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必要性 从理论角度来看,在宏观经济学中,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是既紧密相连又有区别的概念。经济增长通常被规定为产量的增加,是“量”的概念;经济发展不仅包括经济增长,而且还包括国民的生活质量,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结构和制度结构的总体进步,是“质”的概念。与此对应,在西方经济学科中,增长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成为关系密切又相互独立的两种不同的学科。前者研究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长期稳定和持续平衡增长的途径,后者是研究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如何利用潜在的机会摆脱贫困落后状态。中国属于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所以适应中国的国情,在研究中国经济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影响经济发展的一般因素(主要指投入的增长,如劳动和资本以及技术的进步),更要研究转型中的体制变革、制度创新。在考虑“三农”问题时,我们也应该基于这样的出发点,即不仅要关注影响农业增长的一般因素(农业生产资料的投入和技术进步),更要研究影响制度变革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作用。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问题作为制度因素是“三农”的核心,因此理论上必然要求我们对农村土地产权关系进行研究。 从历史角度来看,土地问题历来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中心问题。历史实践表明,当我们正确地处理了土地问题时,我们的革命和建设就能取得有效的进展;当我们对土地问题处理不好时,我们的建设就会受到阻碍。而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对土地产权制度的安排,因此今天更有必要对农村土地产权关系进行研究。 从现实角度来看,土地问题日益成为容易引发矛盾的问题,引起决策层、理论界和农民的关注。根据调查,土地问题已成为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农民土地纠纷已取代税费争议而成为了目前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焦点,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另根据浙江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做的关于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的调查中,因为土地征用而侵害农民利益的居于首位(认同率39.3%),其它依次是假冒伪劣农资坑害农民(认同率17.5%);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受到不同程度制约(认同率10.2%);工业污染严重影响农户生产和生活(认同率12.8%)。这些问题也是和农村土地产权有密切联系的,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要求我们对农村土地产权关系进行研究。 二、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要求我们要坚持矛盾的观点,一分为二地看待问题。在看到家庭承包经营制带来的对农村生产力的巨大释放的同时,也要看到它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看到由于土地产权关系的不清晰等问题所导致的现实提出的对其改革历史性要求。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如下: (一)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不明晰。 目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法律中,都规定农村所有权主体是集体。而集体可以有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集体”到底是指哪一层次,法律规定则较为含糊不清。乡镇、村、村民小组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代表。 (二)集体的所有权是残缺的、不完整的,集体所有权“名不副实”。 在我国农村表现为:“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对土地充其量除了拥有在农户间进行调整一类权利外,并不拥有法律赋予的所有权人的全部权利,国家凭借行政权力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集体对土地经济权利的处置。无论是上交税费还是在社区贯彻各项政策及从事必要的公共建设,村集体扮演的都是国家代理人的角色,村集体与其说是权利的享有者,还不如说是义务的承担者。”现实中,导致的主要问题: 第一,由于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以及集体所有权的残缺,致使镇、村、村民小组都不愿履行保护和建设土地的责任。我们从上面的分析看到,在国家和集体力量处于不平等的条件下,集体承担更多的是义务,这使得集体没有激励来承担土地建设的责任;即使不得不承担土地建设的责任,在利益关系的支配下,对土地投入和建设也难以有长远投资的规划。 第二,由于所有权主体不明确以及集体所有权的残缺,造成土地纠纷时有发生。由于三级集体某种程度上都是所有权的代表,必然导致为争夺所有权而发生冲突,再与农民发生关系时,问题会更加复杂,纠纷就是必然要伴随产生的。 第三,由于所有权主体不明确以及集体所有权的残缺,造成农民对投入的积极性不高。“多头管理”的土地产权主体不利于农村产权的稳定,农民也就不能形成稳定、有效的预期。因此,在实际中,“农民一切投入以承包期内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为度”,短期行为盛行,“重当前,轻长远,重生产投入,轻基建投入,甚至出现掠夺性的经营行为,导致土地的地力下降。” (三)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内涵不充分、不明确。 (1)家庭承包经营制被形象地称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但是我们要看到目前我国农村的承包经营权的内涵是不充分的、不明确的,充其量是一种耕种权。因为“经营权从其本质上说应该属于使用权。即使是使用权,其也可以衍生出转让、转租、入股、抵押、收益等项权利。而作为具有使用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却只有耕种权、部分的收益权以及极其少量的处分权。显然,与承包经营权的真实内涵相比,其权利所包含的内容是不充分的,其权能是残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