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K29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06)02—0060—10 遣返敌性国侨俘,是战后初期国民政府政治、外交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不仅包括对前主要轴心国家日本、德国公民的遣返,也涉及与之有连带关系的奥地利、朝鲜(韩国)、台湾人的遣返。此举既对中国的对外关系有着重大意义,又对迁出地的社会、文化、经济发展产生过相当影响。本文主要依托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以梳理国民政府遣返韩人政策的演变为先导,继而研究分析了该政策在上海地区的实践情况及特点。① 本文所称的“韩人”主要分为两部分,其一是指曾在日军侵华部队中服役、战后被中国当局拘禁的韩籍官兵,其二是在华韩侨。 一 1910年日本帝国主义完全吞并了韩国,此后大批不愿做奴隶的韩国志士来到中国,为复国开展了长期的斗争。对韩国独立运动及韩国临时政府,以蒋介石为首的中国国民政府历来持同情、扶植和指导的态度,这一点在抗日战争期间表现得尤为明显。② 在1943年11月的开罗会议上,蒋介石力主韩国应在战后获得独立,随即被美英接受而写入宣言。战后,在处理韩人遣返的事务中,国民政府仍力图沿循着原有的轨道前行,以谋求建立中韩未来的友好睦邻关系。 1945年8月抗战胜利伊始,中国“各地韩侨及由日军中自行脱离之韩籍士兵等,恰如无鞍之驽马,一时无人控制,情况颇为混乱”。③ 身处重庆的韩国临时政府主席、独立党党魁金九,随即就未来在华韩人的集中和遣返问题,多次向国民政府提出交涉。8月24日,金九向蒋介石递交了一份七点备忘录, 请求中国政府:优待敌军中之韩籍士兵,发给武器,移交光复军编为政府之基干队伍;通令各收复区军政长官对于中国沦陷区各地之韩侨分别良莠,妥为保护;优待侨居重庆之韩胞老幼,尽先拨给船只,俾一次全部回国;等等。④ 9月6日他又致函蒋介石, 提出了内容相近的七点要求,即:不拘形式名义,将在渝敝同人等飞运回国,如有不便,可否先以飞机运送上海,再由沪船入国(独立党人员优先入国);在华韩侨总计400万人,良莠不齐,至有甘作虎伥为非作歹之类,饬令各收复区军政长官严惩首魁,宽恕协从,以视怀柔,对于散处东北各省之韩人民异色分子,应设置特别机构,互相合作防患未然;敌军中之韩籍官兵于缴械后交韩国光复军,编训为建国时期之基干部队;居住渝市之韩国侨民数百人,请惠饬交通当局迅速拨轮一次运送回国;等等。③ 此前在9月3日,金九为了阐述临时政府近期的内外政策,发表了《告国内同胞书》,亦宣称:侨胞之安全及归国事宜及关于国内外居住之同胞救济事宜,自应急速办理;与盟军协商进行将敌军中曾被迫出战之韩籍军人收编为国军。⑥ 对韩方的上述要求,蒋介石基本应允,并宣称:中国已向日发表“以德抱怨”声明,对敌性的日军日侨尚且不咎既往,对“兄弟之邦”的韩人届时一定会采取格外宽大和优遇的政策。⑦ 具体来说,即助日之韩奸照战犯处置;凡志愿返国及罪轻之韩侨,得遣送回国,愿留华者善良分子加以保护;韩籍士兵与日军分别后移交韩国光复军加以训练。⑧ 此后,蒋介石还专门委派邵毓麟为“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驻韩联络员”,并责成国民党中央秘书长吴铁城与韩国临时政府频繁接洽,力图助其迅速返国,力争成为未来韩国的合法政府。但由于后来美国驻韩军政府坚持不承认韩国国土以外的任何政治团体,11月间金九等临时政府人员被迫以个人身份,从重庆经上海坐机返韩。临行前,蒋介石设宴予以热烈欢送,并特别赠送1亿元法币和20万美元作为归国后的活动经费。12月5日蒋介石又代电吴铁城, 概括性地阐述了这一时期处理韩国事务的大政方针。内开: 窃查我国对韩政策,亟待配合现势,加紧推进。在目前美苏两军分占朝鲜南北现状下,国际上我方除应与美方密切合作外,对于驻韩美苏军事当局,自应同等联系,俾我在外交上可保持超越立场,作为美苏桥梁,乃至运用两者关系。一方逐渐培养亲华分子,团结韩方各派,对韩国方面,除尽量援助韩国临时政府分子外,须确实掌握现在我东北、华中、台湾之三百万韩侨,以为今后对韩之外交资本。故对韩政策,必须在内政外交统一运用下,始克逐步推进……⑨ 此外,应邵毓麟之建议,蒋介石还曾一度有意在行政院下面专门设立一个“全国韩侨事务局”,统一负责在华敌性韩侨财产处理、扩大韩国光复军、救济遣送韩侨的工作。但最后未果。 战争胜利之初,诸事繁多,国民政府又多把注意力集中到总数达200 多万人的日俘和日侨身上,所以对5、6万名在华韩人,⑩ 迟迟未在操作层面上推出明文的处理规定。直至10月17日,蒋介石才致电陆军总司令何应钦,提出原则两项,即(一)韩籍士兵一并与日俘集中管理,将来送日俘回国时,同时送其回国。(二)各地韩侨由省市集中管理,将来船送日侨时一并送其回韩。(11) 何应钦随即将其通令各战区军政当局遵照实行。针对将韩人集中管理,尤其是与日人一同集中管理,韩国临时政府方面随即表示“至深诧异”,理由是韩人并非敌侨,当前又“均能各守本份”,此举显然有违国府优待韩人的承诺。金九等人遂“电请蒋主席对于集中办法酌予修改”(12)。有鉴于此,再加上各地因日韩一并集中管理,引起两国人员纠纷冲突不断,陆军总部于12月16日分电各地军政机关,发表了重订的三项办法,即(一)日俘中之韩籍士兵应与日俘分开集中管理,并照日俘待遇补给。(二)各地韩侨由各省市政府与日侨分开集中管理,可照日侨待遇发给主副食,并与当地韩侨宣抚团商洽办理。(三)日俘侨返国时韩籍士兵及侨仍留原地,其遣送回韩办法另行规定。(13) 12月21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又发出通令,承认最初对韩人的两项处理办法“与目前情形未尽妥适”,从而提出了更详尽的修正办法,即《韩籍士兵及侨民处理办法》,规定:(一)日俘及韩籍士兵分别集中管理,以各战区(方面军)为单位,视人数多寡于战俘管理处下酌设韩国官兵管理所收容之,并准光复军派员加以组训。(二)韩光复军于日本投降后在各地所收编之韩人仍由各战区(方面军)酌情集中统一管理,亦准光复军派员参加组训。(三)各地光复军之支区分队,经本会核准者仍维持原状,嗣后韩光复军未奉批准坚持活动者着予禁止。(四)韩侨仍由各省市与日侨分别集中管理,并与韩国临时政府派往各地之韩侨宣抚团商洽办理。(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