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宪法学也称宪政经济学、宪法经济学或立宪经济学,它是宪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交叉研究领域内最为活跃的理论思想。经济宪法学基于方法论的差异可以区分为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和实证主义经济宪法学两个理论分支:① 前者主要运用经济学的方法从宪政的抽象层面分析国家、政府及其代理人行为的合法性(legitimizing)问题,分析集体选择的结果之所以能够被称为“公正”或“效率”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后者则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宪政规则的形成、变动以及不同宪政规则所导致后果的差异。② 相较于实证主义经济宪法学而言,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的发展不但早得多,而且成熟得多,③ 其始祖和集大成者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我国法学界对经济宪法学的研究虽有部分成果,但并不成熟,学者间也尚未形成对经济宪法学基本结构的共识。本文将以布坎南的思想为主轴,专注于勾勒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的理论轮廓,以期为我国经济宪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提供必要的铺垫。 一、理论出发点——对集体政治决策形成过程中悖论的反思 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直接导源于20世纪中期开始兴起的“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④ 的公共选择思想,⑤ 其理论出发点在于对集体政治决策形成过程中悖论的反思。对集体政治决策形成过程中悖论的研究是经济学向政治学领域拓展的最初成果之一,也构成了早期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内容。布坎南正是从早期公共选择学者邓肯·布莱克(Duncan Black)和肯尼斯·阿罗(Kenneth Arrow)两人对集体政治决策的研究中发现了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的理论出发点的。 集体政治决策中的“多数投票规则”(majority-voting rules)可靠吗?这个问题直接导致了布莱克在1948年的一项研究。在这项研究中,布莱克希望能发现在一个有多种意见和提议的捉对选择中(a sequence of pairwise choices),投票结果(也就是集体政治决策)是如何从分散的个人序列(separate individual orderings)中产生的。在研究过程中,布莱克发现之前已经有一位法国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⑥ 这就是18世纪法国启蒙哲学家孔多塞(Marquis de Condorcet)。孔多塞在1785年发表的论文《论数学分析应用于多数决策的几率问题》(Essai sur l'application de l'analyse a la probabilite des decisions rendues a la pluralite des voix)中,提出了著名的“孔多塞悖论”(Condorcet paradox)。该理论是孔多塞针对法国大革命时期盛行的民主投票的多数选择机制提出的反驳。他在这篇论文中认为,候选人如果要在选举中公正地获胜,那么必须是与所有其他候选人在“捉对投票”中都能获胜的那个人。也就是说,假设有A、B、C三个候选人,根据孔多塞提出的选举程序,必须要求选民对A和C投票一次,对A和B投票一次,还要对B和C投票一次。如果选民投票的结果是A∶C=4∶11、A∶B=7∶8、B∶C=5∶10,可见只有C能够在两次捉对投票中都取得胜利,因而C的胜出就是公正的。但是孔多塞在论文中也注意到,这种选举程序有可能无法产生确切结果。比如说投票的结果出现了A∶C=10∶5、C∶B=10∶5、B∶A=10∶5的比例,于是出现奇怪的结果是10人认为A好于C,10人认为C好于B,10人认为B好于A,即A>C>B>A,显示为下图的多数投票循环(majority cycles),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布莱克通过自己的进一步研究也得出结论认为,在议会民主表决中通常采用的简单多数会导致无穷尽的多数循环怪圈,集体政治决策的结果取决于表决程序终止的地方,也就是说取决于投票的规则。⑦
Majority Cycles 布莱克在挖掘出这一理论之后,撰写了一篇相关论文交给肯尼斯·阿罗(Kenneth Arrow),请他用计量经济学方法对这个问题进行论证。这直接启发了阿罗对投票悖论的研究,⑧ 并最终提出了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Arrow's impossibility theorem)。⑨ 在这一定理中,阿罗指出任何一个民主社会通过投票机制进行集体决策,根据常识判断应满足以下几个最低标准的条件:⑩ 第一,广泛性(无约束域条件),即个人对备选方案所有逻辑上可能的偏好排序都是许可的,其个人的理性选择具有完全性和传递性;第二,一致性(帕累托准则),即如果社会所有成员都认为一种备选方案优于另一种,那么社会即应如此认为;第三,独立性(无关方案独立条件),即如果原来有两名候选人,现在又添加一名候选人,则人们对原来两个候选人的偏好排序不应受新添候选人的影响;第四,非独裁性(非独裁性条件),即不应使单个人的偏好总是自动地成为社会偏好,而不管其他人的偏好与他是如何的不同。以上几个条件是一个民主选举所应满足的最低限度条件,而阿罗则用数理方法证明了当候选人多于两人时,选民个人的偏好无法形成社会的偏好。简单地说,就是不存在一种既满足民主制度的一切要求,又能把已知的各种个人偏好顺序总合为统一的社会偏好顺序的政治机制或集体决策规则。(11) 为了解决阿罗悖论,布莱克在1958年提出单峰偏好理论(single peak preference theory)。所谓单峰偏好,是指选民在一组按某种标准排列的备选方案中,有一个最为偏好的选择,而从这个方案向任何方面的偏离,选民的偏好程度或效用都是递减的。如果一个人具有双峰或多峰偏好,则他从最为偏好的方案偏离时,其偏好程度或效用会下降,但之后会再上升。布莱克证明了如果假设各个选民的偏好都是单峰偏好,那么最终投票的结果就可以避免阿罗悖论,社会成员个人的偏好之和可以得出确定的唯一的社会总体偏好,而这种社会总体偏好恰好是个人偏好处于所有选民偏好峰的中点上的选民,高于他偏好的选民数量和低于他偏好的选民数量正好相等,这也就是著名的中间投票人模式(median voter models)。布莱克由于对这个问题的开创性研究而被戈登·塔洛克(Gordon Tullock)称为公共选择学派的奠基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