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司法制度简介 一、法院设置 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其司法制度有其区别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独特之处。其一它有着两种不同的法院体系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后者对涉及公法以及个人与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或任何政府机构之间的纠纷的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两类法院在管辖的问题上出现交叉争议时,则提交一个专门法院予以裁决,这个法院由司法部部长任院长,八名分别来自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系统的法官组成。其二,普通法院系统分为三级(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审理民事、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但所有案件均由初级法院一审,上诉法院终审(上诉法院审理二审案件意味着从事实和法律上全部重新开始审理),最高法院只负责适用法律的统一性,故其主要工作是诠释法律(类似于我国的司法解释)和对上诉审作出生效判决后当事人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准确或对法律和解释有误而提起的特别上诉(每年约3万件)进行法律审。最高法院进行审查后做出驳回或撤销上诉交由另一上诉法院重审的裁定,不得做实体判决。其三,初级法院设置较乱,有由职业法官组成的181个大审法院(以合议庭形式审理重要的民事案件和较重的犯罪);473个小审法院(以独任形式审理较重及民事案件“如标的为1.3万法郎以下的民事纠纷”和轻罪,且对标的为1.3万法郎以下的民事案一审终审);有由非职业法官组成的229个商事法院和282个劳动争议法院,以及近二年来为了解决法官人手不足案件积压矛盾而设立的街区法官(在小审法院内办公)。 二、法官选任、培训 根据法国的传统,法官和公共检察官属于同一职业,皆属于公职人员,在司法系统中是相同的职业阶梯,相同的地位,被同时录用,接受同样的培训,从司法官培训学校出来后,当法官或当检察官具有很大偶然性,而且法官与检察官岗位可以互易,在法语中检察官和法官被统一称为“司法官”。在法国,这一传统形成还有另一个理由,就是这样法官与检察官的起点素质是整齐划一的。 由法国国家司法教育中心演进而来的国家司法官培训学校(又称“国家法官大学”)负责法官和公共检察官的录用,培训及在职培训: (一)录用 法官录用主要以通过考试进入国家司法官大学接受长时间培训的方式进行。首先应试者必须满足国家公务人员的准标要求(即是法国公民、身体健康、道德良好等);其次,应当是已经从大学法学院毕业并取得学位;第三,年龄在27岁以下。考试分为笔试、法律口试、外语和体质考核。笔试是第一关共分四项,每项5小时,内容广泛,涵盖法学院所有的学习科目。通过笔试者才被允许参加每项15~30分钟的6项口试(含外语)。由于录取人数逐年减少,而申请参加人数逐年剧增,能通过入学考试成为“见习法官”的学员比率不足5%。 学员即开始领取国家工资,并被要求承诺毕业后必须至少担任十年法官或检察官。 培训长达31个月(其中一年实习),分为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多重目标培训项目,为期25个月,学员交替在校内学习和司法机构(法院和检察院)内外的工作岗位实习(包括监狱、警察局、社会服务处),最后,还须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两个月的实地实习。这一阶段结束后,学员需要参加为期一个月期末考试,每年都有一些学员不能通过考试,还有的学员需要重复历时一年的司法岗位阶段。通过期末考试的学员以其考试成绩和平时的学习及实习分相加得出最终评估排名依照得分顺序从司法部门准备的司法官空缺职位清单中挑选其未来的职位和工作地点。然后进入第二阶段,进行专门项目培训,为期5个月,目的是帮助学员进一步完善他们所挑选的职位所需要的技能和能力。这一阶段结束后,学员即由司法部长根据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意见向总统提名,由总统任命为初审法院法官或检察官。 法官在初任的前四年,仍要接受每年一周在司法官大学进行的强制性培训。至此,法官的培训任务才告一段落。 (二)在职培训 1、司法官大学每年都会开设各种内容广泛的在职培训课程即包括具体领域的理论性内容,也包括在法国国内外多种机构或组织的实习。一般都是在征求法官感兴趣题目的意见后,由身为法官的司法官大学主任挑选课程内容报校方批准。目的在于加强针对性、实践性,保证法官对新的法律,新的社会问题以及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进行知识更新。这种培训是非强制性的,学校发给各位法官一个培训安排清单,由法官自愿选择。课时通常不超过一星期。 2、上诉法院每年也会自行组织五周左右时间的内部培训,时间、内容、形式和授课人员都更为灵活机动,主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参加学习的对象为上诉法院及其管辖的初审法院的法官。 三、法官考试、奖惩 (一)考试 法官的晋升过程中资历规则起重要作用。在最高法院以下法院工作任法官7年以下的法官每年都要由上诉法院院长进行一次评估(内容包括:工作能力评价、培训方向、晋升需注意的问题等综合评分);任法官7年以上的资深法官则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内容同前)。法官在任职7年之内,可以根据工作资历确保达到最低的晋升职级,但7年以后的晋职、调动等就不完全靠资历了,还要看评估情况综合决定。具体程序是:①法官本人填写一份包括年度办理案件情况、业务水平、与同事关系等内容的表格;②所在法院院长与其谈话,详细了解其对今后工作、培训、调动、晋升等方面的具体意见;③基层院长向上诉法院院长提交一份建议,该建议包括在一份五等级评价表中选定具体等级(在相关等级打勾);④上诉法院院长最后对该法官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等级告知法官本人,本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上诉法院院长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其意见。若本人不服的,还可向以最高法院院长为主席的委员会进行申诉,而一般情况下上诉法院院长的评价都会得到维护。该评价报告司法部长并存入法官本人档案,作为今后晋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