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之争烽烟又起,其要害是市场化和公有制问题。按照斯大林模式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以下简称“两种公有制”)需不需要改革?如何改革?改革走到今天,这是无法回避也不应当回避的了。 上篇:公有与私有之争引发的思考 公有制的“现实”思考 一种观点认为,“两种公有制”无须根本改革,如果要改革的话也是自我完善。其理由有四条:一是本质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具有社会主义优越性;二是消除贫富差别的“共同富裕论”,将公有制与“均富”相联或相等;三是目的论,公有制是目的,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四是公有制比私有制更有效率论。概括地说,第一、二、三条理由涉及价值标准,适用是非原则,后一条涉及工具标准,适用功用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两种公有制”尤其是全民所有制(国有制),其根本缺陷在于所有者虚置,要加快改革,要转为非公有制,否则不仅租金耗散,而且连本都保不住。这就是:“冰棍论”——不吃也会融化掉;“苹果论”——专挑烂苹果吃,结果全吃烂掉的,与其烂掉,不如卖掉;“靓女先嫁论”——不嫁白不嫁,晚了嫁不出去,等等。这三个比方都是指国企不行了,如不改不卖迟早都会“玩光”或“烂掉”。与此相对应的现实是:一些国有产权处于无规则或“无主”的混乱状态以及低效率状态,以革命的名义化公为私、打着市场化的旗号巧取豪夺、借赈灾扶贫趁火打劫,国有资源的乱采滥伐、公共环境的破坏污染等等层出不穷,屡禁不止。面对触目惊心的国资流失和竞相争夺,则是漠然淡然、无助无奈。有位人大代表称之为“三不管”——不敢管、不能管、不愿管。这就不得不引发人们的一个现实思考:这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吗?为什么会出现“三不管”呢?社会主义优越性何在呢?如果是私人财产,“冰棍”会融、“苹果”会烂吗?“左边”在理论上高唱公有制的优越性,“右边”讲的是现实的所有制状态,不在同一个层面上的争论能有结果吗?然而,不论我们在理论上如何标榜社会主义公有制,无可争辩的铁的事实是: ——一些代理人肆意掠夺国资和侵犯公权是因为委托人和代理人都不承担责任,放任国资要么无效率要么流失而“不敢管”或“不能管”,“主人”和“公仆”都名不副实。 ——面对国资的流失或无效率而“不愿管”则是公有产权的委托人和代理人都缺乏激励机制。 ——资源的极度破坏和环境的严重污染则是产权不清、缺乏保护。名义上的国家所有和事实上的私人(集体)的非法或合法的占有并行不悖。 一言以蔽之,名义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实际通行的所有制相互背离,公有制(产权)的公开规则和潜规则并行不悖。“两种公有制”在价值理性——是非判断和工具理性——功用判断上都存在问题。 公有制的“理论”思考 为什么“两种公有制”在理论上与在现实中如此不一致?这需要从所有制上找答案。那么,何谓所有制?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制是一组财产权利关系,它与产权制度同义或等价,讲的是人类经济活动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交换等权益的规则。只不过现代制度经济学家更多地使用产权概念,古典制度经济学家更多地使用所有制概念,而法学家更多地使用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各种权能概念。如果非得下定义的话,所有制是主体对客体的独占权及法律上的认同和保护制度。所有制在本质上是排他的和非共享的,它表现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如果依据所有制的排他性和共享性的程度,可将人类迄今现有或设想的所有制概括为以下四种类型,详见下表: 所有制类型 竞争性共享性 排他性 私有制 社团所有制 非排他性公共池塘所有制“社会所有制” 1.私有制。纯粹的私有制是单个主体对客体的独占权,表现为绝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最能体现所有制的本质。可以认为,现代产权制度是以个人财产权为基础的。私有制是一个极有弹性极富争议的概念,在宽泛的定义上,它在中国被称为“非公有制”而包括“两种公有制”之外的所有财产制度。随着生产的社会化,社会财富在物质形态上越来越难以分割而表现出整体性,当今的私人占有更多地体现为社会资本的私人权益,而不是所有物的独占权,如股份制企业的股票凭证等。 2.社团所有制。包括寺庙、教会、革命组织、学会、协会、党派等宗教团体、社会团体和革命团体的“社团财产制度”。其特征是:对内——其成员的财产共有共享,但不分割到个人;对外——严格排除非社团成员享有。相似于此类所有制还有区域(包括小区)的只允许区内居民共享、对外排他的所有制,等等。 3.公共池塘所有制。公共池塘所有制是一个比喻,指的是有限的公共资源或资产所有制,其中包括池塘、草地、河流、森林、矿产等等公共财产。这是一种非排他性但又不具备共享性的所有制。历史上的原始公社所有制以及今天的某些公共品的所有制属于此类型,这是一种尚未完全发育或者其经济价值尚未开发、呈幼稚状态的所有制。 4.马克思设想的“社会所有制”。“社会所有制”其本质具有非排他性、共享性、国际性。由于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个人不再单独排他的拥有生产资料,单个体(社会成员)在社会集体中集合的占有生产资料,占有不再表现为所有权,所有制不再具有排他性而失去本来的性质,如果沿用所有制概念,它是一种在直接社会化生产中重建的集合的个人所有制即“社会所有制”。由于受生产力水平和产品丰裕程度所限,它至今仍只是一种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