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25(2006)06-076-32 2005年年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中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的规定,不论是在常委会审议中,还是在理论界和有关实际部门,都引发了一些讨论和争议。讨论、争议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对现行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行政强制如何评价;二是是否要赋予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强制设定权;三是若赋予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强制。本文从实际工作出发,对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 据统计,截至2005年6月底,我国现行法律中有48部(不包括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的法律)对行政强制做出了规定,其中有39部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作了规定,有18部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我国现行行政法规中有72部对行政强制作出了规定,其中有11部行政法规同时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外,地方性法规也在设定行政强制。关于地方性法规中设定行政强制的现状,目前国内尚无全部的统计分析资料。部分省市区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列表如下:①
下面以江苏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为实证对象,对地方性法规中设定行政强制的现状作进一步分析。 截止2005年底,江苏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总数共335件,在这些地方性法规中,设定或规定行政强制的法规总数有198件,占59%;设定或规定的行政强制的条款总数达276个。法规设定或规定的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两个方面。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和规定,共有178个条款,占涉及行政强制条款总数的64%。其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102条,占57%;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有76条,占43%;行政机关既可以自行强制执行,又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仅有1条。在涉及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76个条款中,采用代执行方式的有47条,如,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拆除(《江苏省公路条例》第48条)、对超标污染物的强制治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第8条第2款)、对违法开采水井的强制封填(《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46条)、对动物的强制免疫(《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19条第2款)等;采用滞纳金等执行罚方式的有14条,主要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拖欠和对行政决定的拖延履行两种情况;采用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方式的有15条,主要有对金钱给付义务的直接强制(如《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39条)、对违章设施、设备及障碍物的强制拆除(如《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25条、《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第20条)、取缔非法经营场点(《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1条)等。 江苏省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条款有98个,占涉及行政强制总条款数的36%。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强制措施有82条,占84%;紧急性的即时强制措施有16条,占16%。一般性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预防性行政强制措施,如,《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规定的对发病的精神病人的强制监护治疗、《江苏省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规定的对霍乱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规定的对农药超标蔬菜的强制销毁等;保全性强制措施,如,《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对发现的违法音像制品的暂扣、《江苏省种子条例》规定的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的封存、《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对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和器具的暂时封存等;社会安全保障性强制措施,如,《苏州市献血条例》规定的对非法采供血液的强制取缔、《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的对地震灾区的特别管制、《江苏省禁毒条例》规定的对非法种植的毒品源植物的强制铲除等。即时强制的设定方面,主要针对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或突发交通事故的紧急处理(《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36、45、46条)、针对公共场所或大型活动中发生紧急情况的临时处置(《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26条第2款)、对不合格农产品的临时控制(《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等。 江苏省地方性法规中设定行政强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的行政强制设定缺乏充分的必要性的论证分析,从行政管理角度考虑较多,对相对人的权利重视和保障不够。如,《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对蔬菜基地抛荒未在限期内耕种的所规定的执行罚,似有不适当之处。二是,有的行政强制规定比较笼统,目的不清,内容不明。如,《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书报刊,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售、扣留、封存或者收缴等行政强制措施。”至于在哪些情况下停售、扣留、封存或收缴,没有明确具体规定,难以操作。三是,有的行政强制只有实体规定,没有程序性规定。除了《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少数几个法规外,其他法规大都没有对如何实施其所设定的行政强制手段,如处理期限、批准方式、方法步骤等,作出相应的规范。四是,照抄重复上位法的规定,没有体现地方立法具体化的立法价值。江苏省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强制条款,约有65%是依据上位法规定的,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强制,有些法规为了体例上的完整,原封不动地将上位法的规定移植下来,没有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有针对性地加以具体化的规定。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