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07)01—074—08 引言 近年来,许多高校被学生的一纸诉状送上了行政诉讼的被告席,这一方面反映出我国社会法治的全面进步和学生公民权利意识得以增强,高校学生敢于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目前高校在管理,尤其是学校管理规章的制定上确实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某些高校校规中的处分性条款——尤其是对学生予以退学处理或开除处分的规定,其本身的合法性往往受到置疑。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对于北京科技大学有关“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就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本文试图对“退学处理”的概念、特点、性质及其救济方式作初步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完善我国高校中的学籍管理制度。 一、“退学处理”的概念与特征 (一)“退学处理”的概念 “退学处理”或称为“退学”,对于这一概念,存在制度意义上和行为意义上的两种理解。所谓制度意义上的“退学处理”,是指学校对于已经取得入学资格,并正常注册的学生,因发生某些特定的情形而取消或终止其学籍的一种管理方法,它可以分为自愿退学和非自愿退学两种情况。① 其法律依据是教育部于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的第27条列举了6种应予以退学的法定情形,其中第1至5项属于非自愿退学,第6项属于自愿退学。而行为意义上的“退学处理”是指学校依照相关制度,包括学校的内部规定,而对本校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行为。本文主要讨论行为意义上的退学处理,即学校非依学生申请而对其作出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我国高校校规中广泛存在着有关“退学处理”的规定。如: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记律,不得旷考、作弊。……对于雇人替考和替人考试者,均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研究生休学期满不申请复学或准予复学但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者,予以退学。”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31条规定:“符合第五条第(三)、(四)项和第三十条第(二)、(四)项规定,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当退学:(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退学处理”的特征 通过分析各高校校规中有关“退学处理”的具体适用情形,可以看出“退学处理”在实际的应用中具有三个特征: 1.略带惩戒性。退学处理的本质要义在于取消或终止学生的学籍,在本人档案中不记原因退回原籍或原单位,学生还可以再次参加学校的入学考试。② 尽管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退学制度是规定在“学籍管理”一章,而非“奖励与处分”一章,但从退学的法律后果来看,被予以退学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从而丧失了在学校继续学习的权利,并且将不能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对于某些违纪行为,如考试作弊,很多学校也规定“按退学处理”。因此,校方更多的是在一种惩戒方式的意义上使用退学规定,而对于学生来说,受到退学处理更是带有一定惩戒性的。 2.潜在强制性。无论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应予以退学”,还是某些高校校规中的“按退学处理”都没有使用带有强制性的文字描述,这也是退学制度与纪律处分中的“勒令退学”制度的明显差别。但如果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在是否应该给予退学处理上学生并没有多大的发言权(除了学生自愿申请退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的校规、校律几乎都是用列举的方式将应予退学的情形予以明文规定,只要学生一旦违反了其中某一规定,校方都可以作出退学处理的决定。可见,除了学生自愿申请退学以外,大部分退学处理决定都是由校方主动作出,而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 3.广泛适用性。指“退学处理”的决定在适用的范围上并没有明确的范围界限。尽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列举了6种适用“退学处理”的法定情形,但在实际中,这一适用范围已被大大突破,可谓林林总总、五花八门。如考试作弊、在读期间生育、出国陪读③ 等凡是校方认为不适宜使用纪律处分的情形,都可按退学处理。可以说,学校将“退学”的功能发挥到了极致。但正因此,才会引发围绕退学问题的种种争论乃至诉讼。 (三)“退学处理”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各高校的校规中,除了“退学处理”的概念外,还存在着诸如“按退学处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概念,它们之间既有区别,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1.“退学处理”与“按退学处理”、“勒令退学”。“按退学处理”与“勒令退学”是规定在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两种制度。④ 随着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废止,这两种制度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依据。但是,我国的《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某些高校基于《教育法》赋予的学籍管理权力,又自行以“按退学处理”的方式规定了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申请因私出国(境)的规定(修订)》第11条规定:在校学生申请出国陪读,按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