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127(2006)04 —0012—03 一、连锁博弈——馒头血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学价值 今年年初,在互联网上发生了一件小网民胡戈博弈大导演陈凯歌的新鲜事儿,该事件注定要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块里程碑。网络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血案》)脱胎于陈凯歌执导的《无极》,片长大约20分钟,它截取了《无极》中的大量画面,通过重新组合和再次配音,以搞笑的方式对原片做了大量改动。2006年2月11日,陈凯歌对媒体称,《馒头血案》涉嫌侵权, 其本人已经起诉胡戈。此言一出,立即引起广大网民的强烈反应,人们纷纷投入有关《馒头血案》是否侵权的争论之中。 从《馒头血案》发展为“馒头案”之后,媒体给予极大的关注。《南方都市报》、《中国新闻周刊》、《新京报》、《凤凰卫视》等都对这一事件作了进一步的报道。同时,学者们也纷纷投入其中:一些社会学学者认为这是一种社会批判力量的表现;私法学者普遍认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胡戈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宪法学者大多认为这是表达自由、著作权和人格权的博弈,并且认为在本案中,胡戈占有优势。 本文拟深入发掘“馒头案”中的法学理论价值,对其涉及的私法问题、宪法问题以及宪法与私法之间的博弈问题进行理论上的阐述,并力图通过提供宪法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案,为宪法权利进入私法、发展私法提供一种“实证”性的路径。 二、构成侵权——现行私法制度的不二定论 毋庸置疑,本案首先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即电影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问题,因此,应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寻求一种合理的解说。《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这个条文明确地将本案的“权利人”指向了《无极》的制片者,而陈凯歌是以导演身份参加《无极》的摄制,不是该电影的著作权人,无权提起胡戈对其的侵权之诉。 那么,《馒头血案》是否拥有自己的著作权呢?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改编作品可以因为其独创性而形成新的作品,从而拥有自己的著作权。本案中,胡戈对原作品进行了部分剪切,对原剧情节进行了大胆的发挥,可以因其独创性的活动而获得《馒头血案》的著作权。但法律同时规定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在不经原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改编作品仍然可以取得著作权,只有在行使著作权的过程中才可能发生对原作品的侵权。 进而言之,胡戈传播《馒头血案》侵犯的又是《无极》著作权人的何种私权?《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馒头血案》截取了电影《无极》中大量的画面,通过重新组合和再次配音,以搞笑讥讽的方式对原片做了大量改动,严重偏离了作品原先的主题。据此,我们似乎有理由认定胡戈的传播行为确实侵害了电影著作权人保护电影完整的权利。同时,胡戈在没有得到制片者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修改《无极》的情节,并进行传播,因此也侵害了《著作权法》第9条第1款第14项意义上对电影的改编权。也有的学者认为胡戈同时侵犯了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① 笔者以为不妥。侵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是权利人的著作权,通过上文的事实认定,胡戈已经获得了《馒头血案》的著作权,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传播行为是对权利的有效行使。另外,所谓的侵犯复制权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复制权是指“不增加再创作的内容的‘再现’”[1]391。 通观本案,胡戈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也就是本案中的电影制片者的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同时并不满足法定的例外情形,因此,仅从著作权角度审视本案,胡戈确实侵害了制片者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② 这个看似结论性的命题,却并未让人轻松,相反,它开启了讨论相关问题的大门。《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是对著作权权利人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整个《著作权法》的公法控制条款。因此,必须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本案的制片者才能成功主张对胡戈的诉讼请求。 三、权利冲突——宪法视角的解读方式 《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持法制的统一,保证法治价值观的一致。本案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电影制片者和胡戈之间针对“馒头案”的纠纷是否可以上升为一个宪法上的问题,应该通过何种途径来公正地解决。 一方面,“《无极》耗资3亿4千万人民币,拍摄历时1090天,跋涉北京、浙江、云南元谋、香格里拉、内蒙古,行程近10120公里,剧组最高人数达到近2000 人,动用196辆车,120头牛,一天最高花费80万……”③ 从宪法的角度看,这是公民个人从事艺术活动的表现,属于宪法保护的艺术自由的范围,同时制片者也因其艺术活动而享有对作品的财产权。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也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胡戈将《无极》的画面和情节重新组合,配以音乐、文字和画面,通过网络这样一个载体,表达了他对电影《无极》剧情中存在的严重逻辑混乱现象的意见,是言论自由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