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田赋是近代史学界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多有著述行世,但迄今尚未见到有关民国时期田赋征收的专论。田赋作为一种税源,它最终通过征收这个环节,将政府与农民联系起来,田赋征收工作能否正常进行,政府的田赋政策能否得到真正切实贯彻,征收目标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田赋征收体制和征收队伍的整体素质。本文以1927—1937年湖北田赋征收队伍为个案,对民国时期田赋征收人员的结构及其素质作一初步探讨,以期从一侧面揭示这一时期农民实际田赋负担加重以及农民与政府关系紧张的原因。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将田赋划归地方,田赋收入遂成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由此各省政府都十分重视田赋征收工作,相应地制定出田赋征收的规章制度。湖北田赋征收是以省财政厅长为全省田赋征收督征官,以县为征收单位,由各县政府具体办理田赋征收事宜。在县一级以县长或财政局长为督征官和经征官,下设征收总柜即田赋征收处,内设主任一人,征收生、催征吏若干名,总柜设于县政府。① 同时各县可视地方情形酌量设征收分柜于乡镇,内设分柜主任一人,征收生、催征吏若干名。各县粮柜征收人员由县长“遴选熟悉征务,素行端正之人充之”,并受县长监督指挥。② 因此,县长掌握着一县田赋征收大权。那么主管一县田赋征收大权的县长的自身行为,县长对下属征收人员的约束和管理如何,必然会对田赋征收工作及其效果产生重要的影响。 就县长自身在田赋征收中的表现而言,其行为是否清正廉洁,克己奉公,是田赋征收能否达到既定目标的关键。1927—1937年湖北田赋实征成数绝大部分年份都在五成以下。学者黄继贤在1937年指出,如果湖北每年剔除代征旧欠,则年度实收平均不足二成。③ 这固然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各县县长督征不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1936年9月湖北省政府在一份训令中就明确指出:“田赋为省县主要收入,近年各县积欠田赋正附税,多者竟达数十万元,少者也数万元,足见各县县长之因循泄沓,未能切实整顿,以致省县财政同感困难”,如“各县长果能身躬率物,雷厉风行,欠赋当可逐渐减少,税收也必随之起色”。④ 显然,各县县长“泄沓”的工作作风是田赋实征呈现短绌的一个重要原因。不仅如此,各县县长在征收过程中贪赃枉法,更进一步加重了田赋征收的困难。如黄冈县长朱峙三仅1934年上半年就在辖区内的新州毛凤、团凤、竹瓦、仓埠、上巴河、黄州东门等地重出粮票16张,贪为己有。⑤ 1934年春,在湖北财政厅实习的赵钜恩曾揭露了当时县长在田赋征收中贪污腐败、私行巧取的几种特别突出的现象:减报征收成数,以便与书差私分赋款;浮报粮柜职员人数,以便私自冒领薪资;无灾报灾,以便私征肥己;缓解赋款,以便放款取息或居奇营利,一旦遇有事变即转入私囊。⑥ 当时县长群体中贪污腐败现象是非常严重的。据笔者依据湖北省档案馆馆藏民国湖北省政府档案第三目(档号:LS1—3—2529至LS1—3—2942)不完全统计,仅1929—1935年全省就有69位县长被控,涉及县份有武昌、汉阳、鄂城、阳新、云梦、枝江、监利、兴山、咸丰、房县等45县。在这69人中直接涉及贪污的县长有38人,占涉案人数的55%,其它都或多或少与经济有关,贪污成风可见一斑。当时就有人批评说:“中央政府所高倡之廉洁政治,各地方政府则视作空谈”,“固然洁身自好,奉公守法之人,未当没有,但实为凤毛麟角。”⑦ 个中原因,除了田赋征收中的直接物质利益诱惑外,还与这一时期国民党在县财政收支方面的实行“多者自得,少者自赔”的具有“承包”色彩的县长负责制不无关系。同时各省政府自掌县长任免更调大权,任意罢免,随意辟用,使得县长任期短、调动繁,如30年代初湖北省85%以上的县长任期平均不足8个月。⑧ 因此,这些县长在职期间无日不在打算卸任后的生活出路,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就只能是装潢门面。 