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体制的选择理论 银行监管所依托的理论及其内涵为监管组织的存在形式、结构、监管行为方式的选择等,提供了理论指导,促进了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 (一)“法律的不完备”理论 从哈特的“不完备合约”出发,一种称为“法律的不完备”理论观点认为,金融监管是为了解决高度不完备法律下司法机构执法效率低下这一问题而出现的,与司法行为互为补充(许成钢,2001年)。引入监管机构以主动方式执法可以改进法律效果(特别是侵害行为发生前或事前,主动采取调查取证等手段,禁止或惩罚损害行为),弥补法律的不完备。剩余立法权及执法权的最优分配取决于法律不完备性的程度及性质、对导致损害的行为进行标准化的能力以及此种行为产生的预期损害和外部性大小。这种理论解释了外部监管主要以监管部门而不是司法部门形式存在的原因及其功能。 (二)“功能性监管”理论 默顿(Merton)和博迪(Bodie)针对监管部门的组织结构,提出了“功能性监管”理论,认为从功能角度从事监管,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组织进行必要的改革,同时有利于保持监管政策与有关监管组织的稳定性。这种理论与他们主张金融机构按功能进行界定的理论是一致的。这种理论在当代金融领域出现混业经营潮流下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三)“监管激励”理论 从新制度经济学“委托——代理关系”出发,“监管激励”理论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所面临的信息结构、约束条件和可行的工具纳入一个框架内进行综合考虑,并将产权结构(债权人、股东)和法律内生地加以分析,尽可能反映真实世界里可观察到的成本。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这种理论认为,在指导监管实践上,一国采用相机性监管,还是采用事先标准化的基于规则(Rule-based regulation)的非相机性监管,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只有独立性较强、且将广大金融消费者利益内部化的监管机构,才可以被赋予相机性监管的权力。如果监管机构受政治压力及利益集团的影响较大,则基于规则的非相机性监管制度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这种理论阐释了监管行为方式选择的基础。 从委托——代理关系上,无论是法官还是监管者都是政府(或者说是人民大众)的代理人,都要受到政治影响、激励和条件的制约。一个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的选择受以下因素的共同影响:金融经济信息结构、政治经济体制、历史传统、政府及其能力、政治约束、法律环境等等。制度、法律和技术一方面构成了金融监管演化的现实条件,另一方面也构成了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将上述理论结合当代体制进行分析,可以看到,现代监管者主要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对监管业绩的及时和适当评价在目前仍是困难的。纳税人或社会公众将为监管不力埋单,其中蕴含着道德风险。 二、现代监管的主要依据及演变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界开始关注对商业银行的风险与资本充足性关系的研究,提出了资本监管理论。资本监管理论认为,银行的资本只占资金来源的很小一部分,而其资本越少,所有者从错误决策中招致的损失就越小,就越倾向于采用高风险的经营策略,从而产生很大的负的外部效应(即其决策对外部人产生很大的成本),因此,必须实行资本监管,使资本能承受由当前风险导致的未来损失。 (一)巴塞尔协议 依托资本监管理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制订出了作为国际统一银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契约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建立了根据风险设定最低资本要求的基本框架,即风险为基础的资本监管框架,其中中心概念是资本充足率(或称库克比率)。《协议》是在金融风险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的具体措施方面实施统一标准所取得的实质性结果。《协议》产生的现实背景主要是:监管者在20世纪80年代发现,由于诸如衍生产品等表外工具使用的增长,银行在较薄弱资本基础上进行经营;同时,一些国家,尤其是日本的银行,资本标准较松或不存在,从而将其他司法辖区内的银行置于不利竞争地位。《协议》诞生的主要目标有两个:一是提出一个国际一致的资本标准保证各国银行的公平竞争;二是增加国际大银行的资本准备以保证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协议》推广的效果,一方面,使得世界各国管理规则及资本要求不断趋同;另一方面,通过提高资本成本相对于风险的敏感性,鼓励银行识别、量化和监控风险,从而对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历史来看,资本充足率要求为设立抢先或事前监管政策提供了一个一流和简单的解决方案,较之过去的监管政策集中于一旦银行出问题的纠正行动或事后行动,是一个显著的进步。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际上的大银行机构所开发的一系列风险度量方法对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不断完善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些方法随后在有关巴塞尔协议的文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2001年1月,出现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草案,并开始向国际银行业广泛征求意见。经一再修订,《新协议》在2004年6月由十国集团开会一致同意公布。《新协议》计划在2006年12月在愿意采用新规则的国家实施。《新协议》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组成,其中对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包含了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度量。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可以较好地弥补第一支柱的局限。如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如压力测试)可以有效评估第一支柱未充分考虑的风险(如贷款集中度)和未考虑的风险(如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如利率突然和意外的变化导致机构经济价值下降超过资本的20%、经济周期因素等),并且可督促被监管机构采取改进行动。与《协议》相比,《新协议》是一个技术性更强的行业文件,它对不同类型风险的处理提供了多种比较灵活的方法,其中处理信用风险的方法包括标准化方法(Standardized Approach,SA)和基于内部评级的方法(Internal Rating-Based Approach,IRB)①,后者又分为初级方法(Foundation Approach,F-IRB)和高级方法(Advanced Approach,A-IRB)②。对市场风险的度量方法有标准化度量方法(Standardized Measurement Method)和内部模型方法(Internal Model Approach,IMA)③。对操作风险进行度量的方法有基本指标法(Basic Indicator Approach)、标准化方法(Standardized Approach)和内部计量方法(Internal Measurement Approach)。这些方法运用了近几年国际金融领域中发展起来的度量金融风险的新技术和新方法。与此相应,推行两层风险管理体制:大型复杂的机构(核心机构)将被要求服从更高的监管标准和更高的资本标准。核心机构将被允许使用自有模型(经过准确的验证和适当的结构及使用监督)设置非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而其他金融机构仍然按照一套简单而易于理解的原则设置资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