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K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2456(2005)06—0116—14 我国的统计事业发源极早,《禹贡》即可谓最早之土地统计[1](p146)。只是这些所谓统计都十分简陋、零散,不成系统。迄至晚清,随着中国逐步被纳入近代化潮流之中,科学、系统的统计工作始渐受重视。1859年,上海海关开始编制海关关册,此乃近代新式统计之肇端[2](p331)。1906年,清政府在宪政编查馆下设立统计局,专事办理全国统计事宜,堪称政府专门统计机构之嚆矢[3](p48—49)。民国时期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统计事业得到新的发展,各级政府不仅展开大量的、经常性的统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统计资料,而且在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上取得实质性进展,逐步建构起一个比较完整的统计体制。回顾中国近代史的研究状况可知,部分领域的统计资料(如人口统计、经济统计等)早就受到比较充分的关注,但总体而言,关于民国时期统计工作与统计资料的系统研究,则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①。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民国时期计政制度的演变、政府统计工作的大致状况以及一些重要的统计活动与统计资料予以初步的梳理和分析,并就这些统计资料在民国史乃至整个近代史研究中的作用和意义作一些粗浅的探讨,至于非官方的社会机构的统计和私家统计工作则俟另文论之。 一、官方统计机构的演变 1912年至1949年的38年中,民国政府统计工作可以分成三个阶段:1912年—1927年为第一阶段。这一阶段,北京政府在清末统计建制的基础上对统计机构的规模略作扩张,统计工作主要由政府各部门自行其是,缺乏整体的、综合的筹划和安排。1927年—1931年为第二阶段。因“训政时期”工作的需要,南京国民政府很重视调查统计的作用,统计机构纷纷成立,统计工作大量开展,但没有统计中心机关,统计事务仍然难以得到协调和统筹。1931年—1949年为第三阶段。这一阶段以国民政府主计处的成立为起点,此后全国统计工作在法规建设、机构与人员设置、方法统一诸方面取得长足的进展,逐渐步入轨道。 民国伊始,北京政府承袭清末旧制,中央各机关都设有规模不大的统计机构。外交、内务、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农林、工商、交通等九部置有统计专科;财政部无统计专科,但亦有兼办统计事务的科室。1913年,教育部裁并统计科,由文书科兼办统计工作;农林、工商两部合并为农商部,仍专设统计科;蒙藏院设统计科,大理院安排记录科兼办统计。1914年,总统府政事堂下设主计局,置局长1人,参事4人,佥事6人,主事及办事员若干人,主要办理财政方面的工作,兼及统计事项;交通部撤销统计科,另置交通统计委员会;审计院币制局和全国水利委员会亦各设职掌统计之机构。1916年,总统府政事堂撤销,国务院恢复,院内设统计局,负责掌理各部院统计的统一编制;不专属于各部院的统计事项;汇编统计报告;代表政府召集有关统计的会议,具有全国统计中心机关的地位与责任。此后,教育、交通等部的统计科得到恢复,外交部的统计事务归并到条约司第四种办理,而全国烟酒事务署和航空署也先后设置统计组织。[3](p49—50) 地方政府层面,自1913年起,各省省公署及所属厅处,多根据地方实际设有统计局或统计处、科、股等规模相异的统计机构,情形很不一致,如江苏、山西等省公署置统计处,云南设统计局,湖北初设统计处,后改设统计股并直隶于政务厅等等。省以下的县级政府,也有置统计主任或统计专员的,如山西省各县全部设有统计主任,湖北省根据情况在较大的县置有统计专员等。[2](p331) 概言之,在北京政府时期,中央与各地方统计机构次第设立,但这些机构常常各自为政,不相为谋。作为全国统计中心机关的统计局实际上有名无实,未能统筹全局并有效开展工作,10余年里在举办清查、召开统计会议、编印统计总报告等重要职责方面没有任何举措。因此,北京政府时期的统计工作并没有取得大的成绩。[3](p50)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统计之应用日形迫切,中央各院、部、会、署及地方政府纷纷成立统计机构。截至1931年主计处成立之前,中央方面,立法院、铁道部设立统计处,内政部设统计司,实业部、审计部、海军部、军政部陆军署设统计科,教育部、交通部、司法行政部、铨叙部、财政部会计司有专科办理统计事宜,考试院、建设委员会设调查科,考选委员会、财政部统税署和赋税司、国定税则委员会设统计股,行政院、监察院、外交部、禁烟委员会、导淮委员会、赈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查署、内政部卫生署亦置有专员办理统计。中央各部直属机构中,海关、国际贸易局设统计处,总税务司设统计科,盐务稽核所设统计股,印花税处、卷烟税务处、国有铁道局会计处、商标局的统计事务由其他部门兼办。[3](p51—52) 省市政府方面,一般在政府各厅、处或省市政府秘书处置统计股或统计专员,而省市政府本身无专门统计机构。 总的来看,这几年设立的统计机构虽然很多,但并没有中央政府所属的统计中心机关,系统未立,职责不明,统计工作的综合统筹及其制度化并没有因新政府的成立而出现质的飞跃。但值得注意的是1929年立法院成立的统计处。该处规模大,人员充实,负有编制法律、政治、社会、经济等统计以及统计年鉴和其他统计报告的责任,职权广泛,地位较高,并有分布全国的调查报告人员2000多人,先后展开过一些富有影响的调查统计活动。因此,尽管立法院统计处无权对其他统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但由于其较有成效的统计工作,而在事实上对其他统计机构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起到一定的联络协调作用。缘于此,中央各机关乃于1930年共推立法院统计处召集统计联席会议,商议如何促进统计工作协调有序地展开,会议促成中央统计联合会和中国统计学社的成立,并最终为新的统计中心机关的诞生创造了条件。[1](p155—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