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5日,吉林省人事厅宣布,该省向全国公开招聘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安信息化应用与管理总工程师等3名政府高级雇员的应聘报名工作正式开始。吉林省开创了我国政府雇员制之先河。随后,上海、安徽、四川、北京、浙江、湖南、山东、湖北、广东等省的部分地区,出于各种不同方面的考虑,纷纷效仿吉林省的做法,开始试行政府雇员制。迄今为止,政府雇员制在全国掀起了一场中国政府部门人事制度创新的热潮,倍受世人关注。 一、政府雇员和政府雇员制的涵义 截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正式颁布之前,我国推行的政府雇员制是指政府为了吸引高素质人才、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以契约合同形式来招聘和管理专门技术人才的公共人事管理制度。其推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政府部门人员终身制的弊端,用劳动合同的方式来灵活调整、规范政府与雇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从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并把高素质的人才吸收到政府部门来工作,为社会提供更好更优的服务。到目前为止,政府雇员制的推行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含事业单位)的专业性、辅助性以及工勤性的职位。2003年6月吉林省颁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政府雇员是指政府根据全局性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为政府工作的法律、金融、经贸、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他们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政府行政编制,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1] 另外,《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政府雇员是根据行政机关工作中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外语、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政府雇员服务于某一行政机关或政府某项工作,占雇用单位的人员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2] 据此,笔者认为,政府雇员是指政府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来完成政府某些特殊工作的具有专门技术,但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 政府雇员制作为一种新的用人制度,政府雇员作为一种新的人员身份,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政府雇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二是政府雇员一般是专门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服务于政府某项专门工作或政府某一工作部门;三是雇员由省政府直接雇佣,对省政府或某一政府工作的首长负责;四是政府雇员实行相对较高的年薪制,不受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限制;五是政府雇员具有有限任期,不是“铁饭碗”和终身制;六是实行雇用管理合同制,明确规定雇用期限、雇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解除雇佣关系后身份自然解除。 然而,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3] 这说明《公务员法》承认了“政府雇员制”,将其纳入到公务员制度的体制之内。 二、政府雇员制出台的原因 实行政府雇员制并非我国政府的发明创造。实际上,在国外政府人事管理活动中实行政府雇员制,已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并且其在政府管理活动中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为了全面实施“人才兴业”的战略,同时为适应入世后政府工作对某些人才的特殊需要,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和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吉林省政府决定建立并实行政府雇员制度,在全国率先打破已实行了几十年的由政府公务员主导政府全部工作的旧体制。具体而言,政府雇员制的出台,主要是基于如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利用高薪引进高层次的专业人才以满足目前政府某些特殊工作的需要。在中国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政府将面临越来越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提高政府管理能力、进行创新管理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尤为重要。而这一切又都需要高层次的政策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目前政府现有的专业人员队伍,由于知识和视野的限制,无法满足提高政策水平、进行创新管理的需要。对高层次人员的需要也不能在现有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框架内得到解决;另外,考虑到现行的国家公务员职级工资制,与企业给高层次人才的报酬比较而言,相对很低而失去吸引力,难以引进高端专业人才。因此,政府为了把高层次的人才吸引来为政府服务,有必要进行制度创新,用高薪吸引人才。如吉林省政府建立政府雇员制,主要基于这方面考虑。 二是为了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由于现行政府组织和公务员制度的刚性化过强,导致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占相当大比例的辅助性、工勤性人员实际上都是终身制,人浮于事、官僚主义严重、办事效率低下等,使政府行政管理成本过于沉重,财政危机频繁发生。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解决上述问题,政府考虑将政府现有这部分人员分离出去,以政府雇用合同的形式来管理。这样不仅激励了这类人员努力工作,而且可以大大地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如深圳推行政府雇员制正是出于此考虑。 三是弹性的人事管理机制可以避免人员沉淀与固化。在传统的政府人事管理制度中,缺乏明确的人员退出机制,普遍存在“铁饭碗”和终身制的现象,结果造成“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缺乏合理流动、机构臃肿、人浮于事。采用政府雇员制,政府用合同契约的方式明确规定雇员的服务期限,合同期满或任务完成,雇员走人;若确有需要,政府可以与雇员续签合同或另聘他人。这样以来,政府雇员制不仅可以保障人员定期更新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可以促进人员合理流动、避免人员沉淀、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目前许多地区推行政府雇员制的初衷是为了解决人员固化,以期达到人才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