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09(2006)05—0016—04 东北易帜后到九一八事变前,张学良东北地方政权与蒋介石南京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独具特色的一个方面。东北易帜仅从原则上确立了南京国民政府与东北的关系,至于东北地区未来在全国政治格局中的地位及其中央化的过程,则要取决于张学良集团和蒋介石集团关系的进一步演变。对蒋介石和南京政府来说,当然不满足于形式上的统一,而是要逐步把东北真正纳入其统治之下;从张学良和东北集团方面看,则是要在南京国民政府统一之名下,尽可能保持东北的地方独立性。二者根本目的的歧异,决定了双方在关乎东北前途命运的政权问题上,既有合作、妥协,又有分歧、对抗。本文试对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蒋介石南京政府对东北地方政权的渗透和妥协 在东北易帜时,蒋介石南京政府曾向张学良东北集团允诺:(1)南京拟在东北所设的政治委员会,应指派学良为主任委员。(2)国民革命军队伍不进入东北。(3)南京不干涉东北军政。(4)南京不在东北设宣传单位的分支机构。(5 )热河省划进东北,成为东北四省[1](P52)。但东北易帜后,蒋介石南京政府并没有忠实地履行上述对东北内政不予干涉的承诺,而是推行“统一”政策,对东北地方政权多方渗透和控制,同时,囿于当时的国内局势,又只能是适可而止。 首先,对东北地方政权的机构方面。1929年1月7日正式成立的东北政务委员会,是易帜谈判时双方妥协的产物,它代表南京国民政府全权领导易帜后的东北四省,是易帜后东北的最高行政指导及监督机关,也是东北最高决策中心。由委员15人组成,内设总务、机要、政务、财务、蒙旗五处。其暂行条例规定,该会对中央未经明确规定的事项,在不抵触有关法令范围内,有因地因时制宜的权力,如遇紧急事变,得依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决定,做成紧急处分办法[2]。可见,它每存在一天,就都意味着南京对东北的统治权是名义上的。 为此,1930年2月,南京政府标榜“军民分治”,决定撤销东北政务委员会,“所有省政府职权,完全归中央管辖”[2], 只是由于东北当局的坚决抵制才未能实现。但是,南京随后将其内辖的东北交通委员会划出,改隶国民政府,以分割和缩小其权力。1931年初,南京政府又修改了东北交通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东北路务办法:“东北各路联运帐目,铁道部随时可以调阅,东北各路联运会议由铁道部召集”[2],插手东北交通管理。 对于东北集团以“保障民权”为名,在易帜前夕设立的最高法院东北分院,由于东北集团自行规定该院具有终审权[3],使蒋介石南京政府深感这是东北“越俎代庖,分割中央司法权”[2],1929年1月22日电令取消,谓:“国家已经统一,各省政府均须一致。中央已经设置最高法院,处理全国民刑讼案,东北何得独外,东北设置最高法院东北分院之举,有碍统一,应立即取消,以符法制,将来东省民刑上诉案件,即为中央最高法院办理”[2]。随后,又电令张学良:“查法院组织法,本无最高分法院之设”,应即取消。否则不予承认[2]。因东北的坚持而未果。其后又对东北分院加以限制,即:自1929年3月1日以后不准再理民刑新案,否则,概作无效,至3月1日以前所受理各案也要赶期结束,嗣后各案即为最高法院办理[2]。 其次,对东北地方政权的体制方面。东北易帜后,南京政府不断要求东北在政权体制方面要与关内一致。在机构体制方面,实行省、县两级制。在官吏体制方面,对官吏的任免、考核、奖惩、官阶以及名称等,均做严格要求。如1931年3月, 南京政府颁布政令,规定:“(一)省政府以及大小各行政机关文官制官规,均须遵院部所定之章则办理。(二)各行政机关,对于所属人员,应实行功过之考核,以定奖惩。(三)省政部,应速筹办行政人员训练所,并将办理情形,尅日具报。(四)省厅对于公务人员叙奉,务须依照新旧奉给条例,不得超过定级数,考核法规定实行以前,每人进级只一次为限,不准冒滥”[2]。 再次,对东北地方政权的人事权方面。东北易帜前,蒋介石南京政府允诺不干涉东北的用人行政。易帜后,基本上是如此,发布的对东北政务委员会及各省政府的人事任命令不过是形式,但也不是一点变化没有。如在东北政务委员会15名委员中,加入了南京方面的何成浚、方本仁,就是最好的例证。何成浚系老同盟会会员,1925年起即跟随蒋介石左右,时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国民政府参军长。方本仁曾任国民革命军第11军军长等职,1926年起深得蒋介石的信任,以其个人代表身份先后到北京、山西、沈阳、接洽主要政务。这一变化至少说明,在东北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已非清一色东北集团的人了。 当然,蒋介石集团在中央统治权面临严重挑战的岁月里,对东北地方政权的渗透、控制也只能是逐步的,甚至是试探性的,张学良东北集团强有力的抵制,使南京不得不迁就妥协,东北政务委员会和最高法院东北分院的保留即是明证。1930年2月19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决议,同意东北的请求,保留最高法院东北分院。10月,南京和东北商定待大局完全稳定,各省实行军民分治后撤销政务委员会,1931年初,南京又决定“时局尚未完全底定,加以北方善后诸多繁重,东北政委会决计保留,俟时局大定,军民分治后再行撤销”[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