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学者们对于中国民间纠纷调解方面的研究颇多,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论点:梁治平强调,法律条文无法体现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在具体审判中要遵循人情。在中国传统文化看来,现代法律观和秩序观是完全陌生的,中国传统社会不可能存在受理性训练的官僚,他们不可能完全通过运用法律来实施管理。(注:梁治平:《法意与人情》深圳:海天出版社,1992年,第149页;《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42页。)滋贺秀三从中国法文化的角度,认为清代民事审判将“情、理、法”三者相结合,把情理作为主要依据,取相关的法律条文作为参照;(注:(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王亚新、梁治平主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85页。)该论点与梁治平的观点相一致。黄宗智认为不同层次的官方有不同的表达,民间的表达与官方更是不同,因此存在一个实践与表达相背离的现象;并提出民事审判的第三领域,即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之间存在一个半官半民的纠纷处理过程。(注:(美)黄宗智:《中国法律制度的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研究》,载于《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67页;《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第75、130页。) 寺田浩明对滋贺秀三和黄宗智的上述论点均提出批判,他从民事法秩序的角度指出,要区分和理解民间纠纷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注:(日)寺田浩明:《清代民事审判:性质及意义》,载于《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1999年,第616-617页。)从民间纠纷的普遍性出发,来探究民间秩序的具体运作,确实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但限于资料,大多数学者只能从县级民事审判等资料作判断或推论。赵晓力利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通过分析近代中国农村土地交易,认为法制的近代化没有彻底改变原有大小传统之间的博弈关系,新传统企图改造民间,反而被民间规避或弃置不用或否定。(注:赵晓力:《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载于《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第495页。)张静分析乡规民约,认为乡规民约代表的社会建制强化了村级组织的权威,并造就了基层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基本关系形式,因此国家法律要想代替乡规民约的地位使自身在乡村占有决定性的地位,是非常困难的。(注:张静:《乡规民约体现的村庄治权》,载于《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1999年,第46、48页。) 然而,随着中华民国国家权力的下延,乡镇公所及保甲等行政组织深入乡村,难道乡村习惯法的力量将国家法置之不理?乡村秩序还是沿袭传统而无改变?本人利用档案资料,以乡镇组织处理土地纠纷为中心,进一步探讨民国乡村秩序的整合过程。 一、佃业双方:面对面的争执 水稻为嘉兴地区的主要粮食作物,也是缴纳赋税的主要科目。按照水稻种植区,嘉兴县分为南北两区,嘉南为早稻区,早稻大都60天熟,称作早尖;嘉北为晚稻区,120天熟,称作晚粳。嘉北地区也种早稻,80~100天熟,80天熟的称壬尖,晚者称洋尖。(注:嘉兴县档案馆:304-3-9。本文其他部分资料除特别注明外,均出自该卷宗。) 1926年国民党做出“二五减租”的决定,正产(注:正产,即一年四季田地的主要种植作物,如水稻等;其他作物的收益则为佃农的。)农业收获量的50%为最高租额,租额依照最高租额减25%,即佃农缴纳正产收获量的37.5%作为租额。1927年11月,国民党浙江省临时党部和省政府联合通过了《浙江省本年佃农缴租实施条例》,首次从组织上确保了国民党“二五减租”的政策。基于缴租比例是固定的,租额的高低取决于收获量的多少。每一乡镇的收获量由乡镇、农会等组织人员及业主决议,后为避免业主有意抬高数额,取消了业主的参与权。许多学者认为,大部分省均未认真执行“二五减租”的政策,只有浙江省喧嚣了若干年,其中1928年被称为“浙江减租运动的黄金时代”。由于减租法规存在诸多操作上的问题及国民党派系斗争等原因,1932年后则开始衰退了。(注:金德群:《中国国民党土地政策研究(1905-1949)》,海洋出版社,1991年,第189-199页;诸葛达:《浙江“二五减租”述评》,《浙江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6期;王合群:《国民党派系斗争与浙江“二五减租”运动的兴起》,《民国档案》2002年第2期。) 1945年10月,国民党行政院颁发《二五减租办法》,在已免收田赋的省份,佃农应缴地租在原来基础上减少四分之一(注:《大公报》1945年10月31日,万仁元、方庆秋《中华民国史史料长编(67)》,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408页。)即佃农交给业主的部分,按收获量的37.5%计算。按规定国家田赋为每亩收获量的五分之一,1947、1948年嘉兴各乡镇的国家田赋也在此基础上再减去四分之一,即国家田赋为收获量的19%,称为“五四折”。收获量的标准,由各乡镇召集佃业双方协商定量,最后由县政府根据各乡镇的上报数核定缴租数额。通过佃业双方面对面的商讨,政府希冀减少佃业纠纷,并借此顺利完成田赋缴纳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