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特征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庞大的社会政策和立法体系。社会保障,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是指一个社会通过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为国民提供的安全保障。在正式的制度中涉及国家的作用,而在非正式的制度中则较少或不涉及国家的作用。从较次广泛的意义上讲,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以再分配为手段,而达到社会安定目标的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及社会福利等制度。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主要制度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其中,社会保险又分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主要险种,它们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有举足轻重作用。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多元结构的特征:即城乡的二元保障结构,而在城镇又存在明显的国有和集体不同保障的二元结构。这种现状是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的状况密切相关的。从经济结构来看,我国的经济结构是一个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市发展水平大大高于农村;从所有制结构来看,城镇又存在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两者的生产力水平也是差距甚大。在社会保险方面,城镇居民有较高的和较全面的社会保险体制的保护,而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基本上是空白的,生老病死等风险引起的损失基本由家庭承担,生存环境异常脆弱。在社会福利方面,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福利”和“企业福利”大大高于经济发展水平,而城镇集体企业和广大农村,福利制度基本上是缺位的,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商业保险的内在联系 社会保险是在商业人身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49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由于政府明确提出计划经济过程要通过统一的国家保险为社会建立经济补偿制度,因此增加了财政的后备力量,保险业务也由自愿转向强制实施,这样就加快了私营保险业的萎缩,至1957年底,私营保险公司完全退出国内市场。由于当时企事业产权实现国有化,农村实现公社化,国家承担了所有损失,企事业财产也最终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保险机构为企业与个人消除风险的任务与国家财政机构任务重复,实际上社会保险只是一种隐性的制度安排。因此商业保险潜在的市场需求也开始下降,并逐渐丧失了生存环境,直到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恢复办理人身保险业务,商业保险才开始重新复苏。随着国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城乡工、农、商多种经济责任制的建立与完善,各方面对保险的需求趋向迫切,保险业务才得以迅速发展。居民储蓄结构的改变,各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为商业保险提供了一个潜在的市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使得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面临的风险增大,为商业保险的成长提供了一个好的环境。从90年代初到现在,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的高速发展,保险市场的需求急剧扩张,其他性质保险机构快速发展,国家提供的保险能力已不能满足各方面的需要。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具有同一的经济保障作用,使它们之间相互合作、相互补充和共同发展。然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又是相互制约的。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不可能也不允许越过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同样商业保险也只能仅仅保障那些具有投保资格的人们为条件的。倘若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超出人们最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或者商业保险没有投保条件的限制,只要任何一方越位,都会给对方造成压力,乃至影响和牵制对方的发展。因此,只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合作、相互补充,使我们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日益重视商业保险的作用,综合考虑商业保险的因素,才有可能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作出更加合理的分工、协作和配合。商业保险的不断开拓和健康发展将直接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三、商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 在现在的社会保障体系下,商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表现为:一、弥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承担起社会“减震器”的作用。二、发挥商业保险的资金运作效率优势。三、商业保险产品创新。四、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1.发挥商业保险的资金运作效率优势 在现有的社保资金运用的模式中,社会保险资金主要是现收现付和部分积累相结合。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随着老龄化的到来而愈发严重,如果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不解决,社会保险体系将面临严重的支付危机,因此这个问题的解决就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是一个外有压力,内无动力的局面,资金运用效率较低,运用渠道窄,注重资金的名义安全却忽视资金的实际安全。 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个体,同样面临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但自负盈亏的特点,使保值增值成为其发展的内在冲动。从国际社会保险基金的发展趋势来看,社会保险资金在运用上朝着私营化、证券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这也是由于保值增值的内在压力。如何使社会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可以以商业保险公司为出发点,进行相关的尝试。 目前,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化,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可以有条件地在资本市场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一个托管代理市场,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保险公司相对其他的投资主体在投资的安全性与收益性上更注重之间的协调平衡,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为契机,促进资本市场的完善,培育一批优良的机构投资者。商业保险公司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部门,担当社会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重任,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劳动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托、证券、基金、保险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众多企业等方方面面都为之欢欣鼓舞。这意味着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规范化运行方式已经迈进了一大步,它为商业保险全面介入提供了政策指导和保证,商业保险公司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部门,将来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