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03.21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按照哲学家② 在《天地篇》③ 第1卷中的说法,差以毫厘,失之千里。④ 因此,既然一如阿维森纳在其《形而上学》的开场白中所说,存在者⑤ 与本质是理智的原初概念,⑥ 则为避免由于对它们的无知而滋生错误,并探究有关难点,我们首先就应当阐明存在者与本质这两个术语的含义,它们各自是怎样显现在形形色色的事物中,又是怎样相关于属相、种相与种差这样一些逻辑概念⑦ 的。 既然我们应当由复合事物领悟单纯事物的知识,由经验的事物认识先验的事物,则我们在学习时从比较容易的东西起步就是恰当的了。因此之故,我们将从解说存在者的含义起步,然后进展到解说本质的含义。⑧ 第一章“存在者”与“本质”这两个词的普遍意义 应该看到,一如哲学家在《形而上学》第5卷中所说, 对存在者本身可以用两种方式加以解说:按照一种方式它可以区分为10个范畴:按照另一种方式它则可以意指命题的真实性。⑨ 这样两种方式之间的区别在于:按照第二种方式,任何事物,凡是能够对之形成一个肯定命题的,就可以被称作存在者,即使那命题并没有肯定什么东西实际存在,亦复如此。这样一来,缺乏(privationes)和否定(negationes)也就可以算作存在者了。⑩ 因此,我们可以说“肯定是与否定相对立的”以及“盲是存在于眼中的”。但是,按照第一种方式,则没有什么能够说成是存在者,除非能够指出有什么事物实际上存在。这样一来,盲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就不再能够说成是存在者了。(11) 因此,本质这个词就不是由言说存在者的第二种方式产生出来的。因为按照这种方式,一些事物虽然被称作存在者,但是却并不具有本质,这在“缺乏”的情况下很清楚。毋宁说,本质这个词是由言说存在者的第一种方式产生出来的。因此,评注家(12) 在同一处(13) 解释说:“只有按照第一种方式解说的存在者才可以说是事物的本质。”(14) 而且,既然如上所述,(15) 按照这种方式所言说的存在者可以区分为10个范畴,则所谓本质就应当意指那些为自然事物所共有的东西,各种不同的存在者就是据此归属到各种不同的属相和种相之下的,如人性乃人的本质,如此等等。 由此看来,既然事物藉以被确定为它自身的属相和种相的东西即是表明这件事物是其所是的定义所意指的东西,则哲学家们因此也就用“实质”这个词取代本质一词。(16) 哲学家常常称之为一件事物藉以成为该物的东西,(17) 即那种使一件事物成为其所是的东西。本质也被称作形式(forma),(18) 因为如阿维森纳在《形而上学》第2卷中所说,每一件事物的真实性(19) 都是藉形式表示出来的。(20) 如果按照波爱修在其著作《论两性》中所指出的本性的四种意义中的第一种,则本质又可以称作本性。(21) 因为按照这种意义,所谓本性即是我们所宣称的一切以无论什么方式能够为理智所领悟的东西。(22) 因为没有什么事物能够不藉定义和本质而成为可理解的。所以,哲学家在《形而上学》第5卷中说,每个实体都是一种本性。(23) 但是,本性(24) 这个词在这种意义下似乎意指一件事物藉以规定其特殊活动的本质,因为没有什么事物是可以脱离其特殊的活动而孤立存在的。实质这个词确实是源于为定义所意指的东西。然而,它之所以被称作本质,(25) 却是因为这存在者只有藉着它并且在它之中才具有存在的。(26) 但是,因为存在者这个词是绝对地和首先用来言说实体的,(27) 是随后并且是在次要的意义上用来言说偶性的,故而本质也就内在地和真实地存在于实体之中,而只是以一定的方式并且是在从属的意义上才存在于偶性之中的。 再者,虽然有些实体是单纯的,有些实体是复合的,(28) 但本质却存在于两者之中。不过,由于单纯的实体是以更加高贵的方式具有存在的,本质也就以更为真实、更为高贵的方式存在于它们之中。因为单纯实体是复合实体的原因,至少就第一单纯实体即上帝而言是如此。然而,由于这些实体的本质对我们更其隐蔽而不易辨认,故而我们应当从复合实体的本质入手,一如从比较容易的事情起步,学习起来就比较顺当一些。 第二章 作为在复合实体中所发现的本质 在复合实体中,有形式和质料的标记,例如人身上就有灵魂和身体。既然如此,我们便不能够说单单形式和质料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称作复合实体的本质。单单一件事物的质料之不能构成复合实体的本质这一点是很明显的。因为事物是藉着它的本质而成为可认知的,也是藉着它的本质被安排在它的种相或者属相之下的。而质料却构成不了认识的原则;一件事物之归属于它的属相或种相,也不是由它的质料决定的,而毋宁说是由某种现实的东西决定的。(29) 单单形式也不能够说成是复合实体的本质,即便有人极力主张这样。(30) 由此看来,一件事物的本质显然就是该事物的定义所意指的东西。(31) 但是,自然实体的定义不仅蕴含有形式,而且还蕴含有质料;否则,自然实体的定义与数学定义就会毫无二致。(32) 也不能说质料之安置在自然实体的定义中就像把某种东西附加到它的本质之上,或者说就像某一存在者处于它的本质之外。这种定义方式只适合于偶性;而偶性所具有的本质是不完满的。因为在它们的定义中是包含有它们的主词(subjectum)的, 而主辞是处于它们的属相之外的。由此可见,本质显然是蕴含有质料和形式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说:本质意指介乎质料与形式之间的那种关系,或是一种附加到它们之上的东西。因为这样一来,本质就势必成了事物的偶性和外在于事物的东西、而事物也就不是藉它的本质而被认知的,而这一切却恰恰是适合于本质的。因为形式乃质料的现实,质料是藉着形式才成为现实的存在者和一定种类的事物的。因此,那附随产生的事物(quod superadvenit)并不能够孤立地赋予质料以现实的存在,而毋宁是赋予其具有这样那样形式的现实的存在,就像偶性那样。例如,当白使一件事物现实地白了的时候,情况就是这样。所以,当获得这样的形式之后,我们并不能够简单地说一事物产生出来了,而只能够说它以某种方式或在某个方面产生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