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问题的提出 2006年2月7日,法国大学生走上街头,抗议“首次雇佣合同”法案(又称新劳工法),要求政府予以撤回。但政府态度强硬,这引发了更大规模的学生罢课和工人全国总罢工。单是3月28日这一天,就有近200万人走上街头游行示威。舆论普遍认为,此次学潮可与1968年的“五月风暴”相提并论。 此次法国学潮和工人罢工的导火索,可从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个视角进行考察,本文试从法学,特别是立法学角度加以审视与检讨。在立法学视角下,动荡之根源的“首次雇佣合同”法案可分为三个阶段: (1)议会立法阶段。“首次雇佣合同”法案由法国总理德维尔潘于2006年1月16日向国会提出。3月,该法案分别走完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的法国国会立法程序,最后顺利通过。①这项新劳工法规定,法国20人以上规模的企业,在与26岁以下青年人签订雇佣合同后的最初两年内,第一,可以随时将其解雇,第二,无须说明解雇的理由。正是这两项内容成为学潮的焦点。 (2)法的公布阶段。②在法公布之前,可以产生前置性程序,根据1958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即第五共和国宪法,本文简称法国宪法)第61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可以行使“合宪性审查权”。事实上,法国社会党国会议员启动了该程序,3月30日,法国宪法委员会裁决“首次雇佣合同”法案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随后的3月31日,法国总统希拉克向全国发表电视讲话,正式颁布“首次雇佣合同”法。 (3)法的废止阶段。在法国学潮和法国工会的巨大压力下,法国总统希拉克不得不于4月10日宣布,法国政府决定取消“首次雇佣合同”法,代之以“帮助困难青年就业机制”。同一天,法国总理德维尔潘表示,他对法国公众不理解“首次雇佣合同”法表示遗憾,并承认自己在采取这一措施时“操之过急”。随后法国国会表决通过了一项旨在帮助青年人就业的新法案,正式替代了“首次雇佣合同”法案。 法国德维尔潘政府提出“首次雇佣合同”法案,其用意完全出于公心:为了缓解法国青年人高达22.8%的失业率,也为了提高法国的竞争力,“首次雇佣合同”法案鼓励用人单位大胆雇用年轻人。但对于这样一个大处可提高本国竞争力、小处可解决自身就业问题的法案,年轻人就是不买账,提出的理由在于:新法案可能导致他们新工作更加不稳定。 这是导致学生大罢课和工人大罢工的理由,本文关注的是,“法国总理德维尔潘在没有充分征求劳资双方意见,特别是年轻人意见的情况下‘闭门造车’,匆忙推出了‘首次招聘合同’,然后拿到议会强行表决通过”③,由此可以得出若干立法启示。 二 政府主导立法的危害 法国名义上是议会立法,但在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政体制下,实际上议会仅成为讨论的场所,甚至只起橡皮图章的作用,而立法主导权则为政府所操纵。 首先,从立法提案权角度看,根据法国《宪法》第39条的规定,提案权属于法国总理和国会议员。这意味着,只有法国总理和国会议员才能启动立法程序,使民意和社会政策变成法律。但法国总理和国会议员的立法提案权实际上是不对等的,如法国《宪法》明确规定,政府提出的称为“法律草案”,而国会议员提出的仅是“法律建议案”。在议会两院议程上,法国《宪法》第48条规定,应优先地、并且按照政府所定的顺序,讨论政府所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政府同意的法律建议案。这样,政府不仅享有优先权和确定法案顺序权,而且议员所提的“法律建议案”只有经过政府同意方可进入议程。 其次,从法案审议角度看,要使法案成功地变成法律,需要在上下两院中分别通过。也就是说,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分别进行各自的审议,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则予以表决通过。如果国民议会和参议院意见分歧大,则总理有权召集议会混合对等委员会。政府启动该程序后,混合对等委员会应当提出法案的新的审议文本,未征得政府同意,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不得对新文本提出修改意见。这样在两院意见分歧时,政府又左右了法案的最终文本。 最后,从法案表决和通过角度看,虽然政府总理不是经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总统任命的,但被任命的总理依惯例来自于占国民议会中最多数席位的政党。这样,政府所提法案的表决和通过就不再存在更多的悬念。 综上,无论是法案的提起、审议,还是法案的表决与通过,均为政府所控制。正像有研究者所指出的:法国第五共和国的立法程序实际上“赋予了政府在立法方面的若干特权,使之实际上起到主导、甚至是指挥议会立法活动的作用”。④ 从法理上讲,立法是一种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正基于此,立法过程具有明显的重复性、对抗性特征。立法过程的重复性主要指立法要不断地进行重复,每一次重复必将有更多民众的参与,要更多地吸纳民意,更多地经得起立法分配过程中受损一方的抵抗,因为重复之后的法案可以对其在权利、义务、责任等诸多方面进行补偿。在实践中,第一、第二、第三次审议的“三读”程序,上议院审议、下议院审议的两院反复讨论、最终协商一致程序等,均体现了立法的重复性要求。立法过程的对抗性主要指对立双方各自坚守自己的立场,力图保护甚至扩大自身的权益,尽量缩小自身的义务,进而互相指责、对抗。对抗性主要表现在立法辩论制度、立法听证制度、立法修正案制度等诸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