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原则在改革中进一步体现 早在18世纪,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就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和最小征收费的税制建设4原则,演变至今的主流观点成为公平、效率和经济稳定3大原则。但事实上,税收原则至上个世纪80年代为止并没有真正得到充分体现,许多国家的税制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低效率,越来越不公平。近年来,税收原则在世界税制改革中的应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税收公平、中性和效率原则日益突出,政府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作用逐渐弱化。 以美国为例,当1893年设立所得税时,只有170页的法律和规定。为了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给予各种税收鼓励和照顾等,税法逐渐扩展到17000页的法律和规定,超过900万字。最近披露的情况表明,美国国内收入局每年要求纳税人填写的各种纳税申报表的页数累计达80亿页,所有纳税人合计填表时间超过35亿小时,平均每人26小时。1986年为了简化税法,修改了其中的2000多节,并创建了100多个新表格。但即便如此,1992年仍有50%以上的纳税人需要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申报纳税。然而,专业人员也难以得出正确的结果。据调查,1991年对假设的家庭财务状况,50个税务代理得出50个答案,1992年48个税务代理得出48个不同的答案。美国虽是一个征税成本比较低的国家,征税成本仍然达到0.63%。1994年美国国内收入局共征税14000亿美元,而据《幸福》杂志报道,估算征纳双方的税法遵从成本约5930亿美元(包括直接的征税成本、纳税人直接纳税成本和聘请专业人员申报纳税的成本),但仍然制止不了每年数十亿美元的税收流失。有钱人可以雇佣专业人员来钻税法漏洞,产生更大的不公平。至今,联邦税法复杂化、低效率、欠公平、透明度差、不稳定和不可预见性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美国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1998年进行了税务机构的改革,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纳税人服务。为了进一步简化税制,2005年1月7日布什总统亲自任命,成立了“总统联邦税制改革咨询顾问小组”,起草新的联邦所得税法律。11月1日,顾问小组提交了《简便、公平和促进经济增长——修改美国税制的建议》的报告,提出了进一步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简化税制不仅是税种的减少,而且是税制内容的简单明了。例如,俄罗斯对中小企业实行单一税,收入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许多国家都在考虑(包括美国)效仿。荷兰将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合二为一,刺激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现在,许多国家放弃了对中小企业和中低收入个人的征税,加强了对大企业的管理,“抓大放小”实际是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和提高效率的重要体现。 理论上认为,经济稳定原则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税制都不应产生扭曲经济活动的结果,就是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如果说二战以后至20世纪80年代末是强调政府干预经济的阶段,那么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尽量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调控作用,减少税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税制改革的宗旨。 宏观税负呈现下降趋势 虽然各国在税制改革中不断降低税率,但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世界各国的总体税负仍然不断上升。2004年的统计显示,宏观税负开始出现转折。2004年7月1日,欧共体统计局等部门公布了题为“1995~2002税制结构”的报告,内容包括了25个成员国各项税收指标。该报告称,由于各国普遍实施税制改革,尤其是降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欧盟总体税负下降。25个成员国税收占GDP的平均比重,从2001年的41.5%降至2002年的40.4%。事实上,自从新世纪开始,这种转变已经开始显现。最新报道指出,OECD国家的税负经过近30年增长后于2000年达到巅峰,为37.2%,之后多数成员国税负呈下降趋势,2002~2003年平均降至36.3%。如果不含社会保障税,根据对2003年24个主要国家的统计,宏观税负约为24.6%。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认为,税收收入在一般正常时期有一个理论性的合理界限,一般是指税收占GDP的比重不超过25%。任何国家的税收如果超过这一比重,将会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同时,专家也认为税收存在绝对极限的说法不完全正确,世界各国应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确定宏观税负的水平。例如,南非的法定宏观税负在25%左右;美国认为,税收负担的极限是每个家庭收入的25%。 事实上,随着现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政府承担的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经历了增加和稳定的不同阶段,政府收入的需要也经历了扩张到稳定的不同阶段。政府对财政收入的需求不应该无限扩张,达到一定规模后就应该稳定并下降。因此,如无重大特殊事件发生,税收占GDP的平均比重达到一定程度后应该表现为逐渐下降的趋势。 增值税改革呈现扩张的趋势 增值税内在扩张机制的表现越来越明显。进入新世纪以来,已经有140多个国家实行了增值税。随着施行增值税的国家越来越多,增值税的类型五花八门,各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都在不断调整中。 欧盟老成员国实行标准的消费型增值税。日本和澳大利亚实行销售增值税,名义上是消费税或销售税,实质上是增值税。印度从今年4月1日开始实行有区别的联邦增值税和邦增值税。我国实行的是有选择的生产型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