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奥斯汀(J.L.Austin)言语行为理论(theory of speech act)的解构和辩护,德里达和美国分析哲学家塞尔(John R.Searle)的论争,是学界长久关注的一个焦点。笔者认为,英美哲学和大陆哲学传统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误解。具体地说,德里达和塞尔的论争中有多大的误解成分在里面,此种误解又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英美哲学和大陆哲学学术训练的差异,这些是本文欲予探讨的内容。 一、从奥斯汀说起 我们可以从德里达对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解构说起。德里达1971年在蒙特利尔的一次会议上作过一次发言,题目是“签名事件语境”,讲演稿后来被收入他的《哲学的边缘》一书。这篇文献的主题是解构卒于1960年的英国哲学家约翰·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奥斯汀作为日常语言哲学牛津学派的主要代表,坚信哲学中的许多问题都是起因于语言的误解,由此倡导言语行为理论,将其作为日常语言研究的一个经验主义的基础。它的前提是认为如果把语言看作时间和空间中一系列恰当的行为,那么达成清晰的、适如其分的意义便将不是奢望。奥斯汀因此将言语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语言履行行为的“行为句”(performative),一类是传达信息的“陈述句”(constative)。虽然奥斯汀英年早逝,未及更深入展开他的理论,但是由他开创的言语行为理论很快成为分析哲学中的一个主流,迄今影响仍未有稍减。 德里达在他的讲演里明确反对奥斯汀称言语行为理论可以导出一个明确语境的思想:他以签名的事件为例,阐示语言具有“重复性”,即是说在不同语境的影响下,语言的潜在意义会相应发生变化。这是一段容易被忽略的文字,然而对了解德里达的解构思想颇为重要。事实上,英美哲学界对德里达姗姗来迟的第一个抵制信号:1977年始言语行为理论的第一号人物塞尔对德里达的发难,就是围绕奥斯汀的理论展开的。塞尔指责德里达驳奥斯汀是牛头不对马嘴,德里达继而撰长文反击,以他惯有的语言游戏式的解构作风引证塞尔自己的文字,然后称塞尔的攻击不值一道。当然,塞尔的“攻击”并非不值一道,至少分析哲学的逻辑的严谨是值得解构主义来认真对付的。 奥斯汀的行为句和陈述句之分应是针对20世纪初逻辑实证主义的语言观提出的。如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就提出,一个命题或者说陈述只有描述了这世上的某种状态,可以因此证明是对或错,才是有意义的陈述,除此之外,其他一切陈述都不是真陈述,而是“伪陈述”。因此,“历来对于哲学所写的大多数命题与问题,并非谬妄,而是没有意义。所以,这类问题都是不能回答的,只能确定它们一无意义。哲学家的大多数问题与命题,都是由于人不懂得自己的语言的逻辑而产生的。这些问题同善是不是比美更多或较少是同一的问题。”(维特根斯坦,4.003)根据这一实证逻辑,很难证明究竟是真是假的文学和美学,其结果只能是被一笔勾销。奥斯汀反对这一看法,建议把以往被人不屑一顾的“伪陈述”看作另外一种独立语式。这样我们就有了两类语句:其一是非真即假、描述一种状态的“有所陈之言”,即陈述句;其二是无所谓真假、而是完成了某种行为、只有恰当和不恰当之分的“有所为之言”,即行为句。德里达向奥斯汀发难,其锋芒所向首先就是言语行为与其“意向”之间的对应关系,强调行为句和陈述句之间的分野并不是绝对的,相反,一个句子完全可以亦此亦彼,两者并不是互为排斥的。德里达一方面给了奥斯汀很高的评价,赞赏他对行为句这个“边缘”课题的开发。按照逻辑实证哲学,唯有或真或假描述一种状况的叙述句才是语言的正宗和规范,而无法以真假来衡量的行为句不是被看作有缺陷的叙述句,就是干脆被视为旁门左道一类。奥斯汀对行为句的阐发则把这个森严的等级颠倒了过来,表明不但行为句不是一种失败的叙述句,相反,俨然以正统自居的叙述句反倒成了行为句的一种特殊句式。换言之,德里达在奥斯汀的文字里读出了反仆为主、“边缘”置换成为“中心”的解构主义策略。 但德里达也在奥斯汀的理论里挑出一些漏洞。如奥斯汀拒绝以说话人的所思所想来解释意义,主张以言语惯例即语境的分析取而代之,这在事实上行得通吗?比方说,他能避免重新乞灵于意向,而将意义再一次拉回到呈现于说话人当时意识中的某种状态上来吗?德里达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奥斯汀的行为句理论:首先,奥斯汀似乎完全把话语行为看作交流行为,所以每一个言语行为都要根据完成交流目的与否来判断它的价值,这样就把无稽之谈一类话语挡在了门外。然而这种将“不认真”之言弃之不顾的做法,无疑是一个圈子绕下来,又回到了他的前辈们走过的老路,重新推出意向作为意义确证的准绳。其次,德里达指出,奥斯汀这一交流的思想相对来说是具有创意的。奥斯汀的行为句概念指示的并不是意义内容的传送,它在一定程度上指示了一种原初运动的交流,其被界定在普遍的行为理论之中,是某种效果的生产。所以就行为句来看,交流便是其原动力所在。第三,行为句和陈述句不同。德里达指出,虽然指示物这个概念疑窦丛生,不过既然奥斯汀喜欢这个概念,那么我们可以说,行为句的指示物不是外在于行为句,也不是超越于它或者先在于它。行为句不是描述外在于语言的什么东西,反之它是生产出或者说转化出一种情境。陈述句固然也可以说是实现了某事,并且转化出某一种情境,但是这并不是它的内在结构、外显功能和宗旨所在,反之于行为句,这就是句子的内在结构、外显功能和宗旨所在。最后,德里达强调说,这样至少在其经典形式上,奥斯汀就不得不将行为句的分析同真理价值的权威、同真和假的二元对立分离开来,并且时而用力的价值或力的差异来替代它。这就是示言外之意和收言后之果的力量。由此德里达得出结论: 至少,就上面这四点原因来看,可以说奥斯汀之开拓交流的概念,完全是把它视为一个符号的、语言的或象征的概念。行为句是一种本质上并不限于传送某个先已构成之符号内容的“交流”,而守护符号内容的是为自身的真理目标(作为“存在”去蔽,或作为合法陈述等值于事物本身的真理)。(Derrida,1991,pp.88-89) 因此,在德里达看来,奥斯汀的分析必然永远需要求诸语境,哪怕是云山雾罩、很难界说清楚的语境。各式各样可能影响到行为句事件的“谜点”,总是殊途同归于奥斯汀所谓的总体语境。而这些谜点之一就是意识,即说话主体言语行为意向的意识在场。故而行为句的交流再一次成为某一种意向的意义交流,即便此一意义并不指向某一个先在的、外在的事物,或事物的某种状态。这一说话人和听话人的意向和意识在场,意味着一切都在包裹在一个统一的意义里面,没有什么能够脱逃,无论是约定俗成的惯例、语词的语法和语义要素,抑或是“播撒”这样的异延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