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金融监管框架下,为了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实现对金融业的有效监管,我国除了采取完善监管法规建设,转变监管理念,加快金融市场主体的市场化发展进程等措施之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一、我国现行金融分业监管体制面临新形势的挑战 (一)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需要日益迫切 近几年,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更加明朗,中国的经济形势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需要也日益迫切。 金融业的经营现状迫使其改变旧的经营模式。分业经营本意是在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设立一道“防火墙”,防止风险的跨业传播,从而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从我国当前分业经营的实践来看,分业经营制度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别限制在一个狭窄的业务范围之内,规模经济得不到体现,妨碍了金融机构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利润收入,分散金融风险。特别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分业经营限制了利润空间,阻碍了国有商业银行承受和化解风险能力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对推动其改革也是不利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及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客户对金融商品的需求也日益多样化。中国金融市场早在几年前就已从卖方市场进入了竞争激烈的买方市场,在买方市场内,客户的需求对金融业而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客户对金融商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大多是综合性的需求。他们既需要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也需要买保险、买基金、炒股票等非金融业务,更希望“一站式”的全过程综合服务。通过交叉销售扩大市场和业务规模满足客户的需要,是促进混业经营发展的最大动力。 加入WTO是对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外部推动力。与国外的银行相比,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尚不成熟,效率有待提高,国际竞争力不足。过渡期之后,中国必然面临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内金融机构在与实行综合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必然处于劣势。只有逐步放松对国内金融业的管制,扩大国内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才能为未来金融业的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日趋明显 上世纪90年代后期英国、日本、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标志着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流。对我国来说,虽然当初实行分业经营制度是符合当时经济环境的,但它毕竟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在新的形势下,如果不及时进行调整,就会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正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制度无论在政策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已经出现了明显的松动。 从政策上来看,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8月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在1999年10月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2000年2月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0年10月开始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2003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对混业经营的禁止性条款有所松动,为金融混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2004年6月,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明确表示,管理层正在酝酿和研究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方案。 从实践来看,目前金融多元化经营以及产融结合的形势越来越明显。一方面,金融板块之间展开合作。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和出现了相互交叉,很多银行已经开始介入个人委托、基金销售等新业务,不少银行已经可以提供存取、购买保险、基金、国债、住房信贷等业务的“一站式”服务;券商也积极行动,瞄准了各种过去并不在意的中间业务:代销开放式基金,涉足保险业代理,未来综合类券商将提供全方位一揽子服务。另一方面,实业资本也向金融靠拢,实现产融合作,包括: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参股券商、开发信托产品、成立产业基金等。 (三)现行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 在目前国内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出现一定程度发展的情况下,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日益表现出明显的弊端:一是缺乏科学的监管理念。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打破了分业经营的界限,使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难以准确实施,过去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理念必须转变,树立功能性监管的理念;二是留有监管真空。目前我国银证保的业务交叉和相互渗透是有法规可依的,但对交叉性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难以实施监管,对有些金融业务谁也不监管,谁也管不了;三是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不同可能导致冲突,甚至影响监管的公信力;四是监管部门协调难度大,监管成本高。 二、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的混业经营趋势及其风险 (一)金融混业经营方式及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 从组织形式上看,金融混业可以有三种形式:一是不同金融机构之间没有产权纽带关系而相互代理产品。由于在法律上没有障碍,目前这种形式在我国大量存在,如:银行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但这种形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混业经营;二是法人混业,即一个金融企业的法人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业务。目前这种形式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三是集团混业,一个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通过控股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金融行业内部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这种方式在我国没有法律障碍,而且在我国发展比较快,是一种需要重点关注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