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象学运动发展过程中,胡塞尔和舍勒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前者的《逻辑研究》如何影响后者的现象学发展的问题,是令人感兴趣的。舍勒曾回忆说:“当1901年笔者在哈雷的一次由费因格 (H.Vaihinger)为《康德研究》的合作者所举办的社交聚会上首次结识到胡塞尔时,我们进行了一场哲学会谈……此刻就触发了一种后来存在于胡塞尔与笔者之间的精神联系,并且这种精神联系对笔者而言是极为受用的。”(Scheler,Ⅶ,S.308)这里的精神联系主要指当时刚刚出版《逻辑研究》(第一版)的胡塞尔在思想上与舍勒的关联。本文试图通过“质料”概念去透视这种关联性。它要说明的是胡塞尔在《逻辑研究》时期对“质料”(Materie)概念的理解及其存在的问题,舍勒对此所作的相应性理解与“修正”,以及这种“修正”的实质、根据及其对现象学运动发展的意义。 一、胡塞尔对质料的理解 胡塞尔的现象学还原将意向性揭示为意识与世界的普遍关联,这种关联首先是通过被给予的意向行为与客体的关联来实现的。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澄清了行为概念并且以此说明所有的意识都是对某物的意识。这其实是围绕布伦塔诺“将心理现象划分为表象、判断和情感运动(‘爱与恨的现象’)”(胡塞尔,1998/1999年,第2卷第1部分,第409页。译文有改动;下引仅标卷数、部分及边页AB版的页码)这一主张进行的。布伦塔诺认为只有表象才有构造客体的功能,即“每一个意向体验或者是一个表象或者以一个表象为基础”。但在胡塞尔看来,能够构造客体的客体化行为不仅有表象而且还有判断。前者被胡塞尔归结为一种称谓行为,它使“某物在‘较为狭窄的’意义上对我们成为对象性的”(第2卷第1部分,A430/B[,1]459),于是实事(Sache)便成为客体;后者则是一种谓语陈述行为,实事状态(Sacheverhalt)在其中建构起完整的客观相关物,于是实事状态成为客体(同上,A430/B[,1]460);与此相对应,情感行为则不能构造客体,它是非客体化行为,必须奠基于客体化行为之上来构造客体。而评判客体化行为与非客体化行为的关键就在于它们是否直接拥有质料。“每一个质料都是一个客体化行为的质料,并且只有借助于一个客体化行为才能成为一个新的、奠基于它之中的行为质性的质料。”(同上,A459/B[,1]494)这样一来,一个意向行为能否构造客体就在于是否拥有质料;因此问题首先是:胡塞尔是如何理解“质料”概念的。 胡塞尔是将质料和质性作为一对概念引入的。如果说质料是行为的“内容”,那么质性就是行为的特征,即“将行为标识为单纯表象的或判断的、感受的、欲求的行为”(同上,A386/B[,1]411)的行为特性,或者是“与愿望、希望和其他类型的行为区别开来的”(同上,A400/B[,1]426)一个内部规定性;另外,质性还意味着一个行为的“存在设定”,也就是将意向对象设定为存在或者对其存在置之不论(第2卷第1部分,A447f./B[,1]479f.)。当然,在意向行为中,行为质料要通过行为质性来实现。反过来也一样,不可能存在没有质料的行为质性。最终,质性和质料被称为行为的“意向本质”(同上,A392/B[,1]417),它们是行为的完全本质性的、并且永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但是,只有质料才规定着整个对象,以及对象被意指的方式。它被集中表述为一种立义意义 (Auffassungssinn):“‘质料’必须被我们看作是那个在行为中赋予行为以与对象之物的关系的东西,而这个关系是一个具有如此确实性的关系,以致于通过这个质料,不仅行为所意指的对象之物一般得到了牢固的确定,而且行为意指这个对象之物的方式也得到了牢固的确定。……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那个为质性奠基的……对象性立义的意义(Sinn)(或简称为‘立义意义’)。”(同上,A390/ B[,1]415f.)通过这种作为立义意义的质料,行为的内容就不同于完全描述性的内容,而成为一种“意向内容”,而且它是“对象性的”。可以说,如此现象学就产生了一个认识论上的奇迹,即“不存在的东西或超越之物能够在一个它根本不在其中的行为中被看作是意向对象”(同上,A388/B[,1]412),而且在相同的质料上永远都不可能给出不同的对象关系。于是,如果在客体化行为中,实事或实事状态以同一质料方式被给予我们,那么不同的个体在两种或者多种表象或判断中就完全同一地称谓或陈述对象,这些表象或判断就具有同一个真理值,即便一些人对它进行存在设定(“相信”陈述内容),另一些人则置之不论(“搁置起来”)。(同上,A393f./B[,1]418f.,以及第2卷第2部分,A559/B[,1]87)在这里质料表现为一种观念性的立义意义,也就是一种含义(Bedeutung)本质。(第2卷第1部分, A395/B[,1]421)但要将含义说成是质料,胡塞尔似乎犹豫不决。在第六研究中他说:“人们甚至趋向于 (而我自己在这一点上也动摇了许久),将含义就直截了当地定义为这个‘质料’;但这种做法的不妥之处在于,例如在谓语陈述中排除了对含义的现时主张(actuellen Behaupten)因素。”(第2卷第2部分,A559/B[,2]87)联系到他在第六研究第56节中的说法:“现时的”,即是说,本真的、直观的 (同上,A645/B[,2]173),可知将含义直接等同于质料还要受到(本真的)直观因素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