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扩大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并把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六项重点工作之一。当前,与农村经济发展步伐相比,农村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也即是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实现这一目标,要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加强基层民主和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平安乡村、和谐乡村,所有这些,都始终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法制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一)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重要步骤 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是我们党确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战略目标。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是农村,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占全国人口70%。因此,农村法制建设状况,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法制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能否实施并取得效果。另外,总体来看,我国广大农村在法制建设的文化环境和人口素质等主、客观方面都比较薄弱,这也决定了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农村法制的地位、作用及其长期性、艰巨性,使它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步骤。可以说,没有农村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也就没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顺利进行,依法治国方略也将成为一纸空文。 (二)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是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它要求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同时,现代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经济活动需要以法律来全面规范。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有相应的政治体制改革相配合。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就没有真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农村,农民率先冲破计划经济的束缚,创造联产承包责任制。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推进,农村经济关系更趋复杂化、市场化和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确保农民依法享有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应有的自主权,使农民真正成为面向市场的独立利益主体,进而确保和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 社会稳定是确保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础。农村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农村的改革、稳定和发展,直接影响农村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能否卓有成效地顺利进行。要实现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就必须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使广大农民群众树立和加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积极同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作斗争。在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的同时,还要依法自觉履行义务,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从而维护和保障农村社会良好的秩序、文明的风气,为农村乃至全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当前影响农村法制建设的主要因素 (一)一部分领导和基层干部对加强农村法制建设认识不足。 由于受传统的权力本位和行政中心思想的影响,一些领导和基层干部对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缺乏充分认识和足够重视。片面强调行政管理,忽视甚至排斥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忽视法制化。平时工作主观随意性大,捅了娄子才想起法律,法律工具主义大有市场。少数领导干部抓物质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硬,而抓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这一手却比较软,对如何推进农村法制建设、保护农民利益想得不多,抓得不够。 (二)总体看来,农民群众素质不高,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 我国经历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儒家政治文化观念根深蒂固、影响深重。特别是在农村,人们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权利义务模糊、主体意识淡薄,对人际关系和矛盾纠纷仍然习惯于按照传统农村的伦理道德或单纯依赖行政权威来处理和解决。从现实原因看,农村科技教育文化较落后,文盲半文盲数量较大,影响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接受。另外,长官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不依法行政等消极现象也成为农民群众树立法制意识的障碍。 (三)农村法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农村普遍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在运用法律和制度保障农民当家作主权利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但是,由于当前干部选拔机制的不完善,在一些地方,农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难以真正落实。在行政执法体制上,农村一些地区的执法组织机构不健全,农业管理机构的执法权限不明确,一些农村政法组织缺乏必要的办公条件,难以形成快速反应和联动网络。对基层干部缺乏得力、有效的制约机制,而执法监督往往呈现出弱化和形式化的趋向,不能做到经常化、制度化,使法律实施状况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监控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