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和杜绝腐败现象,有必要探索出有效遏止腐败的新方略,走反腐制度化之路,以达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目的。 一、内在自觉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是反腐败的坚强防线。其教育方式主要是通过公务员职业伦理规范教育来构筑反腐败的道德防线,促使社会公仆以自身的道德力量来唤醒其内心信念,保证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第一,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过程中,注意调查了解应试者的道德品质。第二,公务员被录用后,要常常培训和学习,注重思想道德教育。第三,实行严格的公务员晋升考试制度。在考试方式上,应将卷面分数与平时考核结合起来,且应更为重视平时考核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公务员的晋升除了能力考核之外,还要对公务员道德水平进行考核,比如,通过讨论会的形式或以举办探讨反腐败对策的研讨会的方式对公务员的拒腐防变的意识与能力进行考察。 二、外在约束完善法制是防治腐败的有力杠杆。当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准还不足以抵挡住腐败的侵袭时,我们就不能过分地依赖道德这种相对较软的约束形式来防治腐败。要在结合反腐实践的基础上,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法制约束,从根本上来预防和惩治腐败。第一,加强立法是基础。尽管我国针对腐败问题制定了若干相应的法律、法规,但从当前存在的腐败现象来看反腐立法仍需加强。为此应加强三个方面的立法:(1)加强廉政立法,(2)加强惩治立法,(3)加强市场经济立法。第二,严格执法是关键。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在严格执法上要突出注意:(1)要维护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司法独立是保证司法人员办案公正、严惩腐败分子的关键。(2)要严惩腐败行为。司法人员要依法办事,执法必严,对任何腐败分子都不能姑息纵容,而是要严惩重罚,充分发挥重惩腐败的威慑作用。(3)要严惩执法犯法的腐败分子。对执法犯法者要实行严格处罚。第三,健全监督是保障。法制能否有效的遵守和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是否有力。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工作和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工作,不失时机的颁布施行两个条例,就是在积累了丰富的反腐经验,初步形成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思路的前提下的正确决定。 三、源头上预防是遏制各种腐败的具体有效手段。早在1995年,我国就初步确立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制度,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据调查,有的财产登记、申报不实,有的在登记、申报中隐瞒不报。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家庭财产进行普查登记,包括存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登记后分家庭建立账目。且每年都要按规定进行申报。从法律制度上规定必须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若有申报不实和隐瞒不报者,法律应做相应的规定及处罚。从金融制度上来看,完善和落实金额实名制度非常必要。已查出的大案要案中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办案人员从涉案人员家中各个角落甚至亲友那里,搜查出各种有价证券和存折,有的署着假名,有的署着亲属姓名,显然,腐败分子钻了不署实名这个漏洞的空子,使他们得以分散腐败风险,将聚敛来的巨额财产保存在金融机构里隐藏起来。因而要健全和完善金融体系,严格实行金融实名制度。 四、制度、法制和思想道德教育互补效应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方略。腐败一般表现为权力主体运用职权牟取私利。一个浅显的道理是,贿随权集。只要你握有权柄,一些不法分子就会千方百计地“收买”你,权力越大,越容易成为“糖衣炮弹”进攻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越大,风险也就越大。江泽民同志曾深刻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如果“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牟取私利的手段,就会身败名裂”。腐败之所以产生,一方面,与权力主体的道德沦丧有关。若权力主体的道德崩溃,再好的法律制度都不会有约束力。另一方面,权力主体的腐败行为之所以会产生,也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有关。在党内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正是党内监督和反腐实践中的难点与薄弱环节。因而要真正有效地杜绝腐败现象,单纯地靠思想教育、道德自律或法律的制约都是难以奏效的,而必须德法并治,突出难点。法律制度条文必须结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实践这一大环境,根据实际情况标本兼治,治理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