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208(2007)01-129-12 当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再只以物或GDP的增长[1]作为衡量尺度,而更多关注人的需求、人的自由全面而充分发展的时候;当经济学也不再只是关于生产要素配置、运动及相互关系的“物学”而更重视对人的创造性劳动和高层人格需求的研究进而自称为“人学”的时候;②法和法学对人的自由、全面而充分发展的关注就更当是自然和必然的了。——这一切似乎意味着,以物质主义、功利主义至上为主题的旧的故事或许已然结束,而以人为本、建构人与自然及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恢宏连本正剧当正式登场了。然而,旧的故事即便结束(何况我们尚难以如此断言),并不必然意味着新的故事就当然拥有新故事所必备的血肉丰满的情节,在时下关于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归宿”(或言“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惯常表述中,我们或许会注意到“过程”的缺失,尽管这样一种表述并不必然意味着否定“过程”本身。笔者更愿意认为,人本不只是一种终极关怀,更首先是一种过程,是人本的目的须以人本的过程和方式实现。因为只有在总的历史过程的每一个当下,在每一具体制度安排的实施过程中,真正以人为主体、前提、尺度和目的,人本才可能切实成为每一当下的现实存在。以人本的这种过程性观照权力运作过程及程序,意在指出权力运作过程及程序的人本性、正当性与人本的过程性之间的内在关联:人本的过程性要求过程本身的人本性,特别是权力运作过程及程序本身的人本性、正当性。不仅权力运作的实体目标应是人本的,且权力运作的过程及程序本身也应甚至更应是人本的、符合人性的。本文执意要阐明的立场是过程及程序本身的人本意义。 一、人本的过程性 将人本视作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不仅意味着人本精神与科学精神的融合同一和相互包含,③从而分别意味着一种新的发展战略和一种新的人本精神,而且意味着当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旋、核心、尺度和全部意义在于以人为本。 所谓以人为本的“人”,既指单数亦指复数。在单数指向上,人指个体的人;在复数指向上,人指类或社会群体意义上的人。作为类或社会群体意义上的人,既与自然相对,也与个体意义上的人相对。由此引出作为类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个体的人之间以及作为个体的人与社会或类的关系,其中,个体的人之间以及个体与社会或类的关系对于我们的讨论更具有直接和特殊的意义。 所谓以人为本的“本”,在修辞学上具有根源、根基、根据、中心、本位、目的的意义,以人为本亦即以人为主体和动力,以人和人的需求(包括物质的和精神、人格的需求)为出发点和归宿,以人和人的自由全面而充分的发展为最高标准、尺度和价值考量。应当说,以人为本这一命题蕴含着无限丰富的内容,只是对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说来,如下四方面的强调是更为必要的: 1.以人为本既是现代社会人们相互间对待的方式和尺度,更是国家或政府公权力行为的立场和准则,且这一尺度和标准首先和主要的是针对国家或政府的。因而,以人为本,首先和主要的意味着一整套为了人、关心人、尊重人的合理的权力结构、制度安排、规则设置和程序选择,意味着尊重人和人的本性、为了人的自由全面而充分的发展,应是国家或政府权力运作正统性的基础,意味着国家或政府的立场和世界观:人不能作为实现某种经济和政治目标的手段,即使在经济和政治目标正当的情形下。 2.以人为本既以作为类或群体的人为本,也以作为个体的人为本,而且,以个体的人为本应是前者实现的前提和条件。个人中包含着历史和社会,历史和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社会虽相对独立于特定个体却从无可能脱离每一个个体而单独存在,抽离了个人的社会和历史是不存在的。“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2](P.532)“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P.294)并且,对社会整体④的强调本身并不能消弥和取代对个体独立地位的肯定和确认,西方于20世纪发生的法的社会化过程并非是社会利益本位对个人权利的取代,而是对个人权利本位的补充和校正,这种补充和校正又正是建立在对个体权利承认、尊重这一根本性前提之上的。因而,以人为本意味着只有以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尺度和前提,群体或类的利益和价值才有可能在完整的、根本的意义上实现。正是这一点,构成以人为本与中国传统社会民本理念的根本区别。⑤ 3.以人为本既关注和尊重人的物质需求,也关注和尊重人的精神和人格需求,而且,作为对以“物”为本的反拨,对人的尊严和人格的尊重、谋求人的自由全面而充分的发展应当具有更为首要的意义。人不只是经济学假设意义上的“经济人”、“理性人”,也不只是政治学或伦理学上假设的“道德人”,而是以创造性实践活动为本质、具有多重需求和属性、蕴含无限个性可能性的复杂主体,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的物质需求、功利计算、理性预期、平等对待、人格尊重、自由实现等等作为一切制度安排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出发点和归宿,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正当利益和合理需求,把人当作人,使人成为人。因而,国家或政府的制度安排、权力运作及其程序设计和操作不仅要以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经济或物质利益为立足点,以人的物质需求和功利的满足为尺度,更应考虑和关注那些同样作为人的本性的精神和人格需求,包括平等对待、人格和尊严的承认和尊重、参与的需要、自由和自治的实现等等,而这些在法律上更多是通过程序的安排和操作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