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历史性的战略机遇再次降临,中华民族终于开始奋起,改革开放的中国逐步重新赢得世界尊重。然而,希望把握千载难逢的战略机遇,以求持续稳定发展的中国,经济社会处于重大转型期,要理智地化解各种错综的矛盾,执政党必须建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新秩序,而构建新秩序的基本途径是法治,建设法治中国是走向现代化强国的必由之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中国的法治之路只能是渐进式的,在这个过程中既需要借鉴世界各国先进法治文化成果,更需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本文仅就我国法治实践中的若干问题,试图从实证的角度作浅近的探讨分析。 一、法治正在成为中国内在的客观要求 一般认为,现代法治对中国一直是外部因素,中国不具备生成现代法治的内部条件,这被认为是中国法治滞后的主要原因。但这种状况已经并且仍在改变。1978年,邓小平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曾经说过:“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① 沿着邓小平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的思想脉络,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执政党和国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都包含有发展民主和法治建设的内容,直至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十六大提出“政治文明”建设,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包括“依法执政”的三大执政能力建设。这些思想、要求和目标显然是一贯的、连续的,同时又是根据历史条件的变化与时俱进的。需要特别指出,如果改革开放之初,法治建设更多是因为历史经验教训推动的结果,那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法治建设是基于变化了的现实基础。或者说法治于今日中国不再仅仅是一个政治意涵,而是正在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至少在观察到的一系列经济社会活动中都是如此。 改革开放首先引起经济领域的深刻变化,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是中国经济制度的革命性变革,并且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但是,以市场法治的完备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确立为衡量尺度,这个变革显然尚未完全实现。计划经济体制是行政主导型的制度安排,主要通过行政计划指令运作,是以对法治并无强烈要求。而法治对于市场经济却是一种内在要求,或者说选择了市场经济就是选择了法治。正是由于旧体制的惯性,现阶段中国经济周期所隐含的法治不健全的特殊背景因素,决定了宏观调控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治本还须从强化法治入手。法治虽然不能替代宏观调控的作用,但能为经济政策工具创造一个得以充分发挥作用的秩序环境。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要适应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②,则正是直指根源的治本之策。 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未来之门,带给中国的不仅仅是经济层面的变化,更深刻而深远的变化是社会形态的演化,即中国正在从一元化社会向多元化社会转变。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多元化导致了各种社会关系多元化,中国社会形态正在发生质的变化。所有制的多元化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使得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出现了数量级的差别,已经隐含有冲突的因素;人们的价值取向也多元化了,不同利益主体有不同的目标和诉求,为了在分配中争取更有利的方式和更多的份额,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不可避免。在开明和开放的政治环境中,人们的信仰多元化了,各种宗教都拥有相当数量的信众,即使在公共场合,许多人也并不隐瞒自己的观点;文化也是多姿多彩的,中外文化的交流,古今文化的碰撞,通过各种形式每天都在发生。一元化社会的社会关系相对简单,统一的意识形态成为规范和调整人们行为的共同基础,依赖领导人的人格魅力、个人意志进行治理,因而对法治并无紧迫的要求,也容易使得人治的传统得以延续,其中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多元化社会显然不可能再沿袭一元化社会的治理范式,统一的意识形态作为社会共同基础已不复存在,必须构筑一个新的共同基础,而这个基础不可能是别的,只能是法治。不论属于何种利益主体,不论价值取向如何,不论信仰如何,不论文化内涵如何,共同的行为准则是必须遵法守法,而只要大家都遵法守法,秩序就能够得以维系,可望为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创造必要条件。从另一角度,也印证了法治根源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因为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形成人们事实上的平等和独立,这构成法治的社会经济基础③。 二、建构法治文化基础养成公民意识 现代法治是在西方文化背景下生成的,因此总体上是与同一文化养育的人共洽的,或者说经济社会的内在要求与人的法治意识和行为容易趋于一致,较少发生冲突或背离。因为法治需以特定类型的文化为其文化基础(或“文化生态环境”),即需要以科学精神、政治道德、人权理念和公民意识等人类理性思想文化为基础④。但在东方文化背景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现代法治的这种内在要求,虽然已经或正在被理论界所研究、认识、阐述,并逐步转化成执政党的重大决策,但在社会层面并未形成多数的共识,甚至还未真正成为执政党各级组织及全体党员的共识,或者说由于文化和传统的差异,常常导致法治实践中这种客观的内在要求与主观的非法治意识和行为的冲突。由此可见,现代法治的内生条件正在中国萌生是一种进行时态,经济社会的客观需要已经产生,但人还未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法治意识和行为。中国近代以来的法治实践一再证明,如果没有构建和发展现代法治文化,民众没有受到足够的法治熏陶,没有形成群体法治意识,民众就不可能自觉参与法治实践,而没有民众的参与,是不可能建立法治秩序的,当然也不可能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