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11(2007)01-0030-06 根据胡塞尔研究者通行的看法,感知不仅是胡塞尔思想的起点,而且是现象学的起点。感知作为一种直观行为不仅是意向行为的典范,而且是最终奠基性的意向行为,它构成胡塞尔意识分析的至关重要的一部分。[1] (P54~P61)然而,在胡塞尔现象学的开端处,他对感知和意向性的关系并不具有如此明确的观点,而是存在着诸多含混和矛盾之处。感知是意向行为吗?如果感知是意向行为,它具有怎样的特殊性?它是典型的意向行为吗?对于这些问题,胡塞尔并不是一开始就获得了明确的答案,恰恰相反,在其现象学前期著作,尤其是《逻辑研究》中,他对感知的意向性问题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其艰辛的探索过程留下了值得重温的痕迹,本文是这种重温的一次尝试。 一、什么是意向行为 为了解释感知和意向行为的关系,我们首先分析,在胡塞尔的现象学中,意向行为是什么?以何种标准能够判定一个行为是意向行为? 众所周知,为了确定心理学的研究范围,布伦塔诺区分了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胡塞尔给出了区分的六个规定,并采取了其中的一个重要的规定,它表明了心理现象的本质。布伦塔诺认为,在感知中有某物被感知,在陈述中有某物被陈述,这一规定适合一切心理现象,这最终归结为一句格言式的命题,即意识总是对某物的意识。他说: “……任何一个心理现象都可以通过这样一种东西而得到描述,中世纪经院哲学家们将这种东西称作一个对象的意向的(或心灵的)内存在(Inextistenz),而我们——虽然我们所用的表述也并非完全单义——则将它称作与一个内容的关系、向一个客体(在这里不应被理解为一个实在)的朝向,或内在的对象性。任何一个心理现象自身都含有作为客体的某物,尽管不是以同样的方式。”[2] (A347/B[,1]366~367)、[3] (P408) 布伦塔诺时常使用心灵的、内在的客体之类的概念来表示意向对象,尽管布伦塔诺所使用的术语可能产生一些误解,我们仍然可以将意向关系确定为心理现象的本质规定性,即心理现象就是在其自身中意向地包含着一个对象的现象。 为了澄清布伦塔诺对意向关系的描述所可能带来的误解,我们需要注意: 1.“内存在”可能使人产生两种误解,即一方面,他们认为,这里涉及的是意识和被意识的对象之间的实在关系,这种观点类似于心理学中行为主义的模式,即,刺激-反映的模式,胡塞尔称它为心理学-实在的关系;另一方面,他们也可能认为,对象实项地被包含在意向之中,意向对象只是意识的实项内容的一部分,我们对对象的意识是对行为的实项内容的意识,胡塞尔称它为从属于体验实项内容的关系。显然,第一种对意向关系的规定恰恰否定了意向关系的特殊性,对心理现象进行研究的心理学和对物理现象进行研究的物理学之间的区分没有了分别,它们都是研究实在之物的因果关系的科学,这违背了布伦塔诺区分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初衷;对于第二种误解,胡塞尔认为,它错误地理解了体验的意向特征,在我们的体验中,我们并非同时意识到两个事物,即一方面是对象,另一方面是意识到此对象的意向体验,在对意识进行描述中,我们会看到,意向体验只是被显示,只有对象是被意识的。 如果将意向关系理解为意识实项地包含对象,那么在涉及到对不存在的对象的意识时,我们就会面临一个悖论。胡塞尔举了一个例子,如果我们表象朱庇特神,那么这个神就是被表象的对象。在此表象中,我们具有某个表象体验,我们可以在反思中对此表象的结构进行分析,但我们并不能在此表象体验中找到朱庇特神这个对象,事实上,朱庇特神甚至也不存在在意识之外,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的表象活动仍是一种意向行为。 2.布伦塔诺总是将“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区分等同于“意向现象和非意向现象”的区分。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心理现象中还存在着非意向的因素,比如痛感、快感之类的感受感觉,一个明显的证据是,当引起快乐的事情消失后,快感仍然可以持续。这些因素参与了意向关系,但它们自身并非意向现象。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更愿意用“行为”一词来总括一切意向现象,而放弃了心理现象的说法。 胡塞尔认为,在一个具体的意向行为中,我们可以区分出“描述内容”和“意向内容”。 在《逻辑研究》第一版中,胡塞尔始终是在同一范围上使用“描述的”、“现象学的”和“实项的”这些修饰词,胡塞尔也称“描述内容”为“充盈”或“代现性内容”。以对一棵树的感知为例,我首先模糊地看出这是一棵松树,然后,我走近去看,我就获得了更为清晰的感知。这里,我的感知行为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充盈,但是,这两个行为却是同一种行为,即对同一棵松树的感知,所以胡塞尔认为,充盈并非一个意向行为的本质因素。 关于意向内容,胡塞尔区分了几种不同的概念: “我们首先必须区分意向内容的三个概念:行为的意向对象,它的意向质料(与它的意向质性相对),最后是它的意向本质。”[2] (A375/B[,1]399)、[3] (P436) 关于意向对象,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所说不多,尽管这个概念在他思想的后来的发展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质料是意向本质的一部分,所以胡塞尔主要讨论的是第三个概念,即意向本质。 意识的意向本质是由质料(Materie)和质性(Qualit
t)共同构成的。质性就是将一个判断和愿望、希望等其他类型行为相区分的内部规定性,它表示这行为是表象、判断还是怀疑、希望等。比如,我可以陈述“火星上存在着智慧生物”,也可以提问“火星上存在着智慧生物?”也可以期望“愿火星上存在着智慧生物!”尽管这些行为是不同,但它们的内容却是同一个东西,这个同一的内容就是质料,它是意识行为中的这样的要素,以至于通过它,“不仅行为所意指的对象之物一般得到了牢固的确定,而且行为意指这个对象之物的方式也得到了牢固的确定。”[2] (A390/B[,1]415)、[3] (P451)也就是说,质料是行为中确定以何种方式对各个对象进行立义、将其立义为何物的行为特性。比如,我可以断言“2×2=4”,也可以断言“易卜生被看作是在戏剧艺术中现代现实主义的主要创始人”,这两个表述都具有同样的断言的质性,但是它们的内容却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