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和近年来大学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日益摆在了人们的面前。诚然,大学生就业难现象的形成是由许多因素造成的,有总量因素,如多年来劳动力供求总量的不平衡;也有结构因素,如一些大学生所学专业与社会需求不一致;也有企业方面的原因,一些高技术企业需要具有实际经验的人员;更有大学生本身存在的问题,如一些大学生本身素质不够高,所谓“有知识,没技能”,同时还存在大学生本身在市场竞争日见激烈过程中不能适时而变,不愿意接受低级职业岗位等原因。本文重点从制度方面研究影响大学生就业难的户籍制度因素。 一、从大学生就业的历史看大学生的就业难问题 户籍制度对我国大学生就业的影响虽然一直存在,但在指令性计划分配阶段,户口并不是构成大学生就业的一个问题。原因很简单,这一阶段大学生的招收和分配是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家实行“统包统配”的就业、福利、保障“三和一”体制,学校里有多少大学生,社会上就有多少个职位需要,所谓“一个萝卜一个坑”正是对这种状况的真实反映。 1985年后国家开始对大学生就业实施指导性计划分配和双向选择制度,允许供需见面,实行三公开三允许的做法(分配政策公开、学生情况公开、需求计划公开;允许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直接见面,允许用人单位查阅毕业生档案,允许用人单位不接受学校推荐的毕业生)。从而加快了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在一定范围(地区范围、行业范围)内实行了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取的“双向选择”制度。这种以大学生自主择业和市场导向的大学生就业制度的出现逐步改变了我国大学生就业的形势。1992年7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并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庄严地写入了宪法。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纲要”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制度的改革,除对师范学科和某些艰苦行业、边远地区的毕业生实行一定范围的定向就业外,大部分毕业生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劳务市场,采取自主择业的就业办法。与此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是:改革高等院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1]。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 明确非公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舆论上、理论上和政策上开始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1998年,是首批“并轨”改革(即自费上学自主择业)的高校毕业生走向社会,就业政策进一步放宽,供需市场的调节对于学生就业的作用日益明显。绝大多数毕业生实现了自主择业,少数定向生、少数民族生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就业,在毕业时仍不能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回生源地由当地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就业。随着大学生就业市场化的发展和大学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逐步产生了今天人们广为谈论的大学生就业难问题。 户籍制度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是市场经济深化的产物。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一部分外地大学生为了获得北京、上海等条件优越的大城市的户口指标而绞尽脑汁,并担心初次就业后去外地工作将来难以再回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工作,有的大学生因此而放弃了在外地或生源地就业的工作机会,从而增大了在少数大城市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潜在劳动力供给;或者由于担心去边疆省份就业而失去了回到内地大城市的机会而拒绝到边远落后地区工作;或者干脆拒绝到外地省份工作,在没有大城市户口指标的情况下干一些临时性的工作;大学生户口和工作地分离的情况也开始出现,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僵化,一些人远离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区去工作。由此而产生了户籍制度对大学生就业的深刻影响。 二、当代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户籍制度因素 应该说户籍制度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不成为问题,因为劳动力管理全部是由政府计划部门控制的。在完全市场化条件下也不存在什么问题,因为劳动力是自由流动的,户籍仅仅是进行人口统计的工具,并不具有其他政治、经济的功能。户籍制度对大学生就业发挥重要作用主要是在市场化过程中国家所有制和大集体所有制仍占有一定优势的时期。一方面,原有的计划调节职能已经消失,就业岗位与大学生就学人数之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不协调,另一方面完全的劳动力自由流动尚未实现。户籍制度所带来的利益犹如壁垒所带来的某些租金,使一部分人能够得到比其他人更多的利益,就像配额制度一样,由于一些物品不能普遍为所有人使用,从而使其具有与其他商品所不同的价值[2]。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户籍制度仅仅是统计人口的工具,没有更多的具体价值,只是在本国公民与外籍公民之间存在着身份和待遇差别。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即使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和政府的隔离措施,城乡户籍之间在身份和待遇方面事实上是存在着差别的,即城市户口比乡村户口具有更高的价值,户籍成为分割城乡劳动力的有利工具。市场化导向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并没有使这一功能完全丧失,只是使其内容部分地发生了变化。由于外来劳动力可以进入或留在城市内寻找工作,原有的户籍制度在城乡之间的分割功能已经减弱,因为垄断已经不是绝对的了。但户籍制度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着重要作用,诸如在考取公务员、购买经济适用房、子女上学,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就业并获得晋升等仍在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与所有制因素有关。可以认为,国家所有制所占的比重越高,户籍制度的作用就越大。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户籍制度的削弱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所有制在一些产业领域的逐步退出有直接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