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和二十一年的逐步完善,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框架,对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近几年我国国内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环境的逐步变化,以及兑现入世时的承诺,我国现行税制中税负水平不够合理、税制结构不科学、主体税种不够完善等不足及弊端日益凸显出来,这都要求对税制进行改革。为进一步深化我国税制改革,可以通过对现行税制结构进行合理调整,适当降低流转税比重,提高所得税比重,开征社会保障税,逐步建立以所得税为重点税种,以增值税等间接税为辅助税种,所得税、增值税、社会保障税三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从而建立体现我国国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又符合WTO规则的税制体系。 一、流转税改革思路 (一)增值税。现行增值税抑制投资,目前存在着固定资产被重复课税,征税范围偏小以及出口退税不足、滞后等问题。因此,要对现行增值税进行改革和完善。增值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公平税负、科学规范、鼓励竞争、促进发展。1、实现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目前世界上有140多今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只有中国、芬兰和塞内加尔三个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因此,为适应WTO的要球和鼓励投资、刺激需求,把我国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势在必行。不仅允许购进原材料时扣除所支付的增值税,而且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参与抵扣,从而刺激企业的投资热情,促进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投资,增加科技含量,加速设备更新和推进技术进步,降低生产成本,推动经济特别是高新技术的发展。对由此造成的减收,可以通过适当提高税率、扩大征收范围和开征新税种来弥补。2、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WTO各成员国一般包括工商业和服务业,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仅局限于工商业,基本上不含服务业(仅含加工修理修配),不仅与WTO要求的统一、规范的税收制度相悖,而且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限制将导致一些国内产品的税负高于进口产品,使国内产品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我国应适当缩小营业税征收范围,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展到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仓储等行业。由于增值税转型实行“一揽子”方式,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可以采取渐进方法,先在部分项目、部分行业实行,再逐步扩展包括服务业的所有项目和所有行业。随着市场准入程度的提高,我国的进口将增加,外资也将进入我国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对其增值税应做到应收尽收,使其与国内产品或产业平等竞争。3、清理增值税减免。改革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同步减免的办法。清理中间环节的减免税优惠政策。4、完善出口退税。出口退税为 WTO各国所承认,它能降低出口产品的价格,提高其国际市场竞争力。我国增值税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但退税率大都小于征税率,没有体现出口零税率政策。因此,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出口退税政策并严格稳定地执行。主要政策是尽快实施出口产品按出口零税率全额退税,真正实现“征多少、退多少”,及时退税,确保产品零税率出口,使我国产品以不含税价进入国际市场,提高出口产品国际竞争优势,进一步鼓励扩大我国产品的出口。5、合理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规模。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征收率,减轻其负担。目前按企业户数算80%的纳税人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可考虑成立小企业管理中心,将来金税工程建成后,可将小规模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管理。 (二)消费税。与WTO的要求相比,我国消费税主要存在征收范围、税率、计征方式和计征环节不合理等问题。另外,按照WTO的要求,税收应向公平、中性方向发展,而我国实行的是个别消费税,不能体现此方向。因此,消费税改革的思路应主要考虑到消费税的双重调节功能,一是配合增值税调节部分产品的盈利水平和组织财政收入;二是调节产业结构。因此,消费税改革的方向应该是:1、调整征税范围,合理增减税目。为保护环境,进一步将有损环境的制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开征娱乐业等税目;对于特定行业和特定商品、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和高档消费行为,适当提高消费税的适用税率,如对电子游戏、餐饮、夜总会等行业以及数字化产品等,可提高消费税税率;对某些只有高消费群体才能消费的高消费行业,应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外资服务领域不应有超国民待遇,应与国内企业等同征收。2、实行差别税率。对国内供应能力不足并且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非生活必需品和国内有开发潜力但没有形成实际生产力的产品,实行较高的消费税税率,反之则实行较低的税率。3、实行价外税。WTO成员国的消费税多为价外税,而国内增值税与消费税是交叉征收的税种,增值税为价外税,为体现国际惯例,简化征管,应将消费税现行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二、所得税改革思路 (一)企业所得税。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主要差别在于外资企业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按照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本国人(自然人、法人)应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既要避免税收歧视,对进口产品除征收关税外,其他税收应一致,又要体现公平税负,取消对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2、降低税负,规范税基。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按照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原则,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参考WTO各成员国的所得税率标准同时考虑到我国企业的平均赢利水平,我国应将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定为20%为宜。另外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基看,对税前扣除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等规定得不够具体、合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虽然相同,但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比外资过窄且低,致使两类企业税负相差很大。这些情况致使税基被侵蚀,税收流失,故我国应在企业职工工资列支标准、交际应酬费列支标准、捐赠支出对象和列支标准、准备金的计提标准等方面明确、统一,规范税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