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6)11-0012-07 导言 下述三个问题之间有着极其紧密的关系,所以我们必须把它们放在一起加以讨论:第一,将宪法(constitution)视作建立和组织一个政治共同体(apolitical community)的观点;第二,视宪政(constitutionality)原则为确定各种政体之一般形式的努力;以及第三,立宪政府(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的性质。在本章中,我们用“宪法”一词来表达一种根本的观念,而本章所考虑的所有其他问题都由此一观念衍生而来。 试图准确地阐明什么是这样一种“宪法”(也就是既符合古希腊城邦、古罗马共和国以及它向帝国之转型的政治现实,也符合中世纪诸王国的政治现实,甚或符合它们向现代各种有限君主政体和各种共和政体之逐渐转型的政治现实的那种宪法),实是不可能的。任何一种定义都不可能完全含括有关政治理论和政治历史的巨著中所阐发的所有有关“宪法”的不尽相同的含义。但是,在“宪法”所具有的各种不尽相同的含义中却存在着诸多连接点,它们为我们理解那些拥有不同宪政观点的思想家标示出了他们的共同点:这些思想家包括柏拉图和洛克、亚里士多德和卢梭、康德和穆勒、孟德斯鸠和黑格尔、阿奎那、霍布斯、托克维尔和美国的联邦党人。 长期以来,论者们一直认为,宪法乃是国体(the form of the state)。这可以被解释成政治的(与家庭的相对)共同体为了存续而需要一部宪法,正如一件艺术品有着其自身存在的原则一般——当然,这种原则乃是以艺术家赋予内容之上的那种形式而存在的。从亚里士多德有关政治联合体的一般理论来看,他有关“第一个创建国家的人乃是捐助人中最伟大者”的说法有可能意味着:宪法观念乃是人们国家最初形成(或至少区别于部落和家族)时所依凭的那种创造性原则。 康德明确表述了这样一个观念,即宪法的发明乃是与国家的形成相伴而生的。他指出:“把一个民族(a People)描述成把自己组成一个国家(a State)所依凭的法案,被称作为‘原初契约’(the Original Contract);”而这反过来又表明“宪法(the Constitution)形成过程的正当性”。 在上述意义上,宪法似乎与国家的组建是同一的。人们似乎可以据此得出结论认为,每一个国家在性质上都是立宪的,而不论其政体为何。但是,这种观点却会使立宪政体与非立宪政体(或通常所谓的“独裁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之间的根本区别失去根基。 各种政体间所存在的这种根本的区别,早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便已经存在了。柏拉图在《政治家篇》(Statesman)中讨论法律在政府治理中的作用时最先论及了这种区别。在《政治学》(Politics)一书的篇首,亚里士多德通过坚持强调国王与政治家之间以及君主政体和政治政体之间的区别而阐明了这种根本区别。但是,当洛克说“君主专制制度……乃是与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不相一致的,因而根本就不可能成为市民政体(form of civil government)”时,他似乎走得比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更远了。 除了强调立宪政体与非立宪政体间这种根本区别的重要性以外,洛克似乎还认为,非立宪政体绝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市民社会(与家族社会或原始部落家长制相对)的形式。然而,他却显然不否认这样一种历史事实,即人类社会中一直存在着这样一些共同体,它们的性质或形式虽说是由专制政体决定的,但它们的其他方面则貌似国家。因此,洛克的要点似乎在于,在各种类型的政体中,君主专制制度并不符合市民社会的性质。 如果“宪法”一词仅被当作“形式”或“类型”的同义词使用,那么即使是一个君主专制制度的国家或专制政体的国家,它也可以被说成是拥有一部宪法。由于每一个国家都具有某种类型,所以我们可以说,每一个国家都拥有一部特定的宪法,或每一个国家都是以一种特定的形式被型构的(constituted)。但是,如果我们使“宪法”一词与立宪政体和非立宪政体之间的区别相符合,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指出,有些国家是没有宪法的。 当我们牢记立宪政体与非立宪政体间的这一区别时,我们便会发现,“宪法乃是国体”的说法实际上呈现出了一种不同的且更为激进的含义。它意味着,存在着一些比家族和部落更大而且不同于家族和部落的共同体,但是这些共同体却不能被称为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因为它们不具备宪法。例如,黑格尔就指出:“把家长制的情形称为一种‘宪法’、或把家长式政体下的民族称为一个‘国家’、或把它的独立称为‘主权’(sovereignty),甚至都是与常识性观念相悖的。”在这种情形中,黑格尔指出,所缺乏的乃是“这样一种客观现实,即在这个民族自身看来并在其他民族看来,它拥有着一个普遍的和普遍有效的法律化身。”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客观的法律和一部明确创构的理性宪法,它的自治就不是……主权。” 据此,我们可以发现,一个专制统治的共同体(如古代的波斯),乃是一种政治异常现象。它位居于家族与国家之间,因为它在其疆域上以及在其人口的数量和性质上很像一个国家,但从其政治形式上看,它又不是一个国家。真正的政治共同体都是按照宪法加以组织和治理的。在这一意义上,“政治的”(political)和“立宪的”(constitutional)这两个英文语词几乎是可以交互使用的,而且我们也可以理解这两个英文语词究竟是如何解释希腊政治话语中那个单一语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