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温家宝同志对这一《建议》做了几点说明,在说明关于十一五时期的主要任务中,把加强和谐社会建设作为主要一条又提了出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在广大农村,通过这几年的和谐社会建设,特别是通过税费改革,有效地减轻了农民负担,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的快速发展,推进了上层建筑的改革和调整,同时也改善了干群关系,保持了农村稳定。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原有体制也发生了重大而又深刻的变革,从而引发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比如人地矛盾难解决,乡村债务难化解,农村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难发展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势必影响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的不断深化,影响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解决了人地矛盾问题 过去,由于种田效益低、负担重,有些农民对经营土地不很重视。税费改革后,在国家“两减免、三补贴”政策的激励下,广大农民产生了强烈的惜地心理,有些地方掀起了新一轮的“争地潮”,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矛盾纠纷。解决这些矛盾,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措施是:一是尽快抓好土地二轮承包的扫尾工作。对土地现已承包到户,但手续不全,证书和合同没有发放到户的,要按照规定完善手续,补签合同,补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因填写错误,土地丈量错误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地证不符的,在符合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变更登记。二是个别问题采取不同的解决措施。对于外出务工农户在二轮承包中已获得了土地承包权,村集体又将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的,应当归还其承包地。对于户口在本地,因外出务工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目前又要求承包土地的农户(与发包方有协议,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户除外),要区别对待,集体有机动地可以补地,没有机动地的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办法解决。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外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三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管理。通过依法管理,避免或减少土地流转纠纷。四是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认真做好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工作,尤其要十分重视失地农民的妥善安置,保证不出现由此而引发的群体性事(案)件。五是县里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多措并举,做好乡村两级债务化解工作 目前,许多乡村债务款额较大,化解的难度也很大。这既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是影响农村稳定的一大隐患。对这个问题,要本着“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的原则,坚持积极工作,逐步加以解决。 首先,要制止新债的发生。县级及其有关部门要坚持“七不准”:安排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和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准再要求乡村安排配套资金;不准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不准搞群众不满意形象工程;不准不切实际地对乡镇下达指令性的财政收入计划;不准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不准以调整农业结构为名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准向村级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或者以用代扣、代缴等方式促订促销。乡镇和村级组织要严格遵守“六不准纪律”:一是不准乡、村两级以任何名义向金融组织贷款或向社会借款弥补资金缺口;二是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和村干部补助;三是不准举债人建各类工程;四是不准采取预付、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五是不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以任何名义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六是不准村委会借款垫付各种税费。 其次,要积极稳妥地化解乡村两级原有的债务。总的原则是谁的债务谁化解。具体化解办法是:一是开展以清财、清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财务清理整顿工作,摸清底数。二是积极清收债权,以偿还债务。清收债权要按单位和个人欠款分类处理。对单位和干部欠款要按照权限,由主管单位负责追缴,限期归还;对违反财经纪律形成的欠款,本着“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限期收回;对有能力而拒不还债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解决;对农户税费尾欠,要认真审核,区别情况,根据还款能力,采取不同的办法进行清收;对少数有能力偿还的“钉子户”、“难缠户”经多次催缴无效,可发限期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者,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对特困户和困难户,可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予以减免。三是多管齐下、分类处置,消减债务。通过降息减债、筹资偿债、协商转债、转划消债、变卖资产还债、节支还债、增收还债等多种途径,逐步消减债务。 为了化解农村债务矛盾,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乡村两级在偿还债务时,要优先偿还向农户的借款,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后欠农户的储蓄款。这是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关键。 三、运用多种机制,兴办集体公益事业 首先,一是抓住政策机遇,借助国力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农业税免征后,国家和省每年都要拿出大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如“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首都21世纪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三大生态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农村“六小工程”,文明生态村建设工程等。要确保这些资金和新增的教育、卫生、文化、计划生育等专项经费切实用于农村发展公益事业。要鼓励农村干部想方设法争取项目和资金,借助国力发展本村经济和兴办集体事业。二是创新机制,鼓励农户自办或联办公益事业。要积极采取“民投、民建、民用、民管”的途径,实行市场化运行,商品化服务,扶持农户新上打井、建扬水站等小型水利工程。三是落实“一事一议”政策,合力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群众实际承受能力确定筹资筹劳标准;严格执行民主决策程序,所办事项和筹资筹劳标准一定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形成决议后方可执行;解决好“事好议、资难筹”的实际问题。对少数贫困户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的,可适当给予减免;对有筹资筹劳能力而拒不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个别农户,要进行说服教育或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进行处理,确保筹资筹劳的顺利进展和集体公益事业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