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81(2006)06—0075—6 历史在自身生成的逻辑向度上往往存在着令人难以索解的悖论,而任何一种社会现象总是以逻辑归谬的方式不断地演绎着螺旋式上升的历史规律。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史演进到特定阶段的产物——宪法现象,就具有这种相悖(Paradox)的特性。笔者曾撰文指出:宪法作为一种地道的政治衍生物,是伴随着政治斗争而生长,同时又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运动形态而存续和发展。但是,宪法无论如何也不应该成为政治权力的附属物和政治利益的副产品,否则将导致宪法的泛政治化。百年中国立宪的逻辑怪圈就是政治立宪(可转读为宪法的泛政治化),文明的政治的最高形态就是宪法政治(可转读为宪政)。[1] 政治作用于宪法常常成为一定范围政治集团表达政治意愿的“制度性宪法”、“工具性宪法”的代名词。[2] 愚以为,以逻辑学与历史学相结合的方法透视宪法泛政治化现象,其实质是以最有效的方法来研究最复杂的问题。在当今中国迈向政治文明的进程中通过学理的工具方法解析宪法泛政治化问题无疑是一个绕不开的课题。① 一、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反观宪法泛政治化现象 所谓泛化,即平庸化、庸俗化、工具化之谓。泛化是从现象学角度所作的一种描述,比如泛经济化、泛军事化、泛社会化等等。本文论及的宪法的泛政治化特指宪法在创制或建构上凸显的政治工具化、制度化倾向,亦即人们习惯性地运用政治思维审视和判断一切宪法现象,将政治利益作为考量和评估一切宪法行为的唯一价值尺度,政治权力和政治行为成了被功利对象化了的存在,其倾向表现为典型的政治实用主义理念。确切地说,法律的泛政治化现象由来已久,甚至还可以这样描述:宪法泛政治化倾向与人们早期宪法观念的产生是相伴并随的。笔者试择美国历史上具有典型意义的马伯里麦迪逊案作一具体分析。 在被誉为当今世界司法审查制度开端和起源的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大法官马歇尔在判词中创制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违宪审查权在联邦最高法院”等彪炳于后世的著名宪法惯例。而鲜为人知却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还形成了一项尤为特殊的宪法规则,那就是:“政治问题不予审查”,[3] 根据马歇尔大法官的逻辑,国务卿麦迪逊的行为应归结为总统指示的行为。虽然人们对总统如何行使他的职权以及如何运用他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可能有各种意见,但他认为,这些问题属于政治问题,他们与国家有关,而与单独的个人无关。这类问题由行政首脑负责处理,而且他的决定为最终的决定,不能由法院审查。 显然,马歇尔大法官作出上述推论的大前提就是:国务卿不给马伯里等送达命令状的理由即涉及到行政权,这实际上涉及到一个政治问题。根据美国宪法的基本精神,诸行为应该由行政部门处理,而不应由法院来审理。该案进一步证实了在西方人那里,对于“什么是政治?”、“什么是宪法?”之类问题的追问,至理的名言就是“总统或者国会认为不应该通过宪法途径解决的问题即政治问题”。很显然,这是一种道德式的解题方式,这样的解析在事实层面回避了对问题在逻辑上定义的技术性尴尬,在价值层面上人为地割断政治和法律之间的逻辑链。这样的推论在揭示了政治问题之于宪法问题的界限的逻辑证明力是十分有限的。按照逻辑上的因果律就会产生:假如“非宪法问题即政治问题”命题为真,那么“非政治问题即宪法问题”命题即不假的结论。显然后一个命题是假命题,因而前一个命题在逻辑上即很难成立。悖论在于:在政治和宪法这两个概念自身尚未获得确定性证明的情况下试图讨论其正当性、有效性的逻辑努力无疑是徒劳的,其结果即“不得不”将对政治或宪法正当性的逻辑判断转读为一种对于主体(总统或者国会)的道德依赖,这样生成的逻辑结构未免带有强迫性。其泛治化的倾向可见一斑。 当然,笔者也认同:宪法的政治功能并不等于宪法的泛政治化。宪法目的性体现亦非彻底地抛弃政治工具性。正如政治的功能是多元的一样,宪法的功能也是多元的。宪法这种东西,无论是作为一种事实现象还是价值现象,都不是政治的天然对立物。实际上,宪法本身就是一种地道的政治衍生物,它伴随着政治斗争而生长,同时又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运动形态而存续和发展。宪法赖以运行的重要载体就是政治权力,现代宪法彰显强烈的政治色彩。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就是政治法。[4](P11) 基于这一点,我们似乎可以下一个结论:政治与宪法的逻辑链条不是断裂的,宪法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但政治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宪法问题。与政治现象一样,任何宪法现象都不是超社会、超阶级和超历史的。甚至还可以这样表述:任何宪法都不是超政治的。我们当然无需怀疑这样的命题还有什么价值上的错误。问题却在于:“政治这一概念本身并不周延,使得我们在实践中永远无法找到一条切实有效的逻辑路径来求证并获得‘非宪法部分政治问题’的外延”。[2] 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宪法的法律性经常性地受到质疑。在宪法实践中,“不逻辑”的状况总是自觉和不自觉地左右着人们对宪法问题的思维方式。对国家权力运作的宪法设计许多环节都存在着许多无法用逻辑加以分析的因素,影响了宪法的实施,也降低了法律的权威。由于对宪法的分析掺杂了这些因素,自然就产生了诸多价值上的障碍,从而在逻辑上动摇了现代宪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显然,“宪法泛政治化”是一种忽视了宪法特征的非理性现象,它妨碍了宪法功能的正常发挥,也不利于政治发展,使人们难以对宪法问题做出实质的理解和处理的同时,还常常带来政治冷漠,最终滑行暴政和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