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投票这种方式已为人们所熟悉。而借助网络投票技术实现的网络选举,也已非遥不可及的梦想。2006年8月,我国上海市闸北区宝山路街道第八届居委会的换届选举中首次允许了网络投票。选举所使用的电子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功能,无法现场投票的选民只要填写社保卡号码和发卡日期,就可以进行网络投票①。网络选举,正走进我们的生活。毫无疑问,网络投票方式,与以往的投票方式相比,有着前所未有的优势。采用这种投票方式不仅消除了选票运输和计算上的困难,也大大减少了选民由于日常安排与选举日发生冲突而带来的不便,同时也为残疾人参与政治活动提供了便利。可以断言,网络投票将极大地改变民主的面貌。但是,这种改变将是积极的吗?它是否会使那些相对富裕的人更容易参与选举活动,而那些不那么富裕的人更加边缘化?没有人员在场证明和监督,是否会使腐败和舞弊更为流行?公众能否信任这种选举方式?这些质疑和反对的声音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爱沙尼亚在网络投票选举方面的实践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它是全球第一个将网络投票方式运用于全国范围的地方选举的国家。2005年9月1日,爱沙尼亚最高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络投票而引发选举权平等权争议的宪法案件。无疑,这一案例具有典型意义和世界意义。它是人类社会面对网络投票选举这一新问题所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也为其他国家解决网络时代下的现代民主宪政问题提供了经验,对于我国解决网络选举问题更具有很好的借鉴价值。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这一案件及其判决的深入研究和分析,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去理解网络投票所带来的挑战,从而为解决这一前沿课题积累相关的经验。 一、案件经过 2002年3月27日,爱沙尼亚议会通过了《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Local Government Council Election Act)。该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提前选举期间,选民可以持有效证件获得一份电子签名,并以此在国家选举委员会网站上进行网络投票选举。同时该法规定,网络投票在2005年以后启用,此前不得为之。2005年5月12日,议会通过了《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Local Government Council Election Act Amendment Act),对《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中规定的网络投票方式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2005年5月25日,阿诺尔德·吕特尔(Arnold Ruutel)总统作出第847号决定,拒绝颁布《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理由是:在该修正案中规定的采用网络投票的选民有变更自己选票的权利,违背了宪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确立的选举权平等原则。《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网络投票的选民,可以在提前选举期间通过网络投票或者纸样投票变更选票,也可以在选举日当天十六时之前通过纸样投票变更选票。吕特尔总统指出,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选民,有权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或者纸样投票方式进行再次投票或者变更选票,但是采用其他投票方式之选民则不享有变更自己选票的权利。所以,吕特尔总统认为,该法并非给予所有选民以行使投票权的同等机会,违反了选举权平等原则。 2005年6月15日,议会重新批准了总统拒绝颁布的《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但同时也对采用网络投票之选民的再投票方式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修正案规定,选民可以在指定的提前选举期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或者纸样投票的方式进行再投票,以变更选票。由于这一修改并未删除吕特尔总统反对的网络投票选民的变更权,所以该修正案仍然被吕特尔总统以第873号决定拒绝颁布。2005年6月28日,议会再次审议《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这一次,议会原封不动地批准了《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而吕特尔总统仍然坚持网络投票选民的变更选票权违宪的看法。于是,2005年7月12日,吕特尔总统将这一争议提请最高法院,要求法院宣布该法案违宪。吕特尔总统在其诉状中指出,《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所赋予的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之选民在特定提前选举期间内无限次变更选票的权利,违背了宪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确立的选举权平等原则。选举权平等原则要求一人一票,且须保证每个人通过相似的方式进行投票。该原则意味着,每个人只能投一次票,每个人的投票在一次选举统计中只能计算为一次,每个人的投票在投票过程中不被歪曲。但是,该修正案使采用网络投票的选民有无限次变更选票的权利,而采用其他方式投票的选民却缺乏此种机会。这种差别使采用网络投票的选民具有明显的优势,构成了对选举权平等原则的违反。 2005年9月1日,爱沙尼亚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作出裁决,驳回了吕特尔总统的否决案。违宪审查庭认为,《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关于网络投票选民变更选票权的规定是合宪的。 二、判决主旨 爱沙尼亚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在判决书中,首先对宪法确立的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内涵进行了解释。违宪审查庭指出,地方政府议会选举应遵循平等原则,是源于宪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地方政府议会选举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直接的。作为民主政治制度的支柱之一,选举的平等原则要求,每个选民都有对投票结果产生影响的平等机会。在积极投票权的语境下,选举权平等原则指的是每个人均有等额的票数,在决定代表机关议席的分配时,其选票有着同等的分量。 违宪审查庭在明确了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内涵后,具体考量了网络投票选民所享有的变更权对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影响。根据国家选举委员会提供的证词,网络投票系统已经建立了一套类似双信封制度(为解决选民在居住之外选区进行提前投票时存在的一人多票问题而设立)的保障措施,以确保网络投票方式下的一人一票原则的实现。选民在进行网络投票时,其所作出的选择将被加密存入电子文件中。在选民投票结束前,选民还必须以电子签名来核准其选择,也就是说,选民的个人信息也将被加入到前述电子文件之中。个人信息和加密选票必须一同保存至计票之日,以核实每人仅有一票。在确认每人仅投了一票之后,才将个人信息和选票分别保存。因为选票和个人信息不是一起输入电脑进行计票的,所以投票的秘密性也就能得到保障。国家选举委员会还指出,网络投票系统是完善的,此前已在试验室做了反复的测验,并且在2005年1月份Tallinn居民投票中进行了公开测试。有鉴于此,违宪审查庭判定,因为在网络投票方式中一旦出现重复投票,之前的选票将被判作无效。所以即使允许重复投票,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选民也并不比采用其他投票方式的选民对投票结果有更大的影响力。因此,就投票结果而言,网络投票也是一人一票,其并不比采用其他方式之选票对投票结果更有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