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28(2006)04—0024—17 《欧洲宪法条约草案》(以下简称“欧洲宪法”)在欧盟成员国的批准过程中,由于法国与荷兰两国公民的反对,导致了欧洲宪法在成员国的接受与批准过程中遭遇挫折,欧洲宪法危机也得以“浮出水面”对于欧洲宪法危机,国内学者偶有论及,其中岳健勇先生的评论颇具代表性,他认为,冷战结束和苏联解体使欧洲一体化的背景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表现为欧洲主义意识形态的消退,经济全球化对“协调式资本主义”模式的巨大冲击,以及美国单级霸权的确立。这三个方面的变化对欧洲经济政治一体化产生了复杂的影响。通过对这三个方面的详尽分析后,岳健勇先生得出了结论:欧盟宪法危机充分暴露出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对冷战后国际背景变化的极大的不适应,欧洲的政治精英们没有认识到为一体化重建合法性,以构建新的价值信念基础的重要性,因而在引导欧洲一体化发展时缺乏远见卓识,正如现实已经证明了的,没有坚实民众的基础,就没有真正的前进动力,但赢得民众的支持将是个曲折的过程,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巨大挑战,只有进行有效的改革才能使一体化获得生机,为此,政治精英和民众都必须有为改革做出牺牲的精神,否则就没有成功的希望。[1](P95—100) 毫无疑问,这种从外部环境的变化来分析欧洲宪法危机以及欧洲一体化的未来走向的方法是一种分析路径,也可以分析出欧洲宪法危机的外部性的原因,但是,这种分析方法也容易忽视欧洲一体化的内部结构、宪政秩序的复杂层次、欧洲宪法与欧洲治理之复杂关系等因素与问题,同时,这种分析路径在理论方法上也存在诸如研究单位、知识论假设、本体论观点与分析层次不清晰的情形,这样亦会导致分析力度的减弱。 因此,通过检讨以往分析欧洲政治的分析方法以及在宪政理论资源中寻找契合解释欧洲宪政的理论形态,从中或选择或综合或建立分析欧洲宪法危机的理论方法来分析欧洲宪法危机究竟意味着什么,这也许是解读欧洲宪法危机所需要的。 一、欧盟宪法危机理论分析形态之选择 将欧盟宪法危机置于欧盟这一政治经济体系之中来进行分析应该是恰当的,这样对欧盟宪法危机的理论分析形态的选择就必然与对欧盟的理论分析模式形成一种学说历史的联系,通过对欧盟各种理论形态的检讨来为建立分析欧盟宪法危机的理论形态提供资源,这样既可以把欧盟宪法危机视为欧盟历史的一个具有连续性的事件,又可以将既有的理论资源作为提炼分析欧盟宪法危机理论形态的重要材料。 在描述分析欧盟政治或欧洲一体化理论形态的中文文献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作品有黄伟峰的《欧盟政治研究中理论方法之分类与比较》和肖欢容的《地区主义:理论的历史演进》。黄伟峰按照研究单位、分析层次、本体论和知识论这四个标准将欧盟政治理论分成十六类研究取向,并对各种理论争议进行了分析。(十六类研究取向见下表①)[2](P570)
从研究单位来说,如果将其定位为一元实体,那么要么是将欧盟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要么是将成员国(即民族国家或主权国家)作为欧盟这一体系或现象的基础与决定性因素。不论将一元实体定位何处,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将以往的民族国家的宪政或政治经验作为解析的重要资源。如果将研究单位定位于多元实体,在研究与解释中,就十分关注欧盟体系与成员国、非国家组织等之间的互动关系,强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复杂联系。如果面对一元主体,那么主体之外的因素显然是外在的;如果给主体赋予法律人格,这种人格构成与民族国家并无二致,同时也与民族国家法治秩序中的法人概念具有相同的逻辑构造。如果面对多元主体,由于强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强调欧盟体系与国家、次国家政府甚至各种利益集团分立、对抗与合作,强调在某种体系中的共生,这样的关注视角实际上将外部性因素内部化,如果继续赋予欧盟以法律人格,那么人格的构成要素将发生重大变化,同时也会呈现出与传统的人格颇为不同的逻辑构造。而这种人格构成也许才是分析欧盟政治或欧盟宪政或欧盟宪法危机的恰切方法与路径。 与研究单位的定位相似,对分析层次、本体论与知识论的不同选择,实际上都会具有研究单位不同定位所出现的结果。比如,如果坚持个人主义之本体观,在分析欧盟政治时,必然要强调成员国的决定性地位,而如果坚持整体全面之本体现,尽管也可能重点关注欧盟或成员国方面,但其根本还是在于通过对欧盟体系与国家等主体之间关系的分析,来解释欧盟现象,分析欧盟之现状,预测欧盟之未来前景。在这种框架之下,黄伟峰先生评价了有关分析欧盟政治的各种理论形态之争。联邦主义与功能主义的争议已行之有年,可从上述图表所列内容就会发现,二者是无法直接比较的,因为联邦主义的分析层次为一元实体,而功能主义的分析层次则在多元实体,除此而外,两者具有许多相近之处,如本体论、知识论假设都是相同的,在分析进路上皆从结构面向来看待欧洲统合。[2](P560) 如果从结构上分析欧盟政治,那么欧盟体系与国家等主体间的关系必然是核心内容,这样的欧盟主体法律资格或法律人格在逻辑构造上也必然是构成因素众多、连接关系复杂。对于晚近的自由派政府间主义与新功能主义的争执,尽管从表面上看来两者确有许多差异,但从上述图表可知两者的争议其实掩盖了它们的相似。例如,两种理论形态都假设行动者是理性的,会遵循一定逻辑运作。虽然自由派政府间主义强调谈判时国家是单一实体,但在偏好形成时该派理论并不坚持国家是单一实体。相反的,该派认为会员国内之利益团体的折衷是重要的。两者争议的本质其实源自本体论的差异。新功能主义强调欧盟结构功能的自主性,并认为这种自主性会塑造会员国和其他行动者的偏好,使其明白欧洲统合之好处,进而同意支持统合。但政府间主义则预设偏好早已存在,故统合与否的症结端视条约谈判是否能促进会员国之国家利益。而以会员国为主体的个人主义观根本与新功能主义的整体全面观格格不入,于是两者就欧洲统合主控权谁属之争议根本没有交集,甚至我们可以说两者在此是本体论的“假争议”。[2](P571—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