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917(2007)01-0067-05 1 经济制度表明国家经济生活的基本性质,决定其发展方向,为公民的经济行为提供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内容,也是宪法历次修改、修正中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50年来,曾先后在1975年、1978年、1982年被3次修改,在1979年、1980年、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6次修正。在前后9次修改修正中,只有1979年、1980年的修正未涉及经济制度。 由于经济制度的基础和决定社会经济制度性质的关键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我国宪法中有关经济制度内容的变动主要表现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相关条文的变动上。1954年宪法将我国当时各种主要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前途以及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步骤,作了明确的规定。宪法规定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部分集体所有的经济,国家保障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以发展生产合作社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国家依法保护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国家依法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的所有权,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鼓励它们转变为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1975年宪法确认了在经济制度方面的社会主义原则,规定我国现阶段主要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同时也规定了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可以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② 但是,它忽视发展生产力这个极为重要的任务,离开生产力的状况强调生产关系的变革和上层建筑的变革,取消农业个体经济,对非农业个体劳动者经济、农村社员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予以极大的限制。1978年宪法③ 把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斗争提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所有制方面的规定与1975年宪法的有关规定基本相同。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修改而成的。[2]216—251 由于所处的历史环境不同,1982年宪法对于我国经济制度的具体规定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它肯定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基础”与“主导”决定着整个经济以至我国政权的根本性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宪法在明确肯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的同时,规定“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投资企业,规定了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合法地位。为了调动生产单位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宪法规定:“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此外,宪法还规定要“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1982年宪法先后被4次修正,修正的内容主要涉及经济制度方面。1988年宪法修正案共两条,全是经济制度: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3]24 这一修正使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得以构成。 1993年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5条,其中4条是经济方面的:[3]24—25 第一,在宪法序言中正式写上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第二,将宪法中的“国营经济”“国营企业”全部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第三,将宪法中的“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四,将宪法中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次宪法修正将改革开放以来对重大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6项主要内容有4项是经济方面的,④ 主要是: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判断写入宪法序言;在宪法第六条加上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将宪法第八条中的“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宪法第十一条中明确写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宪法修正的意义在于:明确规定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进一步具体化、科学化;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提高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 2004年宪法修正案涉及13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内容是:第一,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第二,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三,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四,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五,在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