由于县长自身不能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必然对下属缺乏管束,导致上行下效,各级田赋征收人员巧取豪夺、中饱私囊也就成为必然。这一时期,湖北各县普遍存在着县长对下属征收人员管理松弛、疏于约束甚至上下勾结沆瀣一气的现象。例如,安陆粮柜于1932年5月明令布告,“每户应纳正附捐之外,浮收洋二角以上者一经举报,即行按照刑律治罪”。这就是说只要浮收不超过二角即为合法。1933年2月,此事被举报,而县长吕学楷却为下属辩解,说是“笔误”。当年民政厅厅长孟广澎指出:“晓谕民众之文告何等慎重,岂可儿戏出之,即使无浮收之故意,而该府办事精神散漫可见一斑。”⑨ 再如,京山县多宝湾钱粮分柜辖该县南部第四、五、六区,其征收主任原为“本籍熟手”。1933年初,新县长李善鋆到任后,即改委其亲信董凌云接任征收之职。董到职后,其粮差“成群结队前往乡村叫嚣隳突,吓走其成年男子,将留家之妇孺拘往附近街市,暗中串通当地无赖分子出任调解,招待而外,罚款则每人三五元至十余元不等,纵使典当赊借,亦必缴清罚款,始得恢复自由,至其钱粮之究竟完否,则不复过问也”。对此李县长听之任之。当李县长被控,“请假赴省”之际,董凌云却将所征省县两地赋税共计2388.67元全部卷走,而李县长在给省财政厅汇报中,说董只卷走省县两款共1525元1角2分6厘,有意掩盖事实。⑩ 当时财政厅长贾士毅批示:“该县长用人不当,咎实难辞,即令负责照数赔缴。”(11) 可惜的是,笔者没有查到这件案子的最终结果,我猜想很可能是不了了之。 由上可见,构成本期湖北各县田赋征收队伍的第一个层次,是掌管一县田赋征收大权的县长。而负有田赋征收领导和管理之责的县长,既不能清正廉洁,又滥用私亲,包庇下属,其结果必然会使田赋征收工作混乱无序,弊端丛生。 在考察了县长在一县田赋征收中的权力及其行为后,我们将视角移向各县乡村基层田赋征收人员即县长以下的乡村田赋征收人员。因为这个群体直接面对广大农户,其构成状况及人员素质直接影响到田赋征收工作的成败。这一时期,湖北各县乡村基层田赋征收队伍主要由四类人员组成,他们构成湖北各县田赋征收队伍中的第二个层次。 第一,以贿赂求得委任而组成的领有薪资的粮柜征收人员。根据《湖北省征收田赋暂行章程实施细则》的规定,县粮柜征收人员由征收主任、征收生、催征吏组成,其薪资由县长“于额定征收经费内分别支给”;各县粮柜除总柜主任、分柜主任名额为一人外,其它征收人员都由县长视情形“酌定”。(12) 这就为县长任用私亲、收受贿赂提供了便利,也导致粮柜征收人员的名额毫无限制。“大县粮柜十余处,小县亦有数处,每柜容纳人员多寡,向无定额,县府往往随便额外委派,而司柜主任又多滥用私人,以致一柜征收员有数十名者。”这些人获得委任,“皆须预纳贿赂”,或“托士绅保荐”,其贿额“视地域肥瘠定酬资多寡”。(13) 如江陵县设有七个分柜,县长视之为“私人敛财,或应酬权绅之礼物。每一县长到任,必有县内外之权绅,各为一二柜征收主任,县长亦必安置一二人。而此辈征收主任之产生,全由贿成,迨取得职务后,即公开贿卖下属职位。其属下之征收生,每名至少在五十元以上,此等贿来之征收人员,一经接事,先事捞本,继事牟利,如是浮收揭皮,索诈舞弊之事,恣意所为,县府坐视不能过问。”(14) 同时,由于各粮柜的额定经征费用不足,征收人员编制过剩,薪金不敷支出,也导致经征人员贪污浮收。当时江陵县长算了这样一笔帐:江陵田赋征收经费,每月平均定额为608元,以七柜支配,平均每柜不足87元,其中征收主任每月支薪24元,余者不过62元,而江陵各柜征收生常年在20人以上,再加灯油纸张笔墨等开支,每名征收生的薪资就可想而知,“赖此自活而养家,欲其不浮收勒索,势非饿死不可!”又江陵的造券费全年额定为720元,实际需1300元,再加之雇人缮写、运送,还有征收款的解送等耗费,“政府一概不管,欲其不浮收索诈,势非倾家荡产不可!”“有此两层巨大亏累,再盖以其贿卖职务之所费,纵使止于求本,而其浮收于民者,已属可观。何况此辈胥役皆为营利而来耶,陈鱼鼠于獾猊之前,欲其不噬,宁复可望?”(15) 这种推论也许讲对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低薪不能养廉。然而面对征收中的直接物质利益诱惑,以国民党政治的腐败和体制的弊端,恐怕再高的薪俸也是无济于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