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到抗战时期(包括国民政府迁往重庆),在国库制度建设上做了许多工作,并且几经变化,逐步建立起具有现代意义的国库制度。 国库制度是指国家财政收支的保管、出纳和管理制度,具体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保管、出纳,这是国库制度的主要方面。本文也主要以此为线索对国库制度的演变作一梳理和分析;二是对缴库之款的管理。一般来说,国库事务处理权交由中央银行专司,国库主管权则由财政部专司,这已成为现代国家的惯例。 国库制度通常有委托金库制和银行存款制之分。委托金库制即委托银行经理国库的制度。即政府不单独设立机构,而是委托银行办理国库的相关业务,如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保管和支拨。银行应设专库保管,不得与银行本身资金混淆。银行存款制是指国家预算资金的收支均以存款方式存放于银行,银行对国家资金视同一般存款,可自由运用。国库需要时则签发支票向银行支提①。这两种制度各有优点,而存款制相对更好。 一、中央银行成立之前统一国库的努力 1912年初,大清银行改组成中国银行,并被赋予代理国库之权,随后又委托交通银行代理国库。然而当时中央与地方的财政矛盾很大,随意截留财政收入或挪用等现象时有发生,财政体制混乱,而且占国库收入大宗的关盐税担保外债部分的保管权利归外商银行,国库无法实现统一。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甫告成立,因尚未建立中央银行, 国库事务仍由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两行代理,许多人即刻认识到这势必会影响整个国家财政的统一。时任财政部长的宋子文就指出:“我国因无国家银行之故,故省金库,或由省银行代理,或由私立银行代理,甚且有多数银号分而经理之者,破碎分裂。不但国家税收无明确之统计,且流弊百出,利息汇费等,无形之中,国库损失不少,大足妨碍财政之统一。”② 他认为要统一国库必须先建立中央银行。1927年7月28日公布了《国民政府财政部会计则例》,其中明确规定:金库应将每日收支款项及库存数目编制收支日计表、库存表、日计细数表各三份,逐日分送本部国库司及会计司,并以一份转送监察院。另外详细制定出了各机关缴解款项的办法。缴款机关、金库、国库司和会计司等部门之间有严格的手续,以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③。 1928年6月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经济会议,其中就产生一个提议案, 即《金库条例草案》。该草案共有12条,其要点有:1、金库分为总金库、 分金库和支金库。总金库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分金库和支金库设于各省及各地方;2、总金库、分金库和支金库由财政部长委托国家银行办理;3、国家银行应将金库款额与营业资本分别储之,但经财政部长核准得以金库款项之一部分移作存款④。该草案的条款已经表明国民政府有意开始建立统一的国库制度,明确规定要实行委托代理国库制度。库款与行款必须分开,只有经过财政部批准银行才能动用它作为存款。 同年7 月在南京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上财政部又提出《统一财政案》:“如现金之收解,属于金库,支付之命令,属于中央,此为会计法上不易之原则。盖收支不统一,其现金不能集中,财政上既无可运用,金融上、经济上亦无调剂能力。往昔只顾筹款,朝收夕支,支无财政可言,其弊皆源于此。且解款有限项,比较有定额,支付有预算,发款有程序。若非统一于金库,彼既先后失宜,我之缓急,已无可恃。”“中央税收一律迳解本部金库,支出一律由本部支付,命令饬金库照发。”⑤ 实际上又再次重申要统一国库,并且强调国库的保管与支拨权必须分离。 国库制度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即国家财政收支的主管权,当时明确规定由财政部具体负责。1927年11月颁行的《国民政府修正财政部组织法》中就规定财政部的基本任务为:“管理全国库藏、税收、公债、钱币、会计、政府专卖金银暨一切财政收支事项,并监督所辖各机关及公共团体之财政。”⑥ 另外,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成立之初,即设立了国库司,内设三个科,分掌国库之出纳及国库出纳计算书之编制、政府各种基金储蓄保管及其他一切出纳事项。⑦ 在中央银行成立之前,尽管国库主管权集中于财政部,但由于缺乏统一国库的必要条件,国库仍无法实现统一。不过,这一阶段为统一国库所做的努力,为后来国库制度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二、委托中央银行代理国库制的建立 1928年10月5日和25日,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中央银行条例》20 条和《中央银行章程》45条,均明确规定中央银行享有经理国库之特权⑧。1928年11月, 中央银行正式成立。随之建立起委托代理国库制,即财政部主管,由中央银行代理国库。依据第一次全国经济会议提出的《金库条例草案》,中央银行被赋予独掌代理行使国库之特权,并于中央银行所在地建立国库总库,其分支行所在地设立分金库。这意味着在名义上已经实现了国库的统一。1929年原则上取得关税自主权以后,中央银行又获得了关、盐两税的保管权。中央银行成立之初即在业务局内设立国库科。 1933年国民政府公布施行了《中央机关经管收支款项由国库统一处理办法》29条。其中关于国库收款规定如下:1、 为中央各部会直接收入款及所属非营业机关收入款,与营业机关盈余款,或摊解非营业之经费款,均解交中央银行代理之国库核收;2、前条所举中央各部会直接收款,由各部会解交国库, 其所属机关解库款由各该机关缴由各该主管部会代解;3、其他各项国营事业如铁路、电政、 航空等机关,会计独立,所有收入,各自在其经理之金库,自行保管。另外,关于国库支付也有如下规定:1、中央各部会及其所属机关经费由国库统筹核发;2、中央各部会经费由各部会请领,其所属机关经费,由各该主管部会转请迳发,或转请代领转发,或代请总领分发,统由各部会与财政部商定之;3、 各机关每月向国库领取经费一次,各机关领到之后,即可照预算规定,决定支付并实行支付,由各机关自行负责审核,财政部之发放款项又分直放、坐支、拨付三种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