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也是一项宏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是新时期党和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方向、新思路和新创举。怎样看待新农村建设这一重大历史任务和宏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方法论的意义。本文致力于从公民权利的角度,更具体地说,是从农民权利的角度去看待新农村建设,希望借此能给中国新农村建设提供一点有价值的思考。 一、从农民权利看待新农村建设意味着什么 新农村建设,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20字总要求,和“多予少取放活”的6字方针。其20字要求,就是“使农业生产力水平有一个较大的提高,使广大农民的生活有比较明显的改善,使农村基层设施建设得到切实加强,使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使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继续推进。”这意味着新农村建设是一个涉及经济、政治、社会、价值观念、公民权利等众多方面的一个综合过程,但“归根到底”是“要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使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① 至于6字方针,“其意义固然表现在很多方面,但从根本上说,还在于要逐步消除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其中有些问题的解决,用法律的语言来说,就是使农民成为与市民同等地位的公民;用WTO的语言来说,就是使农民享受国民待遇;用市场经济的语言来说, 建设使农民成为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② 在这里,无论“同等地位”也好,“国民待遇”也好,“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也好,背后都深深地镌刻着两个大字——权利:人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农民的权利。它告诉我们,农民已经和正在失去他们的权利,农民更需要在新农村建设中收复本应属于他们的权利。 从农民的权利看待新农村建设是一个新思路: 第一,新农村建设是一个涉及经济、政治、社会、价值观念等众多方面的一个综合过程;其中,农民各种权利是否得到尊重,是新农村建设得失成败的最终衡量标准; 第二,从农民权利看待新农村建设,意味着必须在新农村建设中消除长期以来农民在经济、政治、社会方面的各种权利贫困,包括人身束缚、各种歧视压迫、缺乏法治和社会保障的状况; 第三,从农民权利看待新农村建设,意味着必须在新农村建设中唤起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保障农民公民基本权利地位的平等,强化对农民权利的宪法保护,充分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价值主体、创造主体和权利主体的重要作用。 以农民权利看待新农村建设,实质上就是用公民的基本权利看待新农村建设,用人的基本权利看待新农村建设,用宪法权利看待新农村建设。 二、从农民权利看待新农村建设有何根据 (一)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 我国的新农村建设,政府是主导,农民是主体。政府是主导是指在新农村建设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业和农村投入的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逐步建立起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农民是主体是指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是基本的依靠力量,只有把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作为基本的依靠力量,才能充分调动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真正贯彻和落实“以人为本”这一科学发展观核心的根本要求。离开了政府的主导作用,新农村建设就失去了有力的保障;而离开了农民的主体作用,新农村建设就失去了基本的依靠力量。 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既是创造主体,又是价值主体,还是权利主体。 首先,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创造主体。从中国历史来看,中国农民从来就是中国历史的主体,更是中国革命的主体。从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的改革开放来看,是农民发明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率先走进改革大潮,带动了全国的改革;又是农民纷纷办起可称之为历史创举的乡镇企业;在国营企业为体制改革苦苦挣扎的时候,更是农民创办的乡镇企业首先接受和推动市场经济。这些事实说明,无论是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还是改革和开放潮流,中国农民都是无可争议的创造主体。今天,我们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同样离不开9亿农民这一占全国人口70%以上的创造主体。 其次,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价值主体。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人民群众既是社会历史的创造主体,又是社会历史的价值主体。毫无疑问,在今天,农民既是新农村建设的创造主体,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价值主体。第一,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物质价值的创造者,“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所表现出来的物质财富及其价值,决不可能从虚无中产生,也不靠任何人恩赐,而只能靠农民的双手创造出来;第二,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精神财富、精神价值的创造者,“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所表现出来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也是亿万农民这一价值主体创造出来的,是建立在“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的物质财富及其价值基础上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具有重要的精神价值。 再次,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权利主体。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是权利关系中对立的两极。所谓权利主体,就是拥有权利的主体,它包括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公民)和权利主体的大我(法人)。而所谓权利客体,就是权利的指向物,是被权利主体所支配、所运用的客体。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必须是一个拥有人身自由(至少是拥有部分人身自由)的人。换言之,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必须是一个公民,或者说,任何公民都是一个权利主体。一个主体只有取得公民资格,拥有权利能力,并拥有权利能力的指向物时,才能成为真正的权利主体。各个权利主体在相互交往中,要受到一些普适的原则的调节。权利主体之间最基本的原则是:所有权的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权利主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③ 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创造主体、价值主体,农民首先是共和国的公民,他们理所当然地属于新农村建设的权利主体,理应受到权利主体之间最基本原则的调节,从而享有不可侵犯的所有权,享有契约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