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既是国家军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自1927年人民军队建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就不断探索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努力保障革命军人及其家庭在服役及退役后的生活安排,创造出了颇具特色的军人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模式,为建国后我国军人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工农红军时期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初创 1927年人民军队的诞生,开创了我国兵役制度及政府(党)、人民与军队关系的新纪元。毛泽东、朱德等老一辈革命家在创立红军之初,就非常重视红军战士的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工作。1928年,“兵士应当得到土地或工作,改良兵士的生活和待遇”等目标被正式写入中共六大通过的《政治议决案》(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326页。)。1929年鄂西苏区政府颁布的《优待红军家属及抚恤伤亡实施条例》、1930年闽西苏区政府颁布的《优待红军士兵条例》以及1931年9月鄂豫皖特区政府颁布的《红军战士伤亡抚恤条例》,成为党的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三个关于红军战士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规定。这三个条例虽然简短,但已把对红军战士及其家属优待抚恤的理念和措施表达得相当明确。 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体现了人民政府对军队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而在政策的具体建构过程中,则需要政权力量的支撑。为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优待城市红军家属办法》、《优待红军家属耕田队条例》、《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等规定(注:有关文件可参阅《苏维埃中国》,中国现代史资料编辑委员会根据苏联外国工人出版社有关资料翻印,1957年。)。从这些规定看,苏区政府对红军战士的抚恤、优待和退役安置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对红军战士及其家属的优待。(1)土地分配。家在苏区的红军战士,本人与其家属均须与当地贫苦农民一样平分土地、房屋、山林、水池等;家在白区的红军战士或新由白区过来的,则可在苏区内分得公田;对于退伍的红军战士,“准由红军公田内分配土地、给他耕种,如有在苏区安家的,其家属仍分得土地”(注:《苏维埃中国》,中国现代史资料编辑委员会根据苏联外国工人出版社有关资料翻印,1957年,第109页。)。(2)劳动力优待。红军战士在服役期间,如家里无人耕种,可由苏维埃政府派人帮助,并安排灌溉、收获等。(3)税赋及费用优待。家中有红军战士的,可免交一切捐税;住国家房屋的免交租金;本人及其家属享受国家商店5%的价格优惠;红军子弟入学读书免交一切费用等。(4)优待城市红军家属。对城市居民和商人加征5%的营业税和房租,或由在业工人交纳四个星期六的工资以优待城市红军家属。(5)确定优待红军家属日。规定每个星期六或星期日为优待红军家属日,在这一天,从后方的中央党政机关到基层的乡支部、乡政府,每个党团员和工作人员,都要参加帮耕帮种、砍柴挑水等优待红军家属活动。 (二)对伤亡将士进行抚恤和褒扬。(1)死亡抚恤。发放死亡人员抚恤金,其数量“根据地方政府拥护红军委员会之报告,抚恤委员会之调查决定”(注:转引自周士禹、李本公主编《优抚保障》(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第7页。)。(2)伤残抚恤。对因伤病无法继续服役而回家休养的红军战士,“则给予终身抚恤金,其数目以当地之生活程度而定”(注:转引自周士禹、李本公主编《优抚保障》,第7页。)。此外,苏维埃政府还制定了褒扬红军战士革命事迹的规定。对于战争中牺牲的,“如无家属的,由军委会制定金质奖章,陈列在革命博物馆,以旌其革命历史”(注:转引自周士禹、李本公主编《优抚保障》,第8页。)。同时要求各级红军机关和政府相应部门要将战士死亡的时间、地点、战役名称、功绩等汇集公布,并设纪念碑,广泛宣传其英勇事迹,收集其遗物并陈列于革命博物馆。 (三)对退役红军战士的安置。(1)因病因伤退役。这类红军战士可以到苏维埃政府设立的残废院休养治疗。“凡因战争在红军服务中而残废者,入院休养,一切生活费用,由国家供给”(注:《苏维埃中国》,中国现代史资料编辑委员会根据苏联外国工人出版社有关资料翻印,第110页。)。如不愿到残废院去生活,则由各县苏维埃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按年发给终身抚恤费。(2)因服役年限退役。对于服役满5年且年龄在45岁以上的,可退职休养,由国家补助其终身生活,如本人不愿退伍而继续服役的,则给予特别优待。 (四)开展广泛的拥军支前。一方面通过政治宣传和政策优待,动员苏区广大人民参加红军;另一方面,动员群众踊跃捐献粮、钱、物及各种慰问品。1933年12月,为了粉碎敌人的“围剿”,湘赣省优待红军委员会开展了“三个铜板运动”,“以给红军战士以充分的物质安慰”为目的,在全省范围内发动每个群众至少拿出三个铜板,以筹资购买慰问品。同时还组织运输队、担架队、洗衣队等,做好红军的后勤保障工作。 为确保上述各项政策的落实,苏维埃政府还加强了有关机构建设。政府方面,临时中央政府在中央人民委员会中设立内务人民委员部,1932年改称内务人民委员会,1934年改称内务部,“红军优待条例之执行,发动群众并分配劳动力帮助红军耕种土地,解决红军家属的其它困难问题”(注:转引自段凤东、杨根来主编《民政简史》(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第104页。)。军队方面,从1931年11月起,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设立军委抚恤优待委员会,后改称军委抚恤委员会总会;同时,在中央军区及军一级军事委员会中设立抚恤委员会,负责烈士褒扬及其家属的优待抚恤工作。