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来梵教授专门写过一篇广为流传的文章,题目是《卧室里宪法权利——简评‘延安黄碟案’》。① 该文点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宪法概念:如果公民的住宅受宪法的保护,那么作为住宅核心的卧室就更应当受到保护,因为卧室通常是公民个人最为私密的地方。② 这实际上也揭示了宪法意义上的私隐权概念,即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③ 随着对私隐权保护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人们的视角也在不断地拓宽。有的地方还专门立法,规定了警察不得任意搜查旅馆。为此,有的学者撰文“旅馆的客房也是住客的堡垒”。④ 可见,卧室的范畴已经逐渐扩大,从卧室扩大到住所;从住所扩大到围绕住所的庭院;从传统意义上的住宅延伸到特定的汽车等。⑤ 也就是说,只要公民个人期望保护其私隐的地方(当然不是公共场所)和物品,而如果这种期望是合理的、且得到社会的认可,那么,以公权力侵入这些地方和接触这些物品时就必须准循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途径,不得任意搜查和扣押。 本文所要阐述的问题是一个更为微观的宪法问题,即当人们已经基本赞同对卧室的权利的保障,实际上与私生活的保障、人格自律空间的保障、私隐权的保障乃至家庭的保护息息相关⑥ 时,这种私隐权的保障是否也包含了公民日常所需处理的生活垃圾呢? 这个题目看似不可思议:怎么公民的生活垃圾也与宪法权利挂起钩来了呢?垃圾,按常人的理解,本是无用的、需要丢弃的东西。这些废弃物品怎么可能隐含宪法权利呢?其实,与大家探讨这个问题绝非为了哗众取宠。事实上,就是这么一个细小的问题,曾经引起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作者不妨在此断言:对这个微观问题进行探讨,应当被视为是在对宪法所保护的人权的研究逐步走向成熟时的一个比卧室更深层次的研究的体现。换句话说,在人权保护相对完善的国度里,宪法权利的涵盖面并不再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原则或抽象;以宪法规定为依据的宪法诉讼也将普遍和经常存在。 在“加州诉格林伍德”⑦ 案中,美国的最高法院认为需要考虑第4修正案是否禁止无证扣押公民放在住所庭院外的垃圾。 1984年年初,杰尼·斯特拉克娜调查官收到有关信息指称格林伍德可能涉及贩卖毒品活动,斯特拉克娜是从一个犯罪嫌疑人处得知该信息的。她通知了联邦毒品执法机关。同年2月,一辆满载非法毒品的卡车将通过拉古纳海滩到达格林伍德住所。此外,一个邻居投诉,在格林伍德独立住所的门前,深夜有很大的汽车交通声。邻居报告还称,汽车在格林伍德的住所外只停了几分钟。斯特拉克娜寻求调查此信息,并对格林伍德的住所进行了监视。她观察到有几辆车在深夜和清晨时在格林伍德住所外作短暂停留,她跟随一辆卡车从格林伍德的住所到另一个住处,该住处以前被调查过毒品交易。4月6日,斯特拉克娜要求小区垃圾收集人去拿格林伍德放在其住所正前方的街沿的塑料垃圾袋,将其直接交给她,而不要将垃圾与其他住所的垃圾混合。该垃圾收集人按她的要求做了。斯特拉克娜搜查了垃圾并发现证明使用过毒品的东西。她在申请对格林伍德住所搜查证的宣誓书中提到了她在垃圾搜查中收集到的东西。在当天晚些时候,警察持证前往格林伍德住所进行搜查,并在住所内遇到两个本案中的答辩人。警察在搜查住所时发现了大量可卡因和麻醉剂。答辩人被指控贩卖毒品重罪而被逮捕;他们随后办理了保释。警察以后继续接到举报;许多深夜访客去格林伍德住所。当年5月4日,罗伯特·拉西瑟用的是同样的方法从垃圾收集人处得到格林伍德的垃圾。垃圾中包含使用毒品的证据。拉西瑟根据第二次搜查垃圾的情况申请了搜查证。警察发现了更多的毒品和毒品交易的证据。格林伍德又被逮捕。 在审判中,加州的高级法院根据“人民诉克里伍达”案⑧ 这个判例取消了对答辩人的指控。法院认定:警察如果没有从垃圾搜查中获得证据,他们不可能有确切的理由搜查格林伍德的住所。加州的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决。加州的最高法院拒绝了政府对上诉法院的判决进行复审的要求。但美国最高法院提审并推翻了原判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所持的理由是:无证搜查和扣押格林伍德放在其住所正前方的街沿的塑料垃圾袋没有违反第4修正案;除非答辩人已经表明或表示出他们对垃圾的隐私权的合理期望,并且社会也接受这种期望的客观合理性时,无证搜查和扣押垃圾袋才会违反第4修正案。 答辩人指出,他们对被搜查的垃圾的私隐权有(并且展示了)合理期望:垃圾是放在街上供定时收集的,垃圾被放在不透明的塑料袋中,垃圾收集人被期待收集之,并将垃圾与其他人的垃圾混合,送到垃圾堆放点。该垃圾放在街上是暂时的,这些垃圾没有可能会被人检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答辩人的这种辩解进行了驳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将塑料垃圾袋扔在公共街道上或旁边后,会有动物、小孩、清洁工、包打听、以及其他人打开垃圾袋并检视其中的内容。尤其是答辩人将他们垃圾放在路边,明确表明将其交给第三人——垃圾收集人,而垃圾收集人本人也可能将答辩人的垃圾进行分类,或允许其他人(如警察等)这么做。因此,将他们的垃圾放在“一个特别方便公众检视的地方,或用讲话的方式明示陌生人可以拿走它”⑨ 时,答辩人已经对其所丢弃东西的私隐权失去了合理期待。联邦最高法院还认定,不可以合理期待警察闭上他们关注犯罪证据的眼睛,而这些犯罪活动也可能被其它的社会成员看见。因此,“只要一个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向公众暴露某些东西,即使是在其自己的家或办公室,该暴露的东西不受第4修正案的保护。”⑩ 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Smith v.Maryland(11) 案中认定,警察在一个电话公司的办公室安装了一个记录仪来记录一个犯罪嫌疑人拨打的电话号码,这并没有违反第4修正案。同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注意到“一个人对其自愿讲给第三人听的信息没有合法的隐私期待。”(12) 又在California v.Ciraolo案(13) 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警察在从一低飞(高度为1000英尺)的私人飞机上观察答辩人有围栏的后院前不需要申请搜查证,答辩人期待保护其后院的隐私不被观察是不合理的,因为“任何公众的成员可以驾驶他们的飞机看警察所能看见的一切。”(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