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就是通过国家、各级政府、涉农企业、农户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消除一系列限制农民增收的制度障碍和影响因素,理顺各种关系,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系统的收入格局,而不是依赖于某个一时性的因素,从而保证农民收入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持续增长。 农民增收问题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涉及到收入的形成、实现、分配等方面,涵盖了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制度变迁等诸多内容,是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国内与国际、农业与非农业、经济与社会等密切相关的系统工程。所以,选取了一个系统视角,把农民收入构成及影响农民增收的各方面因素作为一个系统来进行研究,从而得出系统的政策措施。一方面可以发挥系统的整体突现性,使农民增收系统的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激发而产生整体效应,实现对单个要素功能的质的超越;另一方面,当农民增收系统中某一两个要素的作用消失或功能弱化,系统可发挥自我调节功能,以保证系统整体目标的实现,从而实现农民增收的长效性。 一、目标要素分析:农民增收长效机制构建的基础 功能性和目标性是系统的重要特征,自然系统的活动或行为具有一定的功能,但不一定具有目的,但人造系统或复合系统往往都是先有目的,然后再根据系统的目的来设定其功能。所以在农民增收系统中,目标的确定是首要的,它决定了农民增收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收入构成的比例、外部环境的设计、各类主体的行为等。其实在农民增收的总体目标之下可分为三个分目标,即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构建和实施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过程就是这三个分目标分步实施的过程。 (一)减轻农民负担是基本前提。 在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从国家到合作社、人民公社到农民呈现一种纵向包容的关系,农民并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农民负担一直蕴含在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的分配关系之中。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民开始有了各自的利益,在收入不断增加的同时也开始关注日益提高的各类负担。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伴随着我国财政体制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民负担问题迅速加剧,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引起广大农民群众的不满,导致农村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与声誉。据国风对5000家农户进行的“农民负担调查”资料显示,1997年农户人均负担195元,其中税收负担46元,占负担额的比重仅为24%,而税外各种负担为149元,所占比重为76%。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来说,农民负担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据对125个欠发达乡镇的调查显示,1997年农民人均农村社会总产值低于3000元组的农民人均负担115.2元,占农民人均农村社会总产值的比重为6.6%。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500元的农户人构负担117.9元,占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高达37.3%。[1] 沉重的农民负担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实际收入,因此,要增加农民收入必须从减轻农民负担开始。2001年全国开始推行税费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湖南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前的2000年农民人均税费负担为108.33元,占纯收入的4.9%;到2003年税费改革政策在全省推广,农民人均税费支出下降到81.68元,比2000年下降了24.6%,其占纯收入的比重也下降至3.2%;2004年农民人均税费支出降至59.02元,较2003年下降了27.8%。[2] 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仍必须以减轻农民负担为基本目标,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根据中央精神各地尽快取消农业税和特产税,特别要防止税外负担的增加。 (二)稳定农民收入是根本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增长情况时快时慢,不是十分稳定。(1)1978—1984年,农民收入呈现高速增长,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平均增长15.1%。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主要得益于农村收入分配制度和农业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即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产品价格的提高。据有关部门测算,1978-1985年在农民收入增加的264元中,由于生产增加带来的收入增加占59.6%,农副产品价格提高而增加的收入占25%,两者合计达到84.6%。(2)1985-1996年,农民收入增长幅度出现波动,扣除物价上涨因素,1985-1988年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增长率下降为5%,为中速增长;1989-1992年平均增长率为3%,1993年为3.2%,为低速增长;1994-1995年分别比上年增长5%和5.3%,为中速增长。这一时期农民收入增长减速主要是由于以粮、棉为主的种植业发展受阻,其收购价格大大低于市场价格,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幅度上涨,使种植业成本上升,种植业收入增长减缓甚至为负,同时我国实行分制后农民的税外负担不断增加,影响了农民对农业投入的积极性和能力,一些地区出现了农田抛荒的现象。起初,农民通过乡镇企业、个私企业和外出务工获取一定的工资收入,抵消了农民负担增加的部分,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乡镇企业不景气,城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挤占了农民工的一些岗位,使得农民农业外工资收入大大减少。(3)从1997年开始农民收入明显放慢,农业和非农业增收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滑坡,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放慢。1997年全国农村人均纯收入增长4.6%,比1996年增长9%下降了4.4个百分点。199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160元,实际增长速度又降为4.3%。[3] 由上可见,要稳定农民收入,首先要使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得以稳定。因此必须认真落实中央两个一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建立稳定增长的支农资金渠道”。同时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农资产品价格盲目上涨。 (三)增加农民收入是最终目标。 在农民增收系统中,增加农民收入是系统的最终目标,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就是要建立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的一个综合体系。从近两年农民增收的情况来看,成效是喜人的,但主要是靠“两减三补”的政策和农产品价格上涨等一时性因素实现的,不可能长久。以江苏扬州为例,[4] 2004年,由于国家、省市支农政策对农民增收的推动作用十分明显:仅农业税下调三个百分点、取消以资代劳和公平负担三项,就实现人均增收48元;实行粮食直补、水稻良种补贴和农机补贴,农民人均增收22元。这一增收因素并不能保证持续增收,2005年扬州全部取消补贴,人均减负增收也只有40多元,而且这一个增收因素以后不复存在。另外,我国目前的粮食价格已接近国际市场的粮价,受市场规律的影响,粮价出现一定的波动在所难免,依靠农产品提价来增加农民收入的空间非常有限。与此同时,农资价格上涨对农民增收带来的负面影响更为突出。2004年,农资价格普遍上涨20%—30%,仅化肥一项,亩平均一季就增加成本30—40元,农民人均生产成本要比2003年同期增加75元,并且还有进一步上涨的可能。所以,要使农民收入实现可持续增长,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继续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强对农民的组织和技能培训,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农业外和城市有序转移,拓宽农民增收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