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的行政法学研究进一步深入展开,行政法学的研究领域不断拓展和深化,国外的行政法理论和制度不断被介绍和引进国内,在行政程序、行政许可、行政诉讼以及部门行政法研究的各项领域中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一、行政法学研究基本概况 (一)重要学术会议 1.2006年11月19日下午,庆贺王名扬教授九秩华诞暨和谐社会与法治政府学术研讨会在友谊宾馆隆重举行。行政法学界人士欢聚一堂,为王老庆祝九十大寿。王名扬老先生一生淡泊名利,专志学术,被誉为中国行政法学的“普罗米修斯”,为我国行政法学及我国行政法学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2.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于2006年7月27日至28日在青海省西宁市召开。本届年会的主题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问题”。会议主要讨论了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体制改革中的执政与行政、编制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决策的法律机制、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纠纷解决机制等若干法律问题。 3.2006年8月26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成立暨比较行政法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学术研讨会主题分为三个方面:(一)比较行政法研究的问题;(二)规制与政府职能定位;(三)正当行政程序与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 4.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成立仪式及专题学术研讨会,于2006年6月17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举行。 (二)重要学术著作 王名扬著:《比较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德]埃贝哈德·施密特—阿斯曼等著,乌尔海希·巴迪斯编选,于安等译:《德国行政法读本》,高等教育出版社;胡锦光主编:《行政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美)古德诺著,白作霖译:《比较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印)赛夫著周伟译《德国行政法》,山东人民出版社;[英]L·赖维乐·布朗,[英]约翰·S·贝尔著,高秦伟,王锴译:《法国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德)乌茨·施利斯基,喻文光译:《经济公法》,法律出版社;刘飞宇著:《转型中国的行政信息公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吴建依著:《经济行政法理论与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英)内维尔·哈里斯等著,李西霞,李凌译:《社会保障法》,北京大学出版社;任万兴、崔巍岚、折喜芳著:《台湾行政法论》,甘肃人民出版社;(英)特伦斯·丹提斯,阿兰·佩兹著,刘刚等译:《宪制中的行政机关结构、自治与内部控制》,高等教育出版社;姜明安主编:《行政程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新西)迈克尔·塔格特编,金自宁译:《行政法的范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柳砚涛著:《行政给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余凌云著:《行政契约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张弘著:《选择视角中的行政法》,法律出版社;沈开举著:《征收、征用与补偿》,法律出版社;胡锦光编著:《行政法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王维达主编:《中国行政法学教程》,同济大学出版社;周汉华著:《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杨寅主编:《公共服务政府与行政程序构建》,法律出版社;薛刚凌主编:《行政体制改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吴华著:《行政诉讼类型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宋雅芳著:《行政程序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徐继敏著:《行政证据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张树义主编《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研究:以行政裁决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胡锦光主编:《行政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等。 二、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 有学者认为,现代国家的行政以实现人民福祉或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其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行政介入的过程必须体现为对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福祉的追求,体现为对市民、市场的补充性,体现为对诸多主体、诸多价值和诸多利益的均衡性。对于新世纪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来说,架构科学的行政评价的标准和体系,既是迫切的任务,又是远大的课题。如何克服政府介入的消极作用,确保行政进行自我拘束,防止其从宪法所确立的责任体系中分离出去,是各国宪法学和行政法学所面临的共同课题。“依法律行政”本身意味着法律赋予行政以框架和秩序,设定其权限范围,赋予其相应的裁量余地。行政法学不仅要分析行政国家的现状,而且还必须开拓对行政权力规范和制约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形成能够作为政府权力运作行动指南的法哲学和法治观念。科学的行政法学原理和理论体系的任务,就是要抑制行政国家的消极作用,同时又要充分利用行政国家中行政权的积极能动作用,建立健全民主主义的参与机制,最大限度地追求公共利益并保护和发展个体利益。① 有学者认为,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和文化的广泛交流,理论界关于中国行政法与外国行政法之间关系的研究取得了很多成果,然而对中国行政法与外国行政法的衔接问题却鲜有研究。可以从行政法的世界趋同化、行政法统一的高级法背景的日益明显、中国行政法的相对落后性以及中国行政法借鉴过程的不成功几个角度,论证中国行政法与外国行政法衔接的必要性,并从公共管理价值与公共服务价值的衔接、程式至上价值与效率至上价值的衔接、公共权力维护价值与个人权利保护价值的衔接、权威主义价值与调控主义价值的衔接以及结构主义塑造价值与平等主义塑造价值的衔接等五个方面论述中国行政法与外国行政法的具体衔接问题。最后,从组织规则、行为规则、程序规则和救济规则四个方面,初步设计中国行政法与外国行政法的可衔接规则。② 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学界学者们长期以来对行政法作用的评价大多以定性评价为主,很少运用图表、指标等定量评价方法,导致评价的内容不确定、评价过程随意、评价结果缺乏应有的准确性。有鉴于此,尝试运用模糊数学综合评价方法,对行政法在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方面的作用分别予以定量评价,说明行政法在对它们的保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协调性,进而分析了造成该现象的原因。此项研究有助于更加全面、客观地认识行政法在促进和保障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