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观和意义或含义① 的关系不仅造成了《逻辑研究》内在结构上的矛盾,威胁到其第五第六研究核心任务的完成,如意向分析的普遍性和认识的可能性等,而且也为一系列迄今悬而未决的争论提供了解答的新线索,这些争论既包括《逻辑研究》一二卷关系之争、观念论和实在论之争,也包括意向结构的基本模式问题和映现理论问题。但在这篇文章中,我满足于讨论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意义或含义是否在一般直观中构成?不同于范畴直观的对象性构成,“构成”在这里优先指意义的行为给予或行为赋义。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其次,应如何理解它在行为中存在的模棱两可性? 第一研究的语言现象学分析本质上是一种含义学分析:胡塞尔完成了从指号向一般表述,从作为不纯粹表述的告白向作为纯粹表述的独白,从作为表述行为的意指向作为表述本质从而也充当还原最终目的的观念意义的三步骤还原运动。无论是对文字和声音的感知和想像,还是作为含义充实行为的直观,都不是观念含义的本质相关物,因为前者可以在独白中略去,而后者对于表述的观念意义不构成任何贡献,“无直观的理解”和“无直观的言说”是常见现象。随着逻辑学被标示为一门意义科学,随着作为意义本质性实在相关物的意指也在反心理主义和反含义偏差的双重论证中被排除,语言的含义学分析服务于《逻辑研究》第一卷“导论”的纯粹逻辑学动机。但与在那里最后仍然保留着的意义和赋义行为的种属关系和抽象关系相比,直观不过是纯粹逻辑学动机的最无关紧要的牺牲品。 在第二卷导言中,现象学认识论动机是作为逻辑学认识论动机的补充引入的,它以纯粹逻辑学概念获得直观的明见性为目的。这种建立在描述方法上的无演绎和无解释的现象学认识论已经和第一卷以逻辑学为演绎内核的科学认识论构成了矛盾(比较Husserl,1975,§63和1984b,A20-21/B120-121。下引略“Husserl”),而第二卷作为包括逻辑学在内的“各门科学之根”和“基础”的现象学认识论概念,与第一卷只是作为一切科学“根据”的逻辑学的“附属物”的思想,事实上也是矛盾着的。(比较1975,A224、§64、§66和1984b,A20-21/B120-121)不仅如此,明见性研究是那种第一卷引之为论证前提的观念实在论之补充的思想,在第二卷中也牢牢存在着,它意味着含义学和逻辑学对真理学和现象学的优先性,这已经体现为第一研究中赋义行为对直观行为的优先性,而它们的具体关系在认识的名下得到了展开。 从第六研究开始,胡塞尔提出了是否所有的意向行为都具有构成意义的意指功能的问题,第一研究实际上对此已经做出了回答:不是所有的意向行为都具有意指功能,直观就不具有。而重新提出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它是在真理和充实的主题下分析证实的。例如第四节那个例子:“一只乌鸫飞了起来”,我看见了并做出了表述,这里,意义是在感知中还是在表述中构成的呢?必须否定感知的作用,因为在同一个感知的基础上,一个表述听起来可以是完全不同的,例如我本来也可以说:这是黑的,是一只黑鸟;这只黑动物飞起来了,腾空而起,等等。相反,当感知变化多端时,意义可以保持为一。感知和意义的变化不仅不成比例,而且在同一个意义下,感知者相对位置的每一个偶然变化都会使感知本身发生变化,而不同的人在感知同一个事物时,绝对不会具有完全相同的感知;更极端的情况是,在没有感知的情况下,表述仍然具有意义,甚至是完全一样的意义。 这个著名的感知分析例子的结论是很明显的:由于含义的同一性是独立于感知的差异变化之外的,甚至在无感知的情况下,含义也已证明可以独立存在,所以“含义不可能存在于感知之中,而只能存在于特有的表述行为中”(1984b,A486/B214)。换句话说,直观并不构成意义,只有表述或准确地说只有表述中的赋义行为才构成意义。直观对表述的作用仅限于为表述意义提供充实,它使意向对象当下化,但它本身不构成意义,没有赋义行为在其中起作用。 以穆里冈为代表的学者认同感知和意义的分离,并将意指和意义看作表述的专利,其观点立足于胡塞尔这里的论证之上。(Mulligan,p.171)他们没有注意到,即使是胡塞尔本人也很快对于这个结论的绝对性表示了犹豫,这一犹豫是在接下来的第五节对本质上机遇的表述研究中产生的。本质上机遇的表述是常常含有人称代词、物主代词、指示代词及指示副词等的表述,由于这些词的具体含义取决于说者具体的使用场景和当下经验,所以需要直观的辅助,例如,“这只乌鸫”作为一个纯粹的表述,它的意义是不确定的,可以指称这个世界上的任何一只乌鸫,因而只有借助于对该乌鸫的现实感知或昨天所见乌鸫的回忆,这句表述的含义才能固定下来。 以本质上机遇的表述为代表的主观表述形式使胡塞尔处于尴尬的境地。为了维护第四节刚刚做出的直观并不构成意义的基本结论,他诉诸超越一切直观之外的单纯表述所意指的抽象意义;“这只”概念的基本含义是独立于多义性和歧义性之外的,不需要任何直观就可以使用和理解它,尽管它的意指方向不确定:“直观给予它(抽象未规定的含义)以对象方向的规定性和最终的差异。这个成就并不要求部分含义自身必须包含在直观中”(1984b,A490/B218),他使用“规定”这样的动词来扼要描述直观对含义的所谓“非本真的”贡献:感知只是“规定”抽象含义的行为,但并不“包含”抽象含义,所以结论是,“感知本身并不构成含义,甚至都不部分地构成含义”(同上,A491/B219);它只是“实现”抽象含义的现实可能性,它直观地规定对象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