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往今来,借贷关系始终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① 在传统民间借贷中,高利贷因其残酷剥削而颇遭社会谴责。汉代以降,历代王朝都曾限制高利贷利率。据考证,金代至清代大体限定月利率不得超过3分。② 但在推行过程中,国家法令总是遇到民间惯行的顽强抵抗,“封建政权法定利息率的约束力有限,并不能令行禁止”,③ 民间通行的借贷利率一般都在3分以上。民国建立以后,情况并无变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始终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分(即20%),但结果与期望值依然相距较远。以华北农村而言,1934年的统计显示,普通私人借款年利率平均为3.6分,借粮年利率为6分。④ 1940年代,因通货膨胀严重, 借贷利率明显增加。1942、1944年,河南普通私人借款年利率为4.56、12.96分; 借粮年利率为11、28.8分。1947年,华北农村普通私人借款年利率为15.63分,借粮年利率为14.3分。⑤ 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据地、解放区乡村,中共政权推行革命的土地政策,或废债或减息,使得原来盛行的传统借贷尤其是高利贷受到空前的冲击、削弱乃至消失殆尽。也正因为此,以往学界有一种认识:中共的革命性政策对传统借贷从未妥协、调和,而是所向披靡,由此跳出和避免了历代王朝所遇到的困境,解决了长期困扰农民的借贷难题。⑥ 我则以为,革命政策与民间传统的关系远非人们想像的那样简单。在激烈革命的同时,社会经济仍须前行,而社会经济的运转不可能完全抛弃传统方式的影响。也就是说,尽管革命政策的威力巨大,但事实上仍受到民间传统力量的制约。正是这一制约力带来的问题,引发中共对传统机制的思考,进而根据现实的社会经济需求,对革命政策做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也就是说,二者的关系一直是一个相互矛盾、调和、反复的艰难过程。本文以1937—1949年的华北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为中心,⑦ 从中共民间借贷政策的具体演变过程,对这一复杂关系试做探讨。 一 新债旧债,一律减息 中共民间借贷政策的演变,与整个革命进程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自己的发展特点。综合考察,1937—1949年华北抗日根据地、解放区的借贷政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自1937年全面抗战开始到1941年底为第一阶段,借贷政策的主题是不论新债旧欠一律减息。 抗战爆发后,出于巩固和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实现社会变革双重目标的需要,中共将产生于十年内战时期激进的土地革命政策,转变为比较温和的减租减息政策。这一政策转变始于1937年8月中共中央正式公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此后,中共多次颁布涉及减租减息的文件,据中央档案馆编辑的《中共中央文件集》统计,截至1941年底共有13件。⑧ 从这些文件所传达的信息来看,直到此时中央似尚未制定一个完整系统的土地政策方案,在减息方面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借贷利率标准。不过1941年中共中央北方分局书记彭真在一次报告中针对晋察冀边区的减息提出:“以今天根据地(乡村)经济情况来说,仍以中央规定的年利一分半为适宜。”⑨ 由此看来,中央对借贷利率有1.5分的规定。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1941年2月边区县长联席会议上也指出,“减息应以一分到一分半为原则”。⑩ 林是中央所在地的高级干部,对中央的经济政策应该非常熟悉,以1—1.5分为原则也许是对中央决定的变通。但上述十几个涉及减息的中央文件均未对利率标准有明确规定,至少表明中央基本上处于一种指导地位。 尽管陕甘宁边区是中共中央所在地,但就减租减息措施的制定和实践而言,华北根据地早于陕甘宁边区。陕甘宁边区在1937—1941年为口头宣传阶段,唯有绥德分区1940年7月公布过《减租减息暂行条例草案》,(11) 但该草案并未实行,边区政府指示绥德分区“暂不颁布减息条例”。(12) 而华北根据地的晋察冀边区早在1938年初就有了明确的条例。 晋察冀边区是中共创建的第一个敌后抗日根据地。1938年2 月颁布《减租减息单行条例》,不论新债旧债,年利率一律不准超过1分。1940年2月颁布修正条例,在前此基础上又有补充,即年利不及1分者依其约定。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原来利率不到1分的债务增至1分。(13) 在晋冀鲁豫边区,利率限定经历了从1.5分到1 分再回到1.5分的演变。最先是晋冀豫区1938年9月规定分半减息。中间数次到晋察冀学习经验,1940年10月冀南、太行、太岳区行政联合办事处颁布《减租减息条例》,年利不得超过1分,不超过者依其约定,与晋察冀条例如出一辙。1941年4月中共中央北方局《对晋冀鲁豫边区目前建设的主张》又规定,以减至1.5分为标准。(14) 晋绥边区,利率限定经过了从1分到1.5分的演变。抗战爆发后,战地动委会和牺盟会规定1分以下行息。1940年10月晋西北抗日政权颁布减租减息条例, 与晋察冀边区的修正条例大体一致,也是1分。1941年4月重新颁布减租减息条例,增至1.5分,规定无论年利月利均不得超过1.5分,不及者依其约定。(15) 在山东根据地,利率限定一直为1.5分。1940年11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颁布减租减息条例, 规定年利不得超过1.5分。(16) 综合各个根据地的利率限定,大体都在1—1.5分之间。这就意味着,不管何人放贷,只要超过1—1.5分,即与高利贷没什么区别,不会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甚至有的领导人认为这一利率仍嫌过高,晋察冀边委会主任宋劭文就指出:“资本主义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年利四厘,借款是年利六厘。而我们还是一分行息。”(17) 与此同时,中共始终主张禁止高利贷。以晋察冀为例,1938年规定:“出门利(现扣利)、剥皮利、臭虫利、印子钱等高利贷,一律禁止。”1940年又加上一条,“高利贷者应受刑事处分”。(18) 其后的有关规定也都与此类似。由此可见,所谓禁止高利贷主要是指禁止现扣利、利滚利等高利贷恶俗。法令虽未明确高利贷利率,但如上所述,这一阶段实际上超过1—1.5分就被视为高利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