极大地发展了三权分立学说并且使自己的名字最经常地与这一学说联系起来。“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一切被授予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③孟德斯鸠的对权力集中的危害性和分权的必要性作了深刻而经典的阐述。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17条郑重宣告:“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充分体现了分权学说在法国政治法律思想中的重要性。 但是,法国人对于分权学说的理解却是独特的,这种独特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三权绝对分离,而不是美国式的分权与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权力分立在法国所扮演的角色与其在美国所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在法国,纯粹权力分立学说强烈地并长期地占据了人们的头脑,这是美国无法比拟的。”④这种绝对的、极端的和纯粹的分权学说认为:为了保障和维护政治自由,防止权力的滥用,关键是要将政府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每个部分都有相应的、确定的政府职能。三个部门都要必须限于行使自己的职能,不允许侵蚀其他部门的职权。进而,组成这三个政府机构的人员一定要保持分离和不同,不允许任何个人同时是一个以上部门的人员。这样,没有一群人能够控制全部的国家机器,自由和权利就有了保障。二是立法权的优位,也就是“议会至上”。在三权之中,议会的立法权具有更高的地位,不允许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干涉。因为议会权力来自人民的共同意志,符合民主的要求,更具有正当性。相反,如果让其他部门,特别是缺少民意基础的司法部门来对议会立法进行审查是不可想象的。同样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必须相互独立,普通法院不能干预行政机关的工作,所以法国建立了独一无二的行政法院系统。⑤ 其次,卢梭的“公意”理论。 法国的公法理论和宪法实践被深深地打上了卢梭的烙印: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3条明确规定:“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第6条规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1791年宪法第3篇第1条规定:“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转移的;主权属于国民:任何一部分人民或任何个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很明显,这些条款背后的指导思想直接来自于卢梭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