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对象是否存在以及如何存在,是西方哲学中一个重要的基本问题。胡塞尔从逻辑学不是一门实在性的科学而是一门观念性的(Ideal)科学的理解出发,认为逻辑学是关于含义本身以及含义规律的科学。而含义的统一本质上是理论的和观念的统一。因此,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通过对近现代一般对象问题上的概念论和唯名论的否定性批判和对观念对象的现象学描述分析,认为一般对象或观念对象就是种类的观念统一。 一、一般与个体及其历史考察 一般或普遍(Allgemeines;Allgemeinheit)也可以称为“共相”或“种类”;其对应概念是“个体”或“殊相”(个体性或特殊性)(Individuelles)。一般和个别、普遍性和特殊性(Allgemeines和Individuelles)是一对贯穿欧洲哲学史始终的范畴,但它们在不同时期的哲学家那里具有不同的理论表现形式:在柏拉图那里表现为理念世界与感性世界的对立,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表现为形式与质料的对立,在中世纪以唯名论与唯实论的形式出现,而在近代则以唯理论与经验论、观念论与实在论的对立出现。 自巴门尼德提出存在论后,柏拉图第一个以系统的理论形式探讨了个别事物与理念之间的关系。柏拉图哲学的核心范畴是相(Eidos或Idea):“相”既具有本质的含义,又具有“种”、“类”的含义。从《巴门尼德篇》第二部分(137c)以下,柏拉图把相认作“最普遍的种”,即纯粹范畴。在《智者篇》中,柏拉图选择了“存在”、“非存在”、“运动”、“静止”、“相同”、“相异”六个最普遍的相来考察范畴体系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相也叫“种”,关于它们在什么意义上分离或结合的研究叫作“通种论”,这对西方后世哲学发生了巨大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通过对简单用语进行分析和归纳,得出了表达“存在”的十种含义(范畴)。在一个陈述中,主词代表主体或本体,其它的范畴是表述它的谓项;本体是其它九个范畴的基础,而九范畴表示的存在是依附于本体的;不能有与本体相分离的存在。作为陈述主词的本体又可以区分为“个别事物”和它的“属”和“种”。“个别事物”是第一本体,而“属”和“种”只是第二本体。“属”和“种”之所以是本体,是因为其它九范畴都可用来表述它们并依附于它们而存在。在《形而上学》中,亚里士多德从实体与属性、主词与谓词的关系两方面分析了“作为存在的存在”究竟是什么。第一,从本体与属性的关系看,本体是独立存在,而属性必须依附于本体才能存在;本体在定义上、认识顺序上和时间上都先于属性。第二,从主词与谓词的关系看,本体首先是主词,其次是谓词;在“S是P”的判断形式中,“是”表示P归属于S。然而,“是”的归属用法以“是”的指称存在的用法为基础,就是说,S在“是P”之前首先必须是自身。“S是自身”所表示的意义就是“S”存在。并且,“是”的归属意义陈述一个本体的属性,这只有在本体的存在被指称之后才起作用。 正是在这里,亚里士多德陷入了矛盾之中。因为在“S是B”这一揭示“S”的“本质”的定义形式中,个体事物(“这一个”)是“S”(本体),定义只能是关于个体事物的定义,而“B”也须是只适用于“这一个”S的个别本质或特殊本质,即本质的“个别性”。但是,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体系,定义的形式是“属差+种”,它所表达的本质总是普遍的类,所以“关于这些个别事物的定义是没有的;它们通过感觉被直观地辨认,没有实际经验,不能明白它们是否存在。但它们总是通过普遍公式被表达并得到认识。”(Aristotle,1036a5-8)那么,“B”通过定义形式为作为第一本体的个别事物提供的是个别本质还是普遍本质? 3世纪的学者波尔费留在《亚里士多德<范畴篇>引论》中把古代哲学家关于一般和个别关系的问题归纳为三个:(1)种和属是独立存在的,还是纯粹理智的产物;(2)如果存在,是有形体的还是无形体的;(3)它们是与感性事物分离的,还是寓于感性事物之中。中世纪学者波爱修在《波尔费留<引论>注释》中重提了这三个问题。中世纪的经院哲学所讨论的主要问题是“一般与个别”(共相与殊相)哪一个更实在,并由此而使经院哲学分为唯名论和唯实论。 安瑟伦认为“共相”、“一般”不仅存在于人心中,而且存在于现实中,是先于个别并在个别之外独立存在的实体。阿伯拉尔则坚持个别事物是唯一的真实存在,而“共相”是名词。名词分为特殊名词和一般名词。殊相是表述一个事物的特殊名词,共相是表述众多事物的一般名词。共相的性质就是一般名词的表述功能,是逻辑概念与心灵中的观念。阿奎那认为“一般”或“共相”有三种存在形式:一般作为上帝创造万物的原型理念或原始形式,存在于被造物之前;一般作为上帝创造个别事物的形式或本质,存在于个别事物之中;一般作为人对个别事物的认识而形成的概念或思想的“共相”,存在于人的理智中。阿奎那同时强调,一般无论是作为理念还是作为形式或概念,都是最实在的存在;个别事物是一般共相的创造物。司各脱承认客观上只有“个别”是真实的存在,而种和类等一般、共相都不能独立存在;但是,一切个别事物都是形式和质料的结合,质料为同类个体所共有,个体差异性来自形式;因此,一般不仅是人心中的概念,也是同类个别事物共有性质的形式。奥卡姆通过词项逻辑研究了概念或共相的意义。他认为,词项是命题的组成部分;命题既是书写的或口说的句子,也是思想的内容。因此,词项也相应分为书写符号、口语符号、观念符号。不能简单地说“共相是词”;准确地说,共相是观念的词项。观念是人类心灵在自然条件下所具有的概念、印象和共同的思想内容。在他看来,共相与殊相在心灵中的关系就是词项在语言中一般和个别的逻辑功能关系,由此,共相可以分为绝对概念、内涵概念和关系概念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