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07)03—0010—09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期(1988年),我在写《重审形而上学的语言之维》时,已经注意到以伽达默尔、德里达为代表的德法之争,并在此书中用“存在之辨”的一节“回避与拒绝——对Daseinsein-Gott路向的两种态度”品评了伽达默尔与德里达两人的“非同一差异”(德里达叫“不对称差异”)。② 稍后(1990年),又写了《悼词与葬礼——评德法之争》,③ 当时主要根据的文本是Herta Nagl-Docekal和Helmuth Vetter编辑的德法之争文集第2卷《主体死了?》。④ 十六年后,即本世纪2004年,孙周兴编译了《德法之争——伽达默尔与德里达的对话》出版,并在“后记”中指出:“汉语学界对此轰动一时的事件也有过一些议论,惜乎有关争论文本一直没有被完整而准确地移译成中文。”⑤ 所谓“轰动一时”,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伊始发生,一直延伸到九十年代的哈贝马斯与利奥塔关于“启蒙理性”或“现代性”是“亟待完善”,还是“已经破产”的所谓“后现代之争”,连美国的罗蒂也卷了进来,长达十余年之久了。 国内学术界,对西方思潮总是响应热烈,然而对德法之争,除了后半段的“后现代”在文学界炒热了一阵外,哲学界呢,大概只存活在某些关注它的人的心目之中,寥落得很。不知何故? 说是对“虚无主义”的热衷吧,未必;说是对“形而上学”的眷念吧,也未必;或许是不谙深浅、不求甚解吧。 换句话说,我们自身并没有一次对“形而上学”的认真清理(也没有一次对“启蒙理性”的认真清理)。仅仅说一声形而上学的本体论、主体论已经在语言哲学转向中“过时了”是不够的,即便你进一步说形而上学本体论同一“不成立”或被别人“批倒了”,甚至你也“参与”其批判之中,如果你不能有起码的正当有效的防御机制,归根结底,形而上学本体论同一,很快又在反虚无主义的各种理性主义意识形态中卷土重来,更强势地重新确立起新的合理性。反过来说也一样。如此两极摇摆,成为西方哲学史上的家常便饭。我们也就把别人的习惯当成了正经。 在如此反反复复地摇摆习惯中,对“同一与差异:德法哲学关系”的主题讨论,又该作何期待呢? (一) 孙周兴在“后记”中描述了一个事实: 德里达在《对签名的阐释(尼采/海德格尔)》的报告中,“对伽达默尔未提一字。虽然如上所述,德里达的论题还是切中要害的(实际上对伽达默尔哲学具有釜底抽薪的作用),但在场面上,他的报告仍让人觉得他无视伽达默尔这位在场者的存在。”⑥ 如果撇开例如年龄性格修养类型的差异不提,甚至也不谈礼貌,仅按对话的规则看,德里达肯定有欠妥之处,伽达默尔抱怨这是一次“非对话”完全有理。但是,德里达真的不懂“对话”吗? 从“善良的愿望”看,问题不在于台面上的德里达与伽达默尔对话与否,而在于,对话本身究竟在或应该在哪个层次上交手? 既然伽达默尔自己都说哲学解释学是海德格尔的此在解释学的后继与发展,而且是在“艺术”、“历史”和“语言”的维度上要求解释学内在循环的普适性延伸,那么,德里达根本要追问的恰恰是作为此等解释学普适性前提的海德格尔的存在者存在的整体性如何可能?所以才有对海德格尔《尼采》解释的“专名”与“整体性”的置疑。德里达的策略是同“原因”作战(周兴指出是“釜底抽薪”),作为结果的伽达默尔解释学自然也就摆在“结果”的台面上纹丝未动。 伽达默尔是否是海德格尔的“后继与发展”,我在别的场合理论过了,这里也照样不去动弹它。顺便说一句,我对伽达默尔始终怀有最“善良的敬意”。 先接受这个事实:所谓“德法之争”,根本发生在德里达与海德格尔的“对话”之中,确切地说,发生在海德格尔的文本言说与德里达的文本解释之中。 但是,海德格尔毕竟不在了,德里达的“报告”不得不把海德格尔置于“缺席审判”的地位。 德里达的述说方式包括对词语“取向立义”地使用,非常特别,连讲究对话应该在母语内进行理解与解释的伽达默尔,况且对德里达法语陈述的浪漫气度莫衷一是,再移译成中文,恐怕就难免把德里达式的浪漫变成堂吉柯德式的滑稽了。 所以,我这里的叙述整个是冒险的,与其是针对德里达,不如说是针对中文“德里达”——属不属于德里达的“专名”如“德里达们”呢? 没有回应。德里达阁下也缺席了。我对德里达同样怀有最“善良的敬意”。 有时,对话真难免某种程度的自说白话。例如,德里达同海德格尔的对话,很大程度是德里达同“德里达的海德格尔”对话,这里还要通过“德里达的尼采”做中介。 海德格尔早就提醒读者对“第二格”的魔鬼习性保持警觉。所谓“魔鬼第二格”(der/的,或底)是非常令人晕旋的语言现象。不独德语、法语,汉语亦然。 “德里达的尼采”中的“德里达的”既是“主语第二格”,又是“宾语第二格”。所谓“主语第二格”是说“尼采”仅属于“德里达的”(应写作“—底”),推到极至,它甚至完全可能是德里达的杜撰、虚构,与尼采无关。如果归根结底与尼采有关,那么,“德里达的”基本就是“宾语第二格”(应写作“—的”),即表示“尼采拥有的属性”:“尼采的属性”可以是多样的,德里达仅选择其中之一而予以强化了。在这个选择强化的意义上,“宾语第二格”中又隐含着“主语第二格”的倾向;其倾向有一个很大的区间值可供游动,依选取者即解释者的取向立义强度而定。越界的情况如虚构,太离谱了,不属此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