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教育,是以尊重人权精神的修养为目的而进行的教育活动。①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国家、地方团体、家庭、学校、社区、国民等都在人权教育中有自己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位置,而国家则是促进人权教育的主要责任承担者。在人权已日益走出书斋,走出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定,走向社会,走向生活,亦即人权口号具体化时刻,首要的问题是明确谁来教育?教育谁?教育什么?及教育的方法等问题。鉴于国家在人权教育过程中承担着中心与首要责任,本文主要对由国家作为人权教育主体所引发的一系列关联问题作初步分析。 一、促进和谐美好是国家的责任 在很大程度上,人权教育国家责任的提出是以人权价值的普适性与人权知识的地方性冲突所引发的,这也是人权的普遍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之间的矛盾在人权教育问题上的显现。人权教育可以提升国民普遍的道德素养,可以在根本意义上促进一个更为公平和谐的美好社会,这一认识,早在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序言中就被揭示。《宣言》在序言中阐明,对于人类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宣言》的这一规定同时预示了需要在体现普适主义的人权价值与地方性知识建立适当联系,以使人权知识和价值体系不仅为各个国家,亦为所有国家的国民所了解。这使得政府成为人权教育中的首要责任承担者。 人权话语与所包含的特定理念与内容并不为所有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所熟知、亦不为所有文明和文化自然包容是指,人权价值是普遍的,人权知识则是特定文化与社会的产物。人权价值的普遍性表现为,无论一国文化基调是以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为特征的西欧与北美,还是有深厚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历史积淀的亚洲国家,抑或有浓重族群和部落意识的非洲社会,1948年联合国大会在没有任何反对票的情况下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这一事实,意味着作为衡量和评判各国政府施政标准的普遍人权理念已被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人权知识的地方性是说人权概念和话语产生于西欧社会,是西欧特定社会政治文化的产物。这就暴露出这一普适理念与地方性知识之间的紧张,需要政府通过实施人权教育在以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为核心价值的人权价值体系与以国家主义、集体主义和族群意识为特征的跨文化之间建立适当联系。 通过国家实施和加强人权教育作为意识到个体尊严和以之作为人类社会和谐共处基础的认识已为人们所接受,并被表达在一系列国际性和区域性人权文件中,有的已体现为一些国家的基本法律。早在1945年,联合国宪章就呼吁,要求通过合作来推动并鼓励尊敬人权和基本自由。一些国际和地区性组织也强烈支持这种人权教育的目标。《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二项阐明教育的目的是“加强对于人权和基本自由”价值的了解。联合国在1976年以后所制订的一些人权公约,都特别阐释教育的权利,以及教育应推动何种价值观。 谁是“国家”和“政府”?一般而言,“国家”指中央政府,但此处的国家不仅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一国内部的次级政府和在实施地方自治国家中的地方团体。联邦制国家的各组成单位如州、邦或省,单一制国家中的地方自治团体也包括在“国家”和“政府”之列,虽然它们并非政治学意义上的国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人权教育法律也明确国家和地方团体在人权教育过程中的责任。 二、人权教育的原则 在实施人权教育过程中,国家中心与首要责任意味着国家是人权教育的主要承担者,但这并非是说国家有权对国民实行绝对强制,它同时还需要兼顾价值的多样性,需要尊重国民的自主性。自然,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此为借口推卸或者减弱责任,也不意味着可以实行特殊的人权教育与评估标准,而是说人权教育应该在遵守和配合当地法律包括国际人权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并遵守一个国家内部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人权教育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 1.人权教育的多样性。人权教育的多样性既包括教育方式的多样性,也包括教育内容的多样性。教育方式的多样性是指国家可根据一国的具体情况,选择多样性的教育方式;教育内容的多样性是指既要教育自由权,也应包括社会权。国家在人权教育中的责任必须以不损害一国的基本法律秩序和善良风俗为前提,需要充分考虑该国的历史、现实与传统,而非以某一国际组织或者某一国家厘定的单一标准来进行。谢波华在 2004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强调,推行人权教育应当充分考虑各国历史传统和社会背景,鼓励发扬各国文化传统中的积极因素,尊重多样性,反对歧视;人权教育应涵盖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发展权,鼓励各类人权平衡发展。 2.尊重国民自主性。国民自主性是指在人权教育过程中尊重国民,不可实行绝对强制。严格而言,国民自主性是一个有待解释的条款。国民自主性具体应包括哪些内容?在什么情况下自主?在哪些方面自主?自主的限度在哪里?这些问题都需要作出具体阐释。 3.实施机关的中立性。中立性是指实施人权教育的机关不能具有政治目的与政治倾向,不能对政府抱有偏见。由于人权教育的内容包含自由、人权与民主等内容,国际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人权教育有时可成为某些组织的假托,以此宣扬敌视政府的内容,破坏一国的稳定与安宁。因此,在人权教育过程中,应防止那些具有政治倾向与目的的机构通过以人权教育为借口,向公众传达一些旨在引起社会不安与动荡的内容。必须非常清楚,有效的人权教育的目的并非要播下社会不安的种子;社会不安对实现人权并无益处,反而可能导致更大规模的人权侵害。这是所有实施人权教育的机构都必须非常